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史研究》文选:史学理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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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以史为鉴”观念的形成

周初的鉴戒观念继承了殷人的“以天为鉴”的思想,例如周公说:“肆其监于兹:我受命无疆,惟休,亦大惟艰。……监于殷丧大否,肆念我天威。”《尚书·君奭》,第455—456页。这里所说的“监于兹”意即以此为鉴戒王力先生谓在“借监”的意义上,监也写作鉴(见王力主编《古汉语字典》,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78页)。。以什么为鉴戒呢?就是以天命为鉴戒,看看“殷丧”这样的大处罚,就会考虑到这是“天威”的结果。周公还说:

予惟不可不监……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不怨,惟厥罪。无在大,亦无在多。矧曰其尚显闻于天。《尚书·康诰》,第370页。

周公认为必须引为鉴戒的是,天会责罚于我。我们没有理由怨天。因为我们的过错罪过不在于大不大,也不在于多不多,只要有了罪过,一定会被天所明察。在“以天为鉴”的同时,周初还有“以事为鉴”的理念关于“以事为鉴”与“以史为鉴”的关系,虽然就“史”的广大范围的概念而言,发生过的事情都是史,但是“史”重在过去,而“事”重在现在,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这集中体现在《尚书·梓材》篇。这篇文章的文本比较复杂,前人多以为全篇内容不连贯是简编断烂而误合于一篇的结果。顾颉刚、刘起釪先生认为宋代吴棫所论此篇“王启监”以下为另一篇的说法是可信的,“说不定‘王启监’到篇末倒是半篇比较完整的文字”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1429页。。今天我们重新审视周代鉴戒观念的发展过程的时候,再来看《梓材》篇,就可以体悟到顾颉刚、刘起釪两先生的说法非常精当。他们所说的“比较完整的文字”,愚以为应当就是周代论“鉴戒”观念的专篇,或者至少是专篇中的一部分。现将这一部分文字具引如下:

王启监:厥乱为民。曰:无胥戕,无胥虐。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合由以容。王其效邦君越御事,厥命曷以?引养引恬。自古王若兹监,罔攸辟。

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修,为厥疆畎。若作室家,既勤垣墉。惟其涂塈茨。若作梓材,既勤朴新,惟其涂丹雘。

今王惟曰:先王既勤用明德,怀为夹,庶邦享作,兄弟方来,亦既用明德。后式典集,庶邦丕享。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

已!若兹监。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

这是周公教导成王之语。这里所说的“王启监”,意谓王可以这样陈述治理天下所要汲取的鉴戒。那就是让民众相互友好,照顾鳏寡,并且让诸侯国的君主和那些在朝廷管事的官员考虑如何做才能长久地幸福安宁。就像种田、盖房、做木器等事情一样,要有条不紊地做好。王要宣示自己会勤勉地以明德行事,怀柔诸侯,使众多的邦国都来朝觐。这样做的话,就不会辜负先王所接受的天命。周公认为这些就是成王应当汲取的鉴戒(“若兹监”)。在《无逸》篇里面周公告诫成王时,以“呜呼!嗣王其监于兹”作结,与《梓材》篇的“已!若兹监”,如出一辙。周公强调,为了“至于万年”,就必须做到敬德保民诸事。正如在《酒诰》篇中周公所说“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抚于时”。周天子若能以民事为重,就会受到民众爱戴,就会成为民众的楷模。这种以事为鉴的重点在于周天子自身,是其自身的行为与理念。

在以何者为“鉴戒”对象的问题上,周代的社会理念中,有一个发展过程。周初,一方面继承商代的尊天观念,另一方面又提出“敬德”周代的社会思想中,“敬德”的理念显得非常重要,它成为鉴戒的关键内容。《康诰》篇载周公对卫康叔的话是这样的:“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这里所强调的必不可少的鉴戒,就是“德之说”。敬德理念的提出,是周公对于社会思想与社会精神的一个重大贡献。周公虽然在不少地方还在讲天,但关注的焦点已经有所转移。我们在研究周代以史为鉴观念形成的时候,应当注意到的一点就是,在周初的理念中,“以史为鉴”还只是“尊天”、“敬德”理论的一个注脚,还没有完全进入到理论自觉的阶段。。在以后的社会实践中,关注的对象从“天”逐渐转向了“人”。我们前面提到的“以事为鉴”的诸例,实质上就是对于人事的重视。西周中期,周穆王还说道:“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尚书·吕刑》,第528页。周穆王虽然还认为执法的官员还是在为天牧民,但他要官员们立为鉴戒、作为标准的则是伯夷的施刑之道。这时候,已经把德放在了很高的位置,所以周穆王没有忘记说:“今往何监?非德于民之中?”意即今后的行动标准就是立德于民众之中。虽然还承认天命,但那只是高悬一格的东西,与社会实际的关系不大,若即若离可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时刻被天所监而视之了。周穆王在《吕刑》中也讲“上帝监民”,但那只是遥远过去的事情,是针对蚩尤作乱所说的。周穆王认为现实社会上最重要的还是以“德”为鉴戒。

我们从周初八诰中可以看出,周公所提出的应当作为“鉴戒”的内容是广泛的,例如执政者若乱罚无罪、乱杀无辜,就是把民众的怨恨集中起来,聚集到自己身上。用周公的话来说就是“怨有同,是丛于厥身”。这种自招怨恨的情况,是为统治者的大忌,周公感慨地说:“呜呼!嗣王其监于兹!”以上两句周公语皆出自《尚书·无逸》,第444、445页。西周初年平定三监叛乱之前,周公在争取召公奭支持的时候,曾经历数周文王、武王得贤臣辅佐帮助而大获成功的事例,然后说:“君肆其监于兹。”《尚书·君奭》,第455页。请召公奭汲取这个历史经验而和自己同心同德一起奋斗。

纵观周代的关于鉴戒的理念,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以天为鉴”、“以事为鉴”与“以史为鉴”这样几个部分。这些理念的一个特点是,都是围绕着“敬德”这一核心在讲述,是为说明“德”之重要作注脚。就是“以史为鉴”也不例外。周公对于“以史为鉴”理念的典型表达,见于《尚书·召诰》篇所说的“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诗经·文王》谓“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宜鉴于殷,骏命不易”,《荡》篇谓“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引逸《诗》曰:“我无所监,夏后及商。”这些都是“以史为鉴”观念的表达。以夏桀和殷纣的因失德而身死国灭为教训,这是周初执政者的共识。以周公为代表的周王朝统治者每以殷周兴亡交替之事作为经验教训,这确实是其精神觉醒的一个表现,也是“以史为鉴”理念趋于成熟与完善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