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屹立于世界东方的统一王朝

从商鞅变法以后逐步强大起来的秦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奋斗,先后消灭了韩、赵、燕、魏、齐和南方的楚国,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雄达数百年的局面,在中国建立起一个空前统一的封建王朝——秦。从此,历史又翻开新的一页。

一 皇权和皇位的确立

公元前221年,当秦国的“虎挚之士”“左挈人头、右挟生虏”(《战国策·韩策一》)占领了齐国领土以后,辽阔的中国大地,就成为秦的一家天下。这时的秦,已不同于春秋战国时代地处西方一隅的诸侯国,割据形势的结束和疆域范围的扩大,要求统治阶级采取新的统治方法,以适应统一的形势,许多制度必须重新建立。这样,就开始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皇帝”称号的确定 秦国的最高统治者——嬴政,当他登上秦国王位的第二十六个年头,即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统一了中国。“初并天下”之后,沉浸在胜利喜悦中的秦王政,想到的头一件大事,就是要改变自己的称号。原来,在春秋战国时代,各国诸侯都被称为“君”或“王”。战国末期,公元前288年十月,秦昭王曾改变“王”的称谓,在宜阳自称“西帝”,而遥尊齐湣王为“东帝”。但不久便被迫取消“帝”号,说明称“帝”的条件在当时是不成熟的。参看拙著《秦史稿》第十章“秦国的飞跃发展”之二“从武王继位到昭王称‘帝’”,及杨宽《战国史》第八章第四节。秦的最高统治者也只称“王”。但统一以后,秦王政“自以为功过五帝,地广三王,而羞与之侔”,觉得“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史记·秦始皇本纪》),“王”的称号似乎与他的地位不符,所以急于要取一个更显得神圣的名号,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于是,他就令群臣“议帝号”,选择一个合适的称号。

秦朝的诸大臣、博士经过一番商议,提出“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史记·秦始皇本纪》),认为“泰皇”这个称号合适。然而,秦始皇对此并不满意,他只采了一个“皇”字,而在其下加一“帝”字,自称“皇帝”。从此以后,“皇帝”就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谓。

“皇帝”称谓的出现,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号变更,它反映了一种新的统治观念的产生。在古代“皇”有“大”的意思,人们对祖先或神明也称“皇”。如《诗经·大雅·皇矣》:“皇矣大雅,临下有赫。”《楚辞·离骚》:“皇览揆余初度兮肇锡余以嘉名。”又《远游》:“凤皇翼其承旂兮,遇蓐收乎西皇。”注曰:“西皇所居在于西,海之神也。”《诗经·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楚辞·离骚》:“皇剡剡其扬灵兮,告余以吉故。”所以,传说中远古时代的统治者有“天皇”“地皇”“人皇”,而所谓“泰皇”就是“人皇”。古代“泰”“大”通用,如“泰一”可作“大乙”(《汉书·艺文志》)。《淮南子·精神训》中“登太皇”,而《庄子·秋水》则为“且彼方跳黄泉而登大皇”。“泰皇”“大皇”就是“人皇”。《说文》云:“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春秋之世有天、地、人“三才”之说。《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国语·周语下》:“黎苗之王,上不象天,而下不仪地,中不和民,而方不顺时。”《国语·楚语下》:“三事者何也?对曰:天事武,地事文,民事忠信。”从上列资料证明:古人总是把“人”同“天”、“地”相对。所以,秦博士所说的“泰皇”就是“民皇”“人皇”。“帝”则是上古人们想象中的主宰万物的最高的天神注2,如古籍所载:“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尚书·洪范》),“帝命不违,至于汤齐”(《诗经·商颂·长发》),这里的“帝”就是“神”的意思。秦始皇否定了“泰皇”的称谓,而将“皇”和“帝”两个字结合起来,说明他觉得仅仅做人间最高统治者还不够,还要当神。或者说他认为仅仅用人间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还不足以震慑臣民,必须借助神的力量为他的权威再涂上一层神秘的光圈,即将“君权神授”的观念同人身隶属关系结合起来日本著名的秦汉史学者谷川道雄(京都大学教授)和好并隆司(冈山大学教授)对秦王朝统一后神化君权的原因均有详细的说明。好并隆司教授在其巨著《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出版)中提出:秦国居于西方以游牧为主,这种经济形态是产生君权神授观念的土壤;东方六国以农业经济为主,“家父长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秦统一全国后,需要也可能将“君权神授”的观念同“家父长奴隶制”二者结合起来,构成秦王朝的统治基础(见《秦汉帝国史研究》第一篇《秦汉帝国的构造》)。这种看法同笔者的意见是一致的。不过,日本学者使用的“家父长奴隶制”一词,很难为中国学者所理解,所以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这种观点无法发表意见。1985年笔者在访问日本期间,曾专门拜访了日本的中国史权威西嶋定生、大庭脩、谷川道雄、贝塚茂树、日比野丈夫、古贺登尾形勇、砺波护等秦汉、隋唐史教授,并向他们请教了“家父长奴隶制”及其他有关问题。据好并隆司教授讲,这个词最初是他由德文翻译成日文的,其含义乃是“隶属”或是“依附”,与奴隶社会的“奴隶制”无关。当好并隆司教授听笔者说到“家父长奴隶制”在中国学者中往往引起误解时,他表示要考虑重新找一个合适的词代替它。相信不久就会见到好并教授的新作。,“用对压迫者的神圣信仰来束缚被压迫阶级”(列宁《给阿·马·高尔基》,见《列宁全集》第35卷第111页)。“皇帝”称号的出现乃是神化君权的重要手段,这说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在统治阶级看来,最重要的乃是加强皇权。有一种意见认为:秦始皇否定“泰皇”称号,乃是由于孟子有“民为贵,君为轻”的言论,“知道博士会议所决议的‘泰皇最贵’条文隐射‘民为贵’的哲言,所以特斥不准”(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这种解释同加强君权的解释是一致的。不过,说博士“隐射‘民为贵’的哲言”,未免有点牵强,从当时博士在朝廷上所居的地位来看,他们恐不会有这种胆量。因此,确定帝号以后,秦王朝紧接着就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皇权的措施。

