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规则要点】
结婚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其法律冲突,还有一种特殊婚姻形式,即领事婚姻也会涉及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理解与适用】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第一,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但目前有一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婚姻。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第三,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
许多国家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作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及其法律冲突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基于自愿结婚等;必须排除的条件如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在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内、当事人不存在其他的婚姻关系等。因为各国的政治、经济、宗教以及文化等方面各有不同,而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构建与这些因素息息相关,因此各国婚姻家庭制度中有关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
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为:(1)各国规定的法定婚龄不同。(2)各国对于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亲等规定不同。(3)大多数国家规定有配偶者不得再婚,但也有一些国家允许一夫多妻。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及其法律冲突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成立有效婚姻所必需满足的程序和方式。
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登记制
即要求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到一国有关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中国就是这样规定。
(二)仪式制
即要求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仪式主要分为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等。
(三)普通法婚姻方式
即双方当事人如果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可以依据其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事实来认定婚姻的形式要件。
由此看出,各国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要求不同,会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
三、领事婚姻及其法律冲突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者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的本质在于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内国依照自己本国的婚姻法律缔结的婚姻。各国对于领事婚姻的态度不同,例如承认领事婚姻、不承认领事婚姻或者在领事婚姻上要求实行对等原则。各国对于领事婚姻的法律规定不同会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
四、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2)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3)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4)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要求中国承认其效力。
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中国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按照顺序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律、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和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其中,婚姻缔结地法律实质上也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由此看出中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注重属人法的适用。
2.结婚的形式要件可以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这有利于当事人缔结婚姻时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减少法律障碍。
3.如果双方当事人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而且缔结婚姻地既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也不在一方当事人国籍国,在此种情形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