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财政会计的概念及核算对象
政府会计分为政府财政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本章主要介绍政府财政会计。
一、政府财政会计的概念
政府财政会计,也称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和监督政府财政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管理活动。政府财政会计在整个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组成体系中居于主导与核心地位。政府财政会计的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其执行机构为各级政府的财政机关。
财政机关是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办理国家预算、决算的专职管理机关。财政机关的职能决定了政府财政会计的对象和内容。财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将一部分国民收入以税收、上缴利润和其他缴款方式集中起来,形成政府的财政资金。财政机关集中各项财政资金形成财政收入,这些财政收入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再根据国家的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通过预算的形式有计划地进行分配,为国家的行政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以及教科文卫体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服务。以拨款和支出的形式分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财政支出,是财政资金的运用;在执行财政收支后,尚未使用的资金形成各项资金结余,是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的结果。这种财政资金的收支、结存活动就是财政会计反映、监督的基本内容。因此,政府财政会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收支活动,是财政机关在执行总预算过程中,各项财政资金集中、分配及其执行的结果。
二、政府财政会计的核算对象
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内容决定了政府财政会计核算的对象。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内容也就是政府财政会计的核算对象,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国家权力所集中的、没有特定来源和用途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税收、非税收入等,用于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维护国防安全、发展各项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又与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并称为“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是按政府的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的,由各级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收入的来源主要是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虽然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一样同属于“预算内资金”,但是,它是一种收入和用途都有特定要求的资金,各个基金收支自求平衡。政府财政会计对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要分别核算、单独报告。
(三)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各级政府财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目前,财政部门管理的专用基金主要是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国家级开发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级生态建设基金、重点大学教育与建设基金等。这些基金多用于国家级战略项目或国家鼓励发展项目。
专用基金与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在管理要求上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专款专用,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的,而且它们都是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但是,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资金的来源渠道、来源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是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而专用基金是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或取得,并在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之外单独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一般需要缴入国库,而专用基金一般要求开立财政专户。
(四)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地方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的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对于一些数额不大、零星分散的收支,国家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而是划归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自收自支,以弥补国家预算的不足,这部分财政资金就形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作为政府预算资金的补充,对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在运用与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从长期来看,国家应当逐步完善预算管理,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是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及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目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失业保险资金、工伤保险资金、生育保险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01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