注2“帝”与“蒂”通,在甲骨文中作:(见《殷契粹编》一一·八〇一,二· 四)(《殷虚书契前编》四,一七,四,五)似花蒂形象。古人见花蒂开后即可产果实,故将“蒂”或“帝”借为万物生长之源。在殷商时期,宗教思想产生,人们便已将想象中主宰万物的最高天神称为“帝”或“上帝”。在卜辞中常见有“贞褅”或“贞帝多父”(林泰辅《龟甲兽骨文字》一,一一,一八),“帝”,“褅”通假。

秦始皇画像

“尊君”的措施“皇帝”称号确定以后,秦王政从此称“始皇帝”,并正式规定:自己死后皇位传给子孙时“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地传下去,妄想皇位永远在他一家继承下去“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

为使皇帝的地位神圣化,秦王朝又规定:取消谥法,不准下一代皇帝给前一代皇帝谥名号;与“我”这个字意义相同的“朕”字,以前是一般人均可使用的,现在也限定只有皇帝才能自称“朕”;皇帝的命令称为“制”或“诏”;文字中不准提及皇帝的名字,文件上逢“皇帝”“始皇帝”等字句时,均需抬头、顶格书写等。此外,还有许多限制,如以前一般人所用之印章皆可称为“玺”,至秦始皇时则只有皇帝所用的、以玉质雕刻之大印才能称“玺”。

上述这些繁琐的规定,其目的无非是强调皇帝与众不同,加强皇帝在人们心目中的神秘感。作为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秦始皇在创建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各项制度时,首先设计了皇位在家族内部世袭和建立皇帝个人绝对权威的各种办法,这就决定了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两个特征:即国家最高权力的不可分割性(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手中),和不可转移性(皇位在本家族内世袭)。这两个特征乃是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条件。自秦王朝建立伊始,伴随着统一的封建国家的诞生,专制主义就成为与其不可分离的特点。此后,专制主义和封建制度在两千年漫长的岁月中始终难解难分,构成我国封建社会历史的重要特色。

为加强皇权、巩固皇位,秦王朝除建立起一套专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以外,还极力鼓吹“五德终始说”,为地主阶级统治制造理论根据。关于秦王朝各项制度将在下一章集中阐述。这里先介绍作为秦王朝统治阶级思想武器的“五德终始说”。

“五德终始说”在秦代的影响 本来,在中国古代有一种“五行”学说。如《尚书·洪范》中就有“五行”思想,这种思想把宇宙间各种事物归纳为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形态。其产生之初,无疑是具有唯物主义因素的。但到战国时,这种五行思想,就被赋以神秘主义的内容而附会到人事上,成为“五德终始说”。最早鼓吹“五德”说的,有齐人邹衍,他宣扬“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他认为:金、木、水、火、土,“五德”相生相克,循环不已。某一个朝代属于某一“德”,一朝一代按照“五德”相生相克的次序替代。就这样,“五德终始说”就为历史上不断的改朝换代找到“根据”,为取得政权的统治阶级制造了一个方便的工具:只要宣布自己属于应代替前一个统治者的那一个“德”,统治便“合理”了。

