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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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斯特雷克诉通用汽车公司案

Streich v.General Motors Corp.

126 N.E.2d 3895.Ill.App.2d 485 (1955)

法官麦考密克(McCormick):

……原告提起诉讼是要求赔偿因被告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被告申请驳回起诉,理由之一是第11925号定购单从字面上显示,原告不必制造或者交货,而被告也不必购买任何此处所指的空气磁阀,除非被告发出书面的交货放行单并依其规定……

初审法院驳回了起诉……

控方出示了三个证据:第11925号定购单规定,这是一份空气磁阀“drawing 8024271 Rev.A”的定购单,每个13.50美元。定购单是这样规定的:

本定购单包括本部分产品之运输,自1948年9月1日至1949年8月31日,我方依第48号系列“定购单放行和运输日程”中附随之第478412号放行日程及所有后续定购单放行日程安排接收之。

此定购单所规定之总量一直包括在最新“定购单放行和运输日程”中“放行总量”项下之数量规定中。

这份日期为1948年4月19日的定购单规定,本定购单之规定,包括正面和背面的期限和条件,均构成“买卖双方完整和最终之协议,并且,以任何形式修改上述任何期限和条件所形成之其他协议,对买方都没有拘束力,除非它们由买方授权的代表写成并签字”。

背面是23项条款,其中一些规定如下:

对本定购单之承诺所形成之合同,其解释应依本州法律……此合同卖方不得转让。

交货数量和时间,依买方日程之规定。对超出日程规定数量之交货,买方无付款义务。买方可随时变更交货日程或指令暂时中止已确定日程之运输。

如果卖方未依日程规定交货,或者违反包括卖方保证在内的任何期限,买方保留取消本定购单之全部或任何未交货部分之权利。

除非有与之相反之合意,卖方应提供生产定购产品所必需之所有冲模、工具、标尺、固定装置和模型,并应保持其良好状态,在必要时予以更换。以上所有费用自负……买方有权选择对生产定购产品所特需之任何冲模、工具、标尺、固定装置和模型的占有和所有,并支付卖方未摊销的费用;但是,如果定购之产品为卖方标准产品或者卖方正在将大量同类产品卖予他人,买方将不做此种选择……

原告弗兰克·斯特雷克的论点是……被告通用汽车公司……作为买方已经与卖方即原告成立了有约束力的合同,从1948年9月1日至1949年8月31日从卖方购买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并且,鉴于合同约定产品的数量没有确定,口头证据(口头协议)可以引进,以证明合同约定的是何种产品……

……卖方许诺以固定的价格提供约定的产品仅仅是一种要约,须待买方发出放行单或者确定数量的定购单后才能成为合同。采取上述行动之前,买方没有承诺任何事项,双方皆可撤回要约。许诺是虚假的,幻想中的合同是不存在的。“虽然买方时有购买欲望,但将卖方产品、货物、商品售予买方之协议却是缺乏合意的,因为它没有约束买方购买任何卖方之货物,一切都由买方选择。”……

……被争论的协议是晚近战争中联邦政府广泛使用的“开口合同”(open end contract)的变种,它仅适用于销路稳定并且在卖方占有之下或者卖方轻易可以得到的商品,而本案中这种合同的使用被转换、扩展,包括了尚未生产出来的商品。依照诉状中被认可的陈述,为生产此处涉及的产品,还必须生产一些特殊的工具。本案的卖方,受包含在第11925号定购单之中或者通常适用于有约束力的双务合同之中的众多详尽条款的误导,如其陈述,的确为提供工具和机器而投入了可观的资金,但却发现,依被承诺的协议,买方却绝对没有许诺任何事项。一种关于预期的陈述,不能产生任何义务。法院没有权利为当事人创设合同,它们也不能在合同解释的伪装下,提供实际缺乏的条款或者强加实际上没有的义务。

……卖方还坚持认为他在诉状中已经申明:被告曾建议他,依本定购单,将放行并交予运输大约1600件产品。第11925号定购单包括一个条款,即,期限和条件是买卖双方完整和最终的协议……

在“斯特林-米德兰德煤矿公司诉大湖煤矿公司案”中(Sterling-Midland Coal Co.v.Great Lakes Coal [& Coke] Co.)……最高法院意见第797页上说:“如果一份书面合同从字面上看是整个协议的完善表述,即可推定当事各方已将每项实质性条款引入该合同,并且,不可采信口头证据为协议中增设一项合同所未涉及的条款……此项合同条款明显否定了当事各方就合同的主要事项有任何的共识,无论这种共识是或不是由法律的含义推断出来的……合同的此项条款正如其他条款一样对当事各方有拘束力……而法院无权漠视此项条款。”

