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美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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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边沁:“私人伦理”与“自己的完善”

边沁(1748—1832)主张,整个伦理可以定义为一种艺术,指导人的行为,以产生最大的幸福。一方面艺术即一种技术、方法,另一方面此艺术即指行为的管理艺术。总之,伦理学是指导人的行为的管理艺术,而其中又有两种基本分别:

那么,在一个人力所企及的范围内,它所指导的是什么行为?它们必定要么是他自己的行为,要么是其他载体的行为。伦理,在它是指导个人自身行动的艺术的限度内,可以称作自理艺术,或曰私人伦理。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349页。

Private ethics是指导人对自己的行为,是私人伦理,那么指导人对他人的行为则为公共伦理。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349页。

他认为,作为一般伦理的管理艺术分为两类,“这艺术在本身据以表现的措施具备持久性的限度内,一般用立法这一名称来表示。而在它们的暂时性的、凭当时事态决定的情况下,则用行政来表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350页。

他又认为,管理艺术就其指导未成年人行为的范围,可称为教育艺术,其中有两方面,一个是“私人教育艺术”,一个是“公共教育艺术”,这是就履行指导职责的主体而划分的。反推上去,他应该认为有私人伦理和公共伦理,以对应这两种教育艺术,但他并没有明确加以阐明。

那么,什么是私人伦理、一般伦理?私人和公共的对立在什么地方适用?

说到一般伦理,一个人的幸福将首先取决于他希望中仅他本人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其次取决于其中可能影响他身边人的幸福的部分。在他的幸福取决于他前一部分行为的限度内,这幸福被说成是取决于他对自己的义务。于是,伦理就它是指导一个人在这方面的行为的艺术而言,可以叫作履行一个人对自己的义务的艺术。……要是他的幸福以及其他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幸福,取决于他的行为当中可能影响他身边人的利益的部分,那么在此限度内这幸福当说是取决于他对别人的义务。《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351页。

可见,一般伦理既包括私人伦理,也包括公共伦理,这是两种义务。仅与本人有关者为私人伦理,履行此种义务的品质如慎重。可能影响他人者为公共伦理,履行此种义务的品质如慈善。边沁称公共的伦理为立法的艺术,对自己的义务的艺术就是私人伦理,而对别人的义务的艺术就属于立法艺术。他说:

让我们重述并概括一下,被认作一门艺术或科学的私人伦理同包含立法艺术或科学的那个法学分支之间的区别。私人伦理教导的是每一个人如何可以依凭自发的动机,使自己倾向于按照最有利于自身幸福的方式行事;而立法艺术(它被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教导的是组成一个共同体的人群如何可以依凭立法者提供的动机,被驱使来按照总体上说最有利于整个共同体幸福的方式行事。《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361页。

立法是公共的,所以强调有利于共同体的幸福,而非个人幸福,此即近于公德之说。私人伦理是私德,立法艺术是公德。因此公德应当是最有利于整个共同体幸福的德行。

一个人的行为仅与自身有关,是为私人的。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影响他人,就不属于私人的,但也不见得就直接对共同体有影响。一个人行为影响其他人的幸福,边沁认为有两种,一是消极的方式,即对其邻人或他人的幸福不减不损;一是积极的方式,即谋图增长之。与前者相应的品质是正直,与后者相应的品质是慈善。边沁把这两种都作为“一般伦理”,但他没有明确说明,某人对自己的义务如慎重属于私人伦理,那么他对他人的义务属于何种伦理?是否属于公共伦理?

总之,边沁试图区别一般伦理和私人伦理,其私人伦理有似于“私德”的概念,正如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品德”有似于“公德”的概念一样。其一般伦理应既包括私人伦理,也包括他人伦理,又包括公共伦理的概念,但他没有真正说清楚公共伦理和对他人的义务的概念区别。其立法艺术有似于公共伦理,但也没有定义得很清楚。他更没有指出私人伦理的具体所指,使这个概念模糊而不便实践。

中国古代有没有私人伦理的概念或类似物?中国文化中私人伦理包括哪些?这都值得研究。如果说亚里士多德建立了公民道德的概念,那么可以说边沁建立了私人伦理的概念,这些是近代东亚社会公德和私德讨论的概念基础。而且边沁把“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加以区分,成为西方近代社会文化对公德和私德进行区分的分析基础。但是实际上,正如我们在后面所要指出的,这一“对自己—对他人”的框架并不能成为私德公德区分的合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