这种产生于战国的“五德终始说”,对于取得统一政权、急需加强皇权和巩固皇位的秦始皇来说,是十分有用的。所以,秦统一中国后,就依“五德终始说”,宣扬秦代周是“水德”代替“火德”。秦王朝建立的一切制度均染上“水德”的色彩。因为照“五行”学说,“水德”同黑色,同“六”这个数目是联系着的,所以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确定了皇帝的称号以后,秦始皇就下令:“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度以六为名,音上大吕,事统上法。”(《史记·封禅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人们对秦的统治产生一种神秘感。因而,秦代统治者极力渲染它,尤其是代表水德的黑色和“六”这个数目,在秦代几乎是无孔不入的。“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史记·秦始皇本纪》),黑色成为当时的流行色。就连图画的色彩也以黑色为主,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秦都咸阳发掘出的三号遗址壁画,“建筑和人物图案一般为黑色”(《秦都咸阳第三号宫殿建筑遗址发掘简报》,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2期),充分证明“色上黑”在秦代不是一句空话。

“度以六为名”也变成制度:“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史记·秦始皇本纪》)符,即兵符;法冠,即御史所戴的“惠文冠”(见陈直《史记新证》),以及宫廷所用的车(舆)、乘马和计算步距时都要凑上“六”之数。注3

注3在秦建立的各种制度中,与“六”有关的很多。如统一后,最初“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六者,乃六的自乘数(6×6=36)。又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封泰山“为坛于太山以祭天,为于梁父以祭地……皆广长十二丈,坛高三尺,阶三等,而树石太山之上,高三丈一尺(按‘一尺’疑为衍文),广三尺”(《史记正义》引《晋太康记》)。这里面提到之数字均与六吻合:十二为六的倍数(12÷2=6):三为六之半(3×2=6)。秦代统治阶级一切行动也尽可能与六相配合。如迁天下豪富于咸阳为“十二万户”;咸阳二百里内所修宫观数为“二百七十”(《史记·秦始皇本纪》)。十二万为六的两万倍(120000÷20000=6),二百七十为六的四十五倍(270÷45=6)。就连写字作文也要与六相符,如秦代的刻石,以三句为一韵,一句四字,三句为十二字,为六的倍数(12÷2=6)。碣石刻石共一百零八个字,为六的十八倍(108÷18=6)。泰山、芝罘、东观、峰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四十二倍(144÷42=6),会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288÷48=6)。碣石刻石为九韵,为六的一倍半(9÷1.5=6);会稽刻石二十四韵,为六的四倍(24÷4=6);泰山、东观、芝罘、峄山刻石均为十二韵,为六的倍数(12÷2=6)。不仅长文如此,就连短文也尽量与六相配,如阳陵虎符铭文云:“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见《秦汉金文录》),共三句十二字,三为六之半(3×2=6),十二为六之倍数(12÷2=6)。1974年在陕西临潼发掘出的兵马俑坑中的巨大陶俑,其发式也是将头发分为三股或六股,反映了当时崇尚“六”的风气(见拙作《秦俑发式与阴阳五行》,载《文博》1984年第3期)。相反,在秦统一前的各种制度中,则很少见到有这种痕迹,如同样是兵符,上述秦统一后制的阳陵虎符字数与六有关,但统一前制作的新郪虎符中的文字,则无论如何与六联系不起来(见罗振玉编《增订历代符牌图录》)。不久前在陕西西安出土的、据考证为秦统一前铸造和使用的“秦国杜虎符”(朱捷元《秦国杜虎符小议》,见《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其字数,文句也恰与新郪虎符相仿:“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兴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君符,乃敢行之,燔之事,虽毋会符,行殴。”(见黑光《西安市郊发现秦国杜虎符》,载《文物》1979年第9期)。杜虎符同新郪虎符一样,内容和字数与六毫无关系,与阳陵虎符迥异。这就证明,秦统一后各种制度中出现与六相关的数目,不是偶然的,是根据“五德终始说”有意安排的。总之,秦为水德,尚六、尚黑的问题在秦代生活中占有极重要地位。了解这一点对研究秦代历史和考古,均有重要意义。不过,目前对这个问题研究得还很不够,有许多奥秘尚未揭开,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可参看拙作《秦为水德无可置疑》(《考古与文物》1985年第2期)。