……卖方主张……应允许他引入口头证据,以显示协议要求买方购买大约1600件磁阀。包括在第11925号定购单中的正式协议,构成最后的完整的协议,其中包含的一项条款已经引述。口头证据与协议的条款有区别并且相矛盾,因而该证据不可采信。

富勒(Fuller)教授在讨论保险与函授学校的合同时说:

人们经常对法案起草人与法院之间不断的战争留下深刻印象,它们双方不断变换着立场。

在这一进展的背后,蕴涵着一个触及合同法基本观点的问题。合同法一般说来奠基于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解释和执行当事各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是法院的事情。这一理论与社会现实相冲突,许多情况下,并不存在真实的协商,合同的条款事实上是根据一方的意愿设立的。这种局面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事一方的漠不关心或者疏忽大意,也可能是由于一方拥有讨价还价的权力优势。在此情形下,似乎出现了一条尚未坦率承认的法律原则,可以表述如下:当合同的一方有权制定合同条款时,该合同条款应当受司法审查,并且如果它们过分苛刻,法院可以更改修正。

法院曾多次判决涉及保险合同的案件,它们在很多方面相似于本案的协议。关于这些保险合同案件的法庭意见是:

这些案件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与法院的斗争史……法院极力强制公平游戏,但被合同的严格条款所束缚和瓦解;法院制定准则,宣示原则,它们对于法官的机智与敏锐而言,有时比判决所营造的和谐更值得称赞,而这样的判决是在更少激烈偏见的其他法律部门获得的。

包含在11925号定购单中的协议是狡猾地准备的,它用令人难懂的方式包含了23项之多的条款,其中绝大部分适用于双务合同。它具备一份有约束力、强制力的合同的所有标志,但它却不是这样一份合同,因为其中的许诺是有瑕疵的。在亮丽的外表下是无效和虚无。这一协议是优势集团制作的,却罩着商业伦理的光环。至少可以说,协议是欺诈性的。在一个更为隐秘的场合里,在伦理标准更为低下的气氛和人群中,不夸张地说,可以用更为肮脏的语言命名这种协议。

尽管如此,依照现行法律……初审法院只能支持驳回起诉的申请……

提示与问题

1.法官在其意见的末尾似乎在说:本案的结局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在伦理上是错误的。法律的何种规则妨碍了法官做相反的结论?从这样的法律规则中能得到什么利益?

2.在法庭意见中引用了一些定购单上的条款。谁制定了这些条款?谁是这些条款的受益者?为什么有人在这样不利于己的协议上签字?他的签字意味着什么?

3.法院陈明,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协议但没有合同。这有什么区别?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有差别吗?

4.有时协议被比拟为一种为实现某种结果而建立的私人管理。这里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何种管理?

5.在1972年发行的《马丁代尔-哈布尔手册》(Martindale-Hubbell)一套列有许多律师姓名及其工作地点和业务类型的丛书,其中一卷还提供各州主要地区法律概况。——译注上显示,罗伯特·戈曼(Robert J.Gorman)作为斯特雷克的法律顾问,是其唯一的律师;而为“通用汽车”做代理人的“波普和鲍拉德”(Pope and Ballard)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它在芝加哥拥有48位律师,在华盛顿特区拥有11位律师。必须承认,《圣经》中的大卫能够凭一块准确甩出的石头杀死歌利亚(Goliath),但数据显示,在法律诉讼中,各方可利用的法律资源却有着巨大的差异。依美国的惯例,无论输赢,当事人都必须支付律师费(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6.“通用汽车”至多支付斯特雷克23600美元,那么,为什么还要引起一场纷争并支付高昂的法律智力代价呢?

7.斯特雷克被认为是以个人名义起诉“通用汽车”的。假设他能找到与他处境类似的“通用汽车”的供应商,他们将诉求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诉讼是否适当?斯特雷克能否举证证明“通用汽车”对一系列合同都是只签定不履行的?

8.“通用汽车”与斯特雷克之间的合同被称为“附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订不订由你合同,指一方须依附对方意思表示的合同。——译注即一方有更大的讨价还价的权力,能够将一些条款强加给权力较弱的一方。斯特雷克可以选择依其条款与“通用汽车”做生意,也可以选择根本不做。选择这样的条款后,斯特雷克的收入也是不可想象的。

法院能否安全地假定这些合同是意思自治的结果,而从定义上说,合同的条款必须被视为是互利的?

自“斯特雷克案”判决之后的一些年里,在汽车行业网络当中,财大气粗的买主支配供货商的权力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展了。国会的一个委员会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United States – Mexico Free Trade Agreement:The Small Business Perspective,” 100th Congress,1st Session,May,1991.在调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议)对于美国小企业的影响时,听取了设在印第安纳州埃文(Avon)的一家小汽车供应公司AES Interconnects总裁约翰·哈吉贝(John Higbie)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