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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什么时候启动和由谁提出启动建议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以后,要依照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履行报告、通报的职责,组织力量对报告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控制、紧急救治等措施。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2)突发事件的影响面及严重程度;(3)目前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4)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5)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控制。通过以上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认为需要紧急启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建议。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波及多个省市以及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如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突发的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对公众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分析是否需要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者在全国紧急启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要启动有关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