秦统一后倡导的这种“五德终始说”,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是地主阶级对人民进行思想统治的重要工具,是加强皇权、巩固皇位的重要方法,也是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王朝存在和各种制度建立的根本理论依据。

二 社会阶级构成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促进封建制在全国的发展,由于封建制的发展和疆域的空前扩大,秦代社会阶级构成,与统一前的各封建诸侯国的情况也略有不同。

地主阶级的几种类型 秦王朝建立后,封建生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地主阶级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主导方面,是秦代封建国家的统治阶级。

在秦代的地主阶级中,皇室无疑是全国最大的地主。此外,全国大大小小的地主可分为三种类型:军功地主、宗法地主、商人地主。前两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由军功或世袭而取得,即“由继承侍从、世袭财产者和政府官品等遗产而取得的私有土地”(列宁《十九世纪俄国的土地问题》,见《列宁文集》第三册),属于“身份性地主”(侯外庐《汉代社会与汉代思想》,见《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后一类是由商人投资于土地而成为地主,应属于“非身份性地主”。

身份性地主在秦代是地主阶级中的主要成分。其中军功地主和宗法地主因产生途径不同,在当时的社会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大不一样。

军功地主主要来源于统一前的秦国。秦自商鞅变法开始,就以赐田的手段赏军功。至秦王朝建立前,因军功而成为地主的定不在少数。如秦国大将王翦,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率兵伐楚前,就向秦始皇“请美田宅园池甚众”,据他自己说其目的是“为子孙业”(《史记·王翦列传》)。王翦此举的真正企图虽在于使秦始皇对他放心而故作的姿态,然而也反映了因军功而广占土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秦的大将军必是大地主。这些军功地主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有封爵,受到朝廷的特别尊重。如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台刻石中,具有“列侯”“伦侯”等军功爵的王离、王贲等,其名次列于“丞相”隗状之前(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明“秦人尚军功,将位在相位之上”,“武人在秦代”有“崇隆”的“位置”(郭沫若《十批判书·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大军功地主是秦统治阶级的上层。

军功地主中多数为中、小地主。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百姓”多属于中、小地主,而秦律中出现的有关“百姓”的律文相当多,“说明这一类人广泛存在于秦代社会”(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这些地主积有多余的粮食,有的用来酿酒(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的还向政府放债,“公有责(债)百姓未偿,亦移其县,县偿”(《金布律》)。有的“百姓”还拥有奴隶,“百姓有资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司空律》)。由于秦在统一前实行奖战功的政策,赐田、赐爵、封官一致,有军功者不仅赐爵,而且可以当官,“具有官爵一致的特征”(高敏《秦汉史论集》第16页)。所以,秦代的中、小地主往往担任军队和地方政权的中、下层官吏。云梦秦简《编年纪》的主人喜,就属于中、小地主(《秦墓初探》,见《考古》1982年第1期),他曾多次参加战争,又做过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等(见《编年纪》)。中、小军功地主同大军功地主一样,属于地主阶级中的当权者。当然,他们的财富和权势较大军功地主差得多,秦的严密法网对他们也有较大的限制。如“百姓”不善养牛、仓库粮食受损等,有关的基层官吏(即中、小地主)就要受到严厉惩处(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田律》《仓律》)。因此,中、小地主同大地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

宗法性地主与军功地主不同,他们是原六国世族转化而来。其主要特点是:依靠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即所谓“乡党”“乡曲”“闾里”,对地方、桑梓农民实行家长式统治。秦灭六国以后,曾被大规模迁徙的“豪富”即宗法性地主。被迁徙后的“豪富”并未改变其身份地位,在新居地区,他们依仗宗族血缘关系仍有较大势力,成为所谓“豪门”“豪猾”“豪强”。

