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生活在小的家庭集团中,依然处在较低级的发展阶段,生存条件类似于野蛮人……还没有国家存在的迹象。我们发现了占统治地位的习惯、权威、尊崇和为氏族(clan)长者所享有的权力;我们还发现这一权力有时被授予妇女——当时的妇女不似今天这般处于被蹂躏和压迫的地位——但是,我们没有发现一种特殊种类的人被划分出来去统治其他人,并且,为了统治的目的而系统地、持久地运用某种威胁的工具、暴力的工具,就像你们今天看到的特种武装部队、监狱和其他支配他人意志的暴力手段——所有这些,构成了国家的本质。
如果我们从所谓宗教教义、精妙而富于哲理的论辩以及资产阶级学者所鼓吹的各种见解中解脱出来,……努力抓住事物的真正本质,我们将发现,国家其实就是从人类社会分离出来的这样一种统治工具。当专司统治的一个特殊人群出现时,他们为了进行统治,需要一种特殊的威胁和支配他人意志的暴力工具——监狱、特种武装部队,等等——这时就出现了国家。
……历史表明,国家作为一种威胁人们的特殊工具,只是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时间和地点才会兴起,也就是说,人们分裂为不同的集团,其中一些人永远处在占用他人劳动的地位,在此,一些人剥削另一些人。
社会分裂为不同阶级,这一点必须作为历史基本事实而永远铭记在心。所有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发展,任何国家都不例外,都揭示出对法的普遍遵从,揭示出这一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性和一致性;因此,我们最初的社会是没有阶级的——原始的氏族酋长制,一个初级社会,是没有贵族的;然后,我们有了一个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整个现代的文明的欧洲已经跨过了这个阶段——奴隶制的统治在两千年前是至高无上的……
在欠发达的民族中,至今还残存着奴隶制的痕迹;例如,现在你在非洲还会发现奴隶制。奴隶主和奴隶是最重要的阶级分裂。奴隶主不但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土地和农具,无论在当时它们是多么的原始——而且还占有人……
紧随这种制度的是封建制。在绝大部分国家里,奴隶制经过发展进化为农奴制。这时,社会基本分裂为地主和农奴。人们之间的关系形式发生了变化。奴隶主曾经将奴隶视为他们的财产;法律也承认这一看法,并且将奴隶视为完全由奴隶主所有的动产。就农奴而言,阶级压迫和阶级依赖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再认为农民是属于地主的动产了,地主仅仅拥有农民的劳动,并且有权强迫他们从事某些服务。实际上……农奴制与奴隶制没有任何不同,尤其在俄国,这个农奴制存活最久并且其规模最为庞大的国家。
进而,随着贸易的发展、世界市场的出现和资金流转的发展,一个新的阶级在封建社会内部兴起——资本家阶级。从商品、商品交换和金钱力量的上升中,资本的力量兴起了。在18世纪,或者更确切地说,从18世纪末至整个19世纪,全世界都发生了革命。封建主义在所有西欧国家被铲除了,最后发生这一切的是俄国。1861年,俄国也发生了剧变,其结果是一种社会形式被另一种社会形式所取代——封建主义被资本主义所取代。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分裂依然存在,农奴制的各种残痕余迹也同样存在,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分裂从根本上有了一种新的形式。
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磨房和工厂所有者过去和现在都只占总人口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却完全控制着所有人的劳动,并且最终控制、压迫、剥削全体劳动者。这些劳动者的绝大多数是无产阶级和挣工资的工人,他们在生产过程中靠出卖自己的双手和劳动力来维持生计。随着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化,那些在封建社会已被分裂和蹂躏的农民,一部分(绝大多数)转化为无产阶级,一部分(极少数)变成富裕的农民,他们自己雇用工人,构成农村的资产阶级。
这一基本事实——社会由最初的奴隶制形式转化为农奴制,并最终进入资本主义——你必须永远记住,因为只有记住这一基本事实,只有将所有政治原理放入这一基本框架,你才能恰当评价这些原理……;在人类的每一重大历史时期——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都包含了几十个上百个世纪,提供了如此之多的政治形式、如此多样的政治原理、见解和革命,以至于只有将社会分裂为阶级——阶级统治方式的变化——作为一条指导线索来坚持,并且以此为基点来检视所有社会问题——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宗教的,等等,我们才能够理解这种极端的多样性和重大的差异性。
……人被分为被统治者和统治专家,后者凌驾于社会之上,被称为统治者和国家的代表。这个统治他人的集团,一直把持着某种威胁和强力的工具,而不论这种强加于人的暴力的表现是原始的棍棒,是奴隶制时代更加完善的武器,是出现于中世纪的火器,还是现代的武器——这些武器是20世纪科技的奇迹,以现代科技最新成就为基础。暴力的方式变化了,但是,只要存在国家,每一社会就都存在一群统治、命令、支配者,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占有武力威胁工具……并且,通过检视这些普遍现象,通过自问为什么在没有阶级、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时候,就没有国家的存在,以及为什么阶级出现了,国家也随之出现……这样,对于国家的本质及其意义,我们就能发现一个确定的答案。
提示与问题
1.苏联法哲学家帕舒卡内斯(E.B.Pashukanis)认为,在刑法领域,阶级对抗达到了顶点。制度将被控犯罪的人转化为“审判客体”,使法律的制定者能够更粗暴地对待他们的个性,并且,通过被如此改造了的犯罪人来施加阶级统治。依照他的观点,衡量刑法是否正当的标准——对于保护社会安全至关重要——掩盖了现实本身,因为从封建社会到工业社会,刑法的真正作用一向就是维护等级、特权和财产。
回顾第二章中关于量刑的问题,运用列宁和帕舒卡内斯的观点,分析一下谁应入狱,等等。
2.为已被定罪者量刑时,如果允许自由裁量,法官适用量刑标准,决定某人应被判缓刑、拘役,还是应被投入监狱。量刑的因素包括犯罪记录、年龄、智力、教育背景、家庭及婚姻状况、信教记录、从军经验、工作经历和邻里环境。这些因素被法官用来预测缓刑能否成功。
量刑标准是否歧视下层阶级的犯罪者?与量刑相关的因素,同社会上意指“成功”的那些因素是否相同?人们在社会上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从前的地位、财富和权力或者碰巧生于“优越的环境”?
3.回顾第三章中的“库克诉俄勒冈州案”,重新分析案例之后的问题。
下段选文的主题是南北战争前南方种植园的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