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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以往全唐诗文校补的反思

台湾前辈学者于大成曾发表《理想的古典诗集》[1],从辑佚、校勘、笺释、辨伪、有关作者的资料等方面展开论述,笺释部分又从训诂、名物制度、人名地名、史实、典故、音律、诗话等七方面加以论列。他认为:“要整理一部古典诗集,使之可读,并非易事,因为那关涉许多诗以外的知识与工具。而此等知识与工具,又往往不一定为研究诗的人所共有。”他的意见虽非对于《全唐诗》一类大型断代全集而发,但就诗集整理来说,碰到的问题则是共同的。“全”字头大书由于囊括一代文献,所涉及的问题远比一般个人诗集或者选本更复杂。新编的《全宋诗》和《全宋文》出版后,都曾引起学者的一些讨论或指谬,甚至予以激烈的否定。我则始终认为这些问题虽然确实存在,也应该订正,但批评者指出一二出入不难,编纂者则要从浩瀚如山的古籍中处理数万人的数十万篇作品,每篇作品都有其特殊的流布和研究史,要处理稳妥谈何容易。对于此类著作的批评原则,应该与个别作者别集或专著整理的标准有所不同。我认为应该从搜辑追求全备、注明文献出处、讲求用书及版本、录文准确并备录异文、甄别真伪互见之作、限定收录范围、撰写作者小传及考按、编次有序等八个方面予以衡量,而不必因为个别作品的误识或作者局部事迹的失考而轻易否定全书的质量。[2]

我在前面详尽交代了到现在为止全唐诗文校补的情况。如果不是专门研治唐代文史且对史料积累极其关注的话,相信很难理清头绪,也很难方便快捷地加以利用。也就是说,今后仍需要有人花大气力来编纂值得信赖的、汇聚全部作品的新书,以满足学者的需求。需要更深一层发问的是,这类“全”字头大书的体例是否是最好最稳妥的处理文献的方式?由于大陆学者比较看重这一类规模宏大且会引起较多关注的所谓标志性成果,我想特别要指出此一类著作的局限所在。

求全总是读者的愿望,更是研究者在确定课题后尽力要达到的目标。但就一书来说,其实很难达到。我在前面提到的八项标准,其一搜辑追求全备和其五甄别真伪互见就是很难两全的矛盾。历代名家如李白、苏轼都有许多伪托、传误的作品,这些作品搜辑不难,但要确认如何致误、伪托者为谁,几乎无法做到。此外,限定收录范围,我在《断代文学全集编纂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曾从空间范围、时间范围、语言范围、单文与专著的区分、文体限定等方面加以论述。同时,我认为,诗、文、词在文体区分上还不太复杂,但如小说、笔记等,由于其本身界定就相当含糊,古今的体认又有很大差别,要求全恐怕很难做得稳妥。当然,一些学者在这样的名义下,系统整理一个时期的作品,其努力还是值得肯定的。

我以前认为文的界定还比较清晰,现在则越来越感到困惑。从《文选》到《全唐文》,收录的着眼点还是在于传统文章学范围内的文。从传世文献的立场上来说,这样的处置并不太难。我在做《全唐文补编》的时候,大致掌握以下几项原则:一、与诗词区隔,凡传统文体分类中划定为文而不视为诗的各体韵文,作文收录。二、与专著区隔,仅收单篇文章。少数曾在书志中著录但仍具备单篇文章特点者,如皇甫松《大隐赋》,《新唐书·艺文志》著录一卷,仍可收入。三、与谈话区隔,只收成文的文章。两《唐书》或《贞观政要》里面的君臣谈话都不收。四、书仪不收,仅录有实际内容的文章。五、户籍契约等不收,以其已自成系列,而且篇幅太多。六、程式类文字不收,如敦煌题记中的“某某人一心供养”之类都不收。七、诏敕而仅存敕目者不收。八、题名仅收略具文意者。凡此都是尽量限定范围,避免滥收。曾有学者做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的补编,将《甲骨文合集》和《两周金文集成》全部录文复制粘贴以成编,被出版社退稿。即便作了以上的限定,其实很难完全做到。比如《册府元龟》卷一〇八所收哀帝天祐二年四月,敕:“自今年五月一日后,常朝出入,取东上阁门。或遇奉慰,即开西上阁门。永为定制。”《全唐文》卷九三收录。但《册府元龟》同卷如长庆四年二月丁亥,诏:“宜令三月三日御丹凤楼,仍令所司准式。”大和四年十一月壬辰,敕:“阴雪未晴,其明年正月一日朝贺宜权停。”同光四年正月乙亥,敕:“风雪稍甚,宜放三日朝参。”是不是也要收呢?其实类似文字很多,脱离了原来的史文,既没有欣赏价值,也减损了史料价值,完全没有必要另录。再如《通典》卷三四:“武德元年,诏以军头为骠骑将军,军副为车骑将军。又诏:太子诸率府,各置骠骑将军五员,车骑将军十员。”《册府元龟》卷四八六:“唐高祖武德二年十二月七日,敕: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同书卷四八七:“唐高祖武德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今人或即据以补为四篇文章,而且指出《全唐文》等未收之失当[3]。这类文字可能也略具文意,但仅交代政策条令的实施内容,只能视作敕目吧。