在宗法性地主中也有大、中、小的区别。不过,其土地多寡与爵位高低无关,故不可从其爵位来判断,而应从其资产来划分。大约资百万以上者,可视为大地主。如汉初迁徙山东豪族大姓的规定皆以“百万”以上为限:《汉书·武帝纪》“徙郡国豪杰及资三百万以上于茂陵”;《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资百万以上徙平陵”;《汉书·平当传》“祖父以资百万自下邑徙平陵。”可见,“资百万”以上可视作大地主,百万以下为中、小地主。宗法性地主在秦王朝已失去当权地位,除极个别人以外,绝大多数宗法性地主遭到秦王朝政府的打击。拥有百万资以上的大地主和部分有影响的中、小地主被迫从故里迁徙到远方,绝大多数宗法性地主因而采取与秦政权为敌的态度。如韩国的张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未能成功,“乃更姓名”亡匿他乡,楚国的贵族项伯也“从良匿”(《史记·留侯世家》)。楚国的另一个贵族项籍也声称:对秦始皇“可取而代也”(《史记·项羽本纪》)。反映了破国的六国宗法性地主与当权的军功地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所以,当后来农民起义爆发之时,不少宗法性地主卷入起义洪流,举起反秦义旗,绝非偶然。关于宗法性地主和军功地主产生的不同途径,以及在秦汉时代的社会地位、作用的论述,参见拙著《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产生的两条途径》(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

除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这一类“身份性地主”外,秦代尚有“非身份性地主”,其中主要是商人地主。战国以来的大工商业者,有的使用奴隶劳动,当为奴隶主;有的则投资于土地,采取封建性质的剥削手段,则成为商人地主。此外还有一些“庶民”富者,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这类地主与上述“身份性地主”不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并非由于“继承”“世袭”和“官品”“地位”,而是凭借资财通过买卖而得来,所以称为“非身份性地主”。由于土地买卖在秦代尚不甚发达,所以非身份性地主或商人地主在当时社会上并不占主要地位。翦伯赞先生认为:秦朝政权的性质是“新兴的商人地主的政权”(见《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43页),其主要根据乃是商鞅变法时“太子犯法”“刑其傅”(《史记·商君列传》),和吕不韦为“阳翟大贾人”(《史记·吕不韦列传》),这两点根据很难说明秦代政权就是商人地主政权性质。因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并不能说明这一点,而吕不韦的出身也不可能决定政权性质。能确定政权性质的,乃是各阶级在社会和政权中所占的地位和比重。在秦代,商人地主在地主阶级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因为当时土地买卖并不发展,非身份性地主亦不可能有很大的数量。从现有资料看,秦及其以前有关土地买卖的资料只有以下两条:(1)“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2)赵括“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此外再无其他有关土地买卖的资料。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找不到明显的土地买卖的资料。由此可推断,当时的土地买卖绝非普遍现象。尽管汉代的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其实,从现存资料考查,那不过是董仲舒的一种推测,直至汉武帝时代以前,土地买卖还是很有限的。因此,属于非身份性地主的商人地主,在秦代不可能占重要地位。所以,说秦代政权是商人地主政权是难以成立的。

尽管地主阶级中间存在着矛盾,但他们对农民的剥削则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是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或商人地主,都处于同农民阶级对立的地位。虽然在特殊条件下,地主阶级中的某一部分可以同农民阶级结成反对秦王朝的联盟,但他们之间的根本利益是无法一致的。

农民阶级中的不同阶层 站在地主阶级对立面的一个主要阶级,就是农民阶级。统一后的秦王朝,农民阶级内可分为两个阶层:即自耕农和依附农。

自耕农是秦代农民中的主要成分。他们多数人被称为“士伍”。因为他们大多无爵位,“无爵为士伍”(《汉官旧仪》),但有独立户籍,并非依附农,也不是奴隶,当然就是自耕农。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被称为“百姓”的,除中、小地主外,多属于自耕农。

自耕农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家室、妻、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水平极其低下的生活。据《汉书·食货志》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是战国以来自耕农经济情况的概括记述。秦统一后的自耕农,也大致相似。只不过各种徭役负担更重,使“百姓靡敝”,“皆不聊生”(《汉书·严助传》),破产的更多一些而已。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到,有的“百姓”欠政府债,“有责(债)于公”(《金布律》)。有的需向政府借器物使用:“叚(假)公器”(同上)。有的则沦为雇农、佃农等依附农民。当然也有个别自耕农可以上升为中、小地主,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有的“士伍”拥有“臣妾、衣服、畜产”(《封诊式》),即可得到证明。

自耕农是国家各种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既不像依附农民那样因无独立户籍而可“复除”,又不可能像地主阶级那样,将所有负担转嫁给劳动人民。所以,秦王朝的各种徭役、赋税等沉重负担都落到自耕农身上。自耕农同依附农民——雇农和佃农的区别,主要是前者直接受封建国家剥削,不受个别地主剥削,后者则相反。

