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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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于食物、水源的控制措施权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控制措施等职责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发生,有可能出现食物、水源被病原体以及其他物质污染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如紧急召回或者封存食物、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目的是为避免更大范围的公众健康受到损害。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负有现场控制的职责。本条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主要现场控制措施,列举了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几类现场控制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保障易受损害人群的健康,其实施主要应根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实际应急控制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