同时,我也感觉到,从《全唐文》开始的录文规范,与现代学者的研究需求有很大的距离,遵循规范未必能够满足学者的要求。《全唐文》录文时,一般仅录文章的正文,其他部分如撰书者的署衔、石刻所附相关人员的职衔署名以及文章写作的时间等,一概删去,失去了大量对于研究者来说很重要的研究线索。如卷三〇四崔逸《东海县郁林观东岩壁记》,提及“我东海县宰河南元公”及“其列座同志次而镌之”,所指为谁,并不明白。《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五一录此石刻,后有题名:“司马男清河崔逸文。朝议郎行海州司马崔惟怦字践直。朝议郎行东海县令元暧字徽明。丞阎朝宾。主簿孙克友。尉苟抱简。尉上官崇素。司宾窦晏。”对于理解文意无疑很重要。一些有名的大碑,如大足的《韦君靖碑》、正定的《李宝臣纪功碑》、西安的《郭氏家庙碑》,其碑阴题名内容都极其丰富,历来为研究者重视,对于解读碑文也有价值,但《全唐文》都不收。我在作《全唐文补编》时,对此有所弥补,但毕竟限于体例和篇幅,不可能兼取。读者或许可以提出质疑,但编者很清楚,这一体例如果一改变,就要收录造像记和陀罗尼经幢中的大量篇幅极其繁复的题名文字,远远超出了增补唐文的工作范围。现代学者在敦煌吐鲁番文献、石刻录文中,在保留行格和阙文痕迹方面都已经形成了很好的规范,但就唐文校录来说,则很难完全按此操作。

就学术批评来说,指出前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太难,但从事文献建设而要达到力臻妥善,确实极其艰难。就《全唐文》举例来说,即位赦文或南郊德音经常都是大文章,且以《唐大诏令集》和《册府元龟》所收较完整,后者有关各卷仅存明刊本,错误极多。几乎每一篇赦文都曾被正史、政书或类书多次引用,或节录,或改写,文本差异很大,可以据以校订文本的地方也很多。这就需要学者很认真地搜集资料,校勘文本[4]。我在做《全唐文补编》时,特别关注石刻文本的校订,如昭陵诸碑,都曾参校过许多碑帖和前人录文,并据传世文献补充,自信是迄今有关碑石录文最全的文本。但经常仍会感到未能臻善的遗憾。比如萧邺《高元裕碑》,《全唐文》卷七六四和《金石萃编》卷一一四的录文缺误很多,我据《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七五和《洛阳名碑集释》所附拓本校补,增加三百多字,自感已经很不易。但阅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九《辑考三上·吏尚》据史语所藏拓本,录文仍有增出的文字。

[1] 《幼狮月刊》第44卷第3期,1978年3月。

[2] 详见陈尚君《断代文学全集编纂的回顾与展望》,刊《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断代文学全集的学术评价———〈全宋诗〉成就得失之我见》,上海《文汇报》2004年11月14日《学林》版。

[3] 韩理洲《唐高祖文集辑校编年》,三秦出版社2002年7月,第51、85、92、131页。

[4] 试举去年评校订本《册府元龟》时提出的一个校例:《册府元龟》卷九三《帝王部·赦宥门》录晋高祖天福元年(936)十一月即位改元赦,在同书卷六六、卷六八、卷八一、卷四八四、卷四九二、卷四九四中有六次引及,据此可以对卷九三引文作如下校改:1.“文武官寮等又输推戴之诚”,“又”应作“各”。2.“其军府诸色职掌将吏等已及押卫职者,各与递迁职次。”“各与”二字前,应据卷八一加“并与加官未及押衙职者”十字,此段应作“其军府诸色职掌将吏等已及押卫职者,并与加官;未及押衙职者,各与递迁职次。”3.前句之下,据卷八一,知脱去“应超魏府行营及系侍卫诸军将校等并已加恩外,所有六军及诸道本城并替换在诸处将校未加恩者,凡执干戈,皆为社稷,虽守役或分等次,而倾心尽着勤劳。且被渥恩,各升官秩,用奖输忠之效,俾坚御侮之诚。其六军及诸道州府本城并替换在诸处将校未加恩者,宜令并与依资转官,仍令六统军及诸道州府,据前项军都自副将已上分析名衘申奏”一段。4.“盐麦之利,军府所须,倘不便放户人,宜别从于条制。”据卷四九四“麦”应作“曲”,“放户人”应作“于人户”。5.“在京盐货,元是官场出籴,自今后并不禁断,一任人户驭使杂易。”据卷四九四“出籴”应作“出粜”,“杂易”应作“粜易”。6.“弓旌聘士,岩穴征贤,式光振鹭之班,将起维驹之应。山林草泽贤良方正隐逸之事,委逐处长吏切加采访,咸以名闻。”据卷六八,知“维驹之”下脱“咏”字,“应”字应从下句读,“事”应作“士”。“士”字四库本据文意改。7.“昨以寇戎久在郊境,颇伤禾稼赋租”,据卷四九二知“赋租”二字前脱“宜减”二字,“禾稼”下应加逗号。以上七例,如4、5、6、7各例,显属传本有脱误,1例可两通,“各”字义稍胜,2则可能出于传误,但也可能出于杨亿等删节,3则显属《册府元龟》编修时各部、门分别采撷,如果校订《全唐文》时应该恢复原赦面貌,整理《册府元龟》时则可以不作处理,能够加注指出当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