依附农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统一前秦国原有的依附农民,在《商君书》中被称为“庶子”(《境内》)。这些“庶子”依附于某个地主,类似地主家中的奴婢,因此又称为“弟子”(《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二是统一以前秦国以外六国的依附农民。这些依附农民主要是以血缘为纽带而与地主阶级联系起来的贫苦农民,如项梁有“宾客及子弟”(《史记·项羽本纪》),刘邦起事反秦时有“沛中子弟”(《汉书·高帝纪》)参加。这些贫苦的“子弟”“弟子”或“庶子”,对于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程度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有所不同:若以“佣耕”(《史记·陈涉世家》)的方式受雇于地主的则为雇农;若以租佃方式租种地主土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则为佃农。不论是佃农还是雇农,都对地主有着程度不同的依附关系。正如列宁指出,人身依附乃是封建经济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61页)。同自耕农相比较,依附农民不直接承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但地主阶级对他们的压榨则远甚于前者。因为前者所承担的赋税、徭役还有法令上的规定,而依附农民所受地主的剥削则是无任何限制的。由于这些贫苦农民居于闾左,所以也被称为“闾左”,他们是农民阶级中受压迫、剥削最重的阶层,秦末农民大起义由一个“为人佣耕”的陈涉发动,因“发闾左”而激起反抗的高潮,决不是偶然的。

奴隶、奴婢和刑徒 除地主和农民以外,秦代尚有残余的奴隶,以及奴婢和刑徒。这是三种身份不同而易于混淆的人。

秦代存在着奴隶,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尤其是在工商业中,有大量奴隶劳动,如蜀之卓氏“铁山鼓铸”有“僮千人”,齐之刁间用“奴虏”“逐渔盐商贾之利”(《史记·货殖列传》)。这里提到的“僮”“奴虏”就是奴隶。秦简中出现的“臣妾”也应是奴隶。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

这里举例说:甲的“臣”丙,因不服从甲的役使,所以甲请求将丙卖给官府,送去当城旦,请官府给予价钱。这条材料证明,“臣”是可以被出卖的。既然本人都可被人出卖,当然不会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臣”“妾”还常常被施加各种刑罚,如:

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臣”“妾”的人身完全属于主人所有,他们不仅被驱使进行生产劳动,而且“悍”“骄”不驯服时,还被主人出卖或施加酷刑,其身份是奴隶,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应当指出,在秦代,奴隶(包括臣、妾、媵臣妾、人奴妾等)的数量是有限的。绝不像某些著作中所说的“秦代奴隶的数量依然相当庞大”(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的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第106页),更不能得出秦代仍是“奴隶制社会”(王思治《两汉社会性质及其它》)的结论。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是人们往往把刑徒和奴婢都归到奴隶的范围,因而使秦代“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奴隶阶层。

秦代实行酷法严刑,人民动辄触罪,弄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有大批人被罚作刑徒。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的“隶臣妾”(包括“隶臣”“隶妾”“牢隶臣妾”“冗隶臣妾”等等)就是刑徒。从秦简资料中可以看出,这种称为“隶臣妾”的刑徒几乎充斥社会各个角落,他们承担着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繁重劳动,其境遇与奴隶相差无几,而且刑徒身份的“隶臣妾”同奴隶身份的“臣妾”其称谓只有一字之差。这就容易使人们将二者的身份混淆。但实际上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

奴隶和刑徒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阶级的概念,后者是法律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成为刑徒的并非一定皆为奴隶,因为任何一个阶级的成员都有犯罪而成为刑徒的可能,尽管刑徒的境遇如同奴隶,甚至比奴隶低下,但他们毕竟不是一个阶级。而作为阶级范畴的奴隶,其重要标志则是“奴隶是特定主人的财产”,“奴隶被看成物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0页),奴隶本人是不应有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的。以这一标准衡量,《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的“隶臣妾”不仅可以拥有财产,而且还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仓律》)

这里规定“不从事”官府劳役的隶臣妾,官府则不供给口粮。又如“隶臣有妻,妻更有外妻者,责衣”(《司空》)。这是说:隶臣妾的妻子为自由人,就要由她供给隶臣衣服。由此可见,“隶臣妾”可以有家室、财产甚至生产资料,因此他们并不是奴隶。刑徒只是社会上一个等级,但等级不完全等于阶级,他们之中有的可能是奴隶,有的则不一定是奴隶,而分属各个不同阶级。因此,笼统地将他们视为奴隶,结果当然就会把秦代的奴隶数量夸大。

