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本的公民道德与公共道德
自20世纪初开始,公德的概念曾流行一时。那么,公德是公共道德还是公民道德?人们的理解是不一致的。陈弱水认为,社会伦理区别于个人伦理和国家伦理,公共道德近于社会伦理,公民道德近于国家伦理。根据他的研究,公德基本上是要求公民不要破坏公共利益,或不妨害在社会生活公共领域中活动的他人,是人对社会整体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义务。所以公德应该是指公共道德。这个主张是妥当的。
汉字“公德”的使用来自近代日本。日本明治时代风俗改革运动中的“违式诖违条例”规定,违者处以罚金或笞刑,其所取缔的条目多达百条,如第四十四条“喧哗、争吵、妨害他人自由、吵闹惊扰他人者”,第五十八条“攀折游园及路旁花木或损害植物者”,第七十五条“夜间十二点后歌舞喧哗妨碍他人睡眠者”。这些都是意在建立日常生活中公共场所的规范。
又如明治十八年浮田和民的《社会道德论》,共含五十五个条目,而西村茂树明治三十三年的《公德养成意见》中的规条共一百三十项公德,规定个人行为应避免造成对他人或公众的损害,这些事项包括:不守时,聚会无故缺席,攀折公园花木并擅入禁止出入场所,在泥土墙壁与神社佛寺外墙涂鸦,污染政府机关、旅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厕所,在火车、汽船、公共马车内独占利益不顾他人之困扰,拖拽重物破坏道路等。
其实,这类规定条目在中国历史上可列为“礼”之条文,是新时代社会文化应遵循的新礼,可不称为“德”。故此类规定条目不属于德,而属于“新礼”。但近代以来无论日本还是中国并未就此加以分疏,统以“公德”论之,这就容易把公共生活规范混同于道德规范,在理论上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就实践而言,从日本明治时期开始,风俗开化运动,借用公德观念,推行有力,效果明显。“礼”以“禁”为特色,公德就其为社会道德而言,以“不”为特色,其核心是“不影响或损害他人”和“不损害公共利益”。此一精神核心的具体化,则为“不害他人性命”“不占他人财产”“不伤他人名誉”“不侵犯他人权利”等等,类似的具体规定可列举无数。但“公德”的概念在百年以来已经深入人心,如今改为“公礼”亦不可能,也许用“公共礼规”来表达要好一些。这是“礼”的观念创造性转化的一个实例。本来,古代有“仪节”一说,以指称各种礼之节目,但现代中文“礼仪”只是仪式,“礼节”只是礼貌,节目成为文艺专用语,度数亦然。所以我们只得用一个新词“礼规”来表达现代公共生活的行为规定。人在社会上受此种礼规之教化日久,便生起一种“公德心”,或叫作尊礼的德性,这在日本人是很常见的。
因此,很明显,除了教授的历史知识,现代人并不需要学习那么多古礼知识,古人如何站立起坐,如何行礼作揖,如何穿着冠带等,而是要使礼成为现代人公共生活的节目体系,亦即一个世纪以来公德概念所贯穿的社会精神和行为要求。制订新礼规是当务之急。自然,新礼规也需要奖惩制度的支持。
德即道德是较为抽象性的原则,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一般性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规定,如人道原则是一致普遍性原则,至于如何做到爱人、尊重人,需要相关制度和具体法则的补给和保证。
中国古代不能说只是重私德轻公德,古代社会里,公德即在礼的体系之中,古人非常重视礼的规范和实践,而且古代礼的敬让之道不仅是古代社会公德的精神,也可以转化为现代生活的公德精神。只是古礼之文很难完全调适为当代生活的规则。可以说,中国文化缺的不是公德,而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