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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部门: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予以废止。由于《行政监察法》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处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上述人员给予处分缺乏统一的实体处分依据。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处分能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研究,通知如下:
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