同样,秦代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奴婢。当时的奴婢是允许有私有财产的,所以,他(她)们与奴隶不同,并不成为一个阶级,而分属于不同阶级。也不应将奴婢划入奴隶的范围。其理由同不能把刑徒视为奴隶一样,这里不赘述。秦汉时代的奴婢是否就是奴隶?在史学界有两种不同意见。国内多数史学家都认为奴婢就是奴隶,如翦伯赞、郭沫若、王思治等先生均以奴婢的数量多少判断秦汉时期奴隶的数目。但是笔者认为秦汉时代的奴婢不是奴隶。因为奴婢不构成一个阶级,其上层“豪奴”不仅能压迫、剥削其他劳动人民,而且有个人的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而奴隶作为一个阶级,其最根本属性则是不可能有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因此,秦汉时代的奴婢不属于一个阶级,其上层应属于剥削阶级,下层有的可能是奴隶。他(她)们和刑徒一样,分属不同阶级。不过,笔者这种观点目前在国内尚未得到史学界的公认。所以,在本书中不拟对奴婢的阶级属性问题展开讨论。请参看拙作《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载《学术月刊》1982年第2期),大陆以外的学者与笔者观点相同的似不少,请参看香港龙门书店1975年出版之刘伟民著《中国古代奴婢制度史》第四章“秦汉时代的奴婢制度”。

总之,秦代社会存在着少量的奴隶,但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并不居于重要地位。

商人、手工业者和游民 在秦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商人,这些“商贾之士”(《商君书·算地》)在城市中也有什伍的编制,“列伍长即商贾伍人之长”(《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7页注③)。在商人中有“畜至用谷量牛马”的乌氏倮,和“礼抗万乘,名显天下”的巴寡妇清。他(她)们受到秦王朝的保护和尊重。这些大商业者是商人中的上层。他(她)们位“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是秦代统治阶级中享有特权的阶层。

对于旧六国中的工商业者,秦代统治者采取迁徙政策,以剥夺他们的财富及势力。但其中有些在迁徙后由经商或冶铸又成为“富至巨万”的财主,如赵之卓氏、山东程郑、宛之孔氏、鲁之曹邴氏等皆“家至富数千金”,“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这些大工商业者虽无巴寡妇清等那样显赫,也是秦代社会上层,属于当时的统治阶级。至于那些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则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受着官府和地主的剥削和压榨。

在秦代还有部分游民。这部分人的成分很复杂,有原来秦国的“游惰之民”(《商君书·垦令》),其中有失掉土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也有失掉财产和地位的秦及六国旧贵族,如韩亡后的张良和魏亡后的张耳、陈余,皆曾“变名姓”(《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流亡各地。秦朝政府对“游士”采取严厉镇压的政策,法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訾一甲,卒岁,责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因此,游士也是被压迫者。

综上所述:秦王朝的阶级构成,主要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大阶级对立,成为社会基本矛盾。这就决定了秦代的社会性质是封建社会。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秦代地主阶级内部存在着大地主和中小地主间、军功地主同宗法性地主间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均不能掩盖和代替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同样,秦代存在着少量的奴隶,也改变不了其封建社会的性质。在这个社会中,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大工商业者是地主阶级的同盟,而当权的则是军功地主。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以及奴隶,是被统治阶级。其中受压迫最深的则是奴隶以及和奴隶相差无几的依附农民——雇农和佃农。此外,还有大量的刑徒和奴婢,他们依各自的经济地位分别附属于不同阶级。这种阶级构成,决定了秦王朝建立后的政权形式、阶级矛盾的特点,以及秦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性。

三 秦代统一初期的版图

秦王朝建立后,其版图是空前广大的。但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初时的秦代国土四境究在何处,还是需要探讨的。

历史记载的矛盾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初并天下”,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这一年的秦代版图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琅邪台刻石中也有“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之语。据考证,上举资料中的“北向户”或“北户”在今越南的中部见《汉书·地理志》“日南郡”条下引师古曰:“言其在日之南,所谓开北户以向日者。”又法国人沙畹在《史记译本》中写道:“中国人称的日南,就是赤道的北边,热带中的一地。如此看来,秦始皇时所称的北向户,好像指的是今日的安南。”(《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译丛》九编第49页)法国人鄂卢梭也认为:日南“指安南(今越南)中部”(见《秦代初平南越考》)。,而“河南地”则是河套以南的鄂尔多斯草原一带。如果根据这种说法,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的版图应当是:东至大海、西至甘肃西部、北至鄂尔多斯草原,南至今日的越南中部。许多史学著作也都沿袭这种说法。但是,这种说法同《史记》的另外几处记载存在着矛盾。一是《秦始皇本纪》记载的: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这里提到的岭南三郡桂林、象郡、南海,是在秦始皇三十三年才设置的。又《史记·蒙恬列传》记:“秦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史记·秦始皇本纪》则记明蒙恬收“河南地”在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这些资料说明,“河南地”和岭南的“北向户”是在秦统一后七八年才收复而并入秦版图的,与上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的版图(“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显然存在着矛盾。

