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发现病、死禽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妥善处理病、死禽畜。
(3)如果发现有禽畜类大量生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立即关闭工作场所,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