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规则要点】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情况。内国法授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外国人能够在另一国家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前提。而对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也会影响到其涉外民事关系的状态。
【理解与适用】
以下是主要的几种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同等民事法律地位的待遇。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的国民待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国民待遇实行互惠原则
现在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待遇,但是不一定体现在条约和法律规定上。
(二)与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同等
虽然外国人与本国人具有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不是完全相等。对外国人采取国民待遇的国家都要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外国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
(三)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有限制
各国一般通过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等方面。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的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的最惠国待遇主要有以下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优惠待遇。
2.当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待遇时,之前的受惠国根据条约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不必依据任何程序。
3.条约中一般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适用范围多体现为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所获得的待遇。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某一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特定优惠的待遇。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的优惠待遇主要有以下特点:
1.优惠待遇是在条约或者内国立法中所规定的具体领域内给予某些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的待遇无必然联系,可以高于、低于或者等于本国人的待遇。
3.优惠待遇通过内国立法或者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由外国人直接享有。
四、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或者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的普遍优惠待遇主要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
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性
即所有发展中国家应该不受歧视地而且无例外地受到普遍优惠待遇。
3.非互惠性
即发达国家单方面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等地给予同等的优惠待遇。
五、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不把低于内国或者其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对方的自然人、法人。不歧视待遇是歧视待遇的对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不歧视待遇的作用是采用消极的做法,从而使得本国内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