这种记载中的矛盾,主要由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在二十六年下记载了秦王朝的疆域,而这一疆域的四至并非二十六年当年的情况,实乃概括了始皇三十三年以后的形势,以至引起人们误解。这种误解是由史书记载含混造成的。

始皇二十六年的秦朝疆域 作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代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其实际四周疆域究竟在何处呢?

从“秦初并天下……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中,可知秦始皇二十六年时最南的几个郡是蜀郡、巴郡、黔中郡、长沙郡、巫郡、会稽郡(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引《集解》),这条线相当于今日的四川、湖南、江西、安徽、浙江。具体说,秦王朝的南方边界,在始皇二十六年大约从西起四川成都、重庆,经贵州的思南、黎平,湖南的靖州、郴州,江西的南昌,安徽的宁国,到浙江的绍兴一线。而北面则有云中、九原、雁门、上郡、陇西、北地等郡,即相当于今内蒙古大青山以南黄旗海、岱海、乌审旗,甘肃洮河中游,宁夏贺兰山、青铜峡、山水河以东一线。在这南北两条线外,散布着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南方和西方有越人和夷人,北方有匈奴等“胡”人。这些少数民族是我们多民族国家中的成员,他们居住的地区自古就是中国的土地(见顾颉刚《“夏”和“中国”》,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一辑)。然而,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时候,这些地区尚未统一于秦王朝的郡县制之内。因此,当秦王朝建立之后,历史提出的首要任务,就是统一边疆,开创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最初规模。在古代,居住于我国疆域内的中原王朝统辖以外的各民族,均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历史的组成部分。过去的史书中,往往把汉代或中原王朝当成整个中国,因而忽略了其他民族或地区的存在和历史,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正如翁独健教授所指出的:“中国”这个概念在历史上是有变化的,在秦汉以前,它只是地域的、文化的概念;秦汉以后,由于统一的专制国家出现,在长时间里“中国”逐渐由文化、地域的概念变为国家概念。作为现代史学家,当然不能应用古代人关于“国家的概念去研究历史。因此,不能把中国与汉族的中原王朝画等号,也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疆域划在限定于中原王朝范围内”(见翁独健《民族关系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陈连开在《怎样阐明中国自古是多民族国家》(《历史教学》1979年第2期),陈永龄在《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教学》1979年第4期),陈梧桐在《正确阐述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陕西师大学报》1979年第4期),田继周在《我国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81年第3期),邓广铭、张希清《略论爱国主义和民族英雄》(《人民日报》1981年12月8日)等文章中,也阐述了这一观点。事实上,“中国”这一观念在秦汉以后就逐渐在各民族中形成。不仅汉族把其他少数民族皆视为“中国”人,而且不少少数民族也不自外于“中国”。如羯族的后赵石勒就自称“中国皇帝”,又如与宋、辽均无隶属关系的黑韩汗国,诸汗均自认为是“中国之君”,外国学者马合木·喀什噶里编写的《突厥语词汇》中,在“桃花石”条下称中国有三部分:下秦为中国西部;中秦为契丹;上秦为中国东部,即宋朝(参张广达《关于马合木·喀什噶里的〈突阙语词汇〉与见于此书的圆形地图》,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8年第2期)。由此可见,至少从秦代起,就不能把“中国”仅仅理解为秦王朝统辖地区,而应包括王朝统辖以外的各少数民族。这样,秦统一周边民族乃是完成统一中国这一历史任务的重要内容。翦伯赞同志几十年前曾经说过:“在我看来,出现在中国史上的一些民族,作为一个民族,他们和汉族是属于不同的民族,但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一个成员,不管分裂时期或统一时期,也不管纳入或未纳入汉族王朝统治范围之内,应该承认他们都是中国人。”(《关于处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载《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第112页)。这一论断是正确的,也是本书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