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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用专题:互联网医院
4.1 现状分析
4.1.1 发展背景—远程医疗概念的拓展
为了缓解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2009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2010年随着多项政策及建设方案的出台,国家远程医疗建设项目正式启动,并在之后几年发展迅速。2013年9月,《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经过多年发展,已经体现出其提高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提高基层医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作用,但在此阶段,远程医疗服务仍被严格限制在医疗机构之间,即所谓的B2B模式,其应用场景限制较大,成本也相对较高。
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关于远程医疗的定义中首次提出“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远程医疗的服务对象延伸至机构外,开始直接面向患者(即B2C模式),为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
4.1.2 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目前业内关于互联网医院并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词也多停留在概念的区别上,我们将这种利用互联网手段开展在线医疗服务统称为互联网医院。最早尝试互联网医院模式的广东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田军章对互联网医院有如下定义:以医疗机构为依托,以互联网为载体,应用信息化技术,为医疗机构以外的服务对象开展专业的在线诊疗、健康咨询等远程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疗平台,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和远程医疗服务有机结合的产物 1。宁波市卫计委主任王仁元则将其定义为:医疗机构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及传感器技术,集健康大数据收集、分析,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与疾病预防、网上诊疗、康复、养老照护为一体的远程医疗服务与协同平台 2。
1 田军章.“互联网+医疗”背景下的广东省网络医院建设.[J] 中国数字医学 2016.11(1):23-26
2 王仁元.从云医院建设谈卫生信息化.[R]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明确互联网医院有别于其他医疗健康+互联网的核心特点:
●以医疗机构为依托
有线下实体机构是互联网医院模式的必要条件。目前所有的互联网医院均有相应的线下实体机构作为支撑,且实体机构必须拥有医疗资质。这一条件与其开展的核心服务密切相关,根据定义互联网医院实质属于远程医疗范畴,而根据卫计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远程医疗无论是面向机构的B2B模式,还是面向患者的B2C模式,都必须是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因此,互联网医院想要真正开展诊疗服务就必须有线下实体机构。
●开展在线诊疗
依托线下实体机构的医疗资质,互联网医院从服务内容上最大的突破是可以开展在线诊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医院可以产生与线下实体医院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处方,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的平台可以方便的获得诊疗服务,真正做到“足不出户看医生”。
根据互联网医院的核心诊疗业务,又可以延伸出两个特点:
●处方药网售
虽然目前处方药网售从政策层面仍未真正开放,但围绕互联网医院进行的电子处方流转从某种意义上已经实现了处方药网售。患者获得医师的电子处方后可以选择在线购药并由定点药商提供配送。需要注意的是,同互联网医院一样,此类处方药网购模式必须有线下实体药品提供商作为支撑(通常是药店或医院药房)。
●医保在线支付
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想要真正提高患者的就医体验,打通医保在线支付是必备条件。基于互联网医院诊疗对象多数是常见病、慢性病,其诊疗过程通常以药品结束,因此药品的医保在线支付是互联网医院获得真正发展的关键。
综合以上特点,可以看到互联网医院模式的核心在于“O2O”(线上线下结合),从服务手段上线上远程医疗与线下检验检查、药品配送相结合,从服务体系上由线上医师资源与线下医疗机构相结合,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则是实现O2O服务模式的支撑手段。
4.1.3 我国关于远程医疗的相关政策
根据定义我们明确医疗健康+互联网的核心业务是远程医疗,在我国远程医疗长期停留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会诊。随着医疗健康+互联网的出现远程医疗在定义、范围等方面出现了许多的模糊地带,因此需要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新形势下的远程医疗进行规范,这也是互联网医院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国家政策
2014年起,国家层面关于远程医疗出台了两个关键政策,分别是2014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及2015年1月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印发的《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意见》中对远程医疗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其中关键部分有:远程医疗服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提供,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这就意味着:
●非医疗机构不可开展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被允许为机构外的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突破了原有B2B的限制而拓展到了B2C。
●医师不经医院同意不能以个人名义在非医院认可的平台(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在线诊疗服务。
这三点一方面开放了B2C的远程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又对服务主体进行了限制,直接促进了医疗健康+互联网平台与线下医疗机构的合作,从而诞生了互联网医院模式。
《通知》在秉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远程医疗的要求基础上,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重点包括:
●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这必将促进医疗健康+互联网的发展。另外从试点地区的分布可以看出国家重点支持远程医疗在缺乏优质医疗资源的西部地区进行使用。
(2)地方政策
作为远程医疗的试点省份,贵州省卫计委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相应的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贵州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贵州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
在《意见》中贵州省卫计委提出了实践互联网+行动计划,其中包括:
●鼓励医疗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
●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开展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
●规范和引导建立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及监护、心脑血管及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预防诊疗服务模式。
从这三点中已经可以看出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的雏形,包括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允许电子处方流转与药品配送以及可以开展的诊疗的病种(以心脑血管等慢性病为主)。
在《意见》发布后2个月,贵州省出台了互联网医院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是至今地方政府关于互联网医院最详尽的政策之一。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以优质医疗资源为核心支撑,以互联网为手段、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点为平台的集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药品服务为一体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对互联网医院参与方的定位及功能做了阐述。在互联网医院的实施细则中则对服务提供机构/医师、服务范围、服务流程做了详细的描述。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医疗责任,细则提出:
●医疗纠纷主要由患者和提供相应服务的线下机构协商,医务人员经院方允许开展服务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由第三方运营机构导致的纠纷由第三方平台负责(但未明确范围)。
●药店需及时向食药监部门上报相关药品的不良反应,并由食药监部门牵头处理。
可见线下机构对线上医疗行为负主要责任,并体现出医药分开的特点。但在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方面仍相对模糊。
同时应国家远程医疗试点要求,贵州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还联合发布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其服务项目包括5项,远程会诊、远程中医辩证论治会诊以小时计费,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影像会诊按次收费,相关服务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贵州省这一政策无疑是对远程医疗的突破,但可以看到其报销范围依然是传统的远程会诊,并不包括互联网医院的网上诊疗服务。
同样作为地区互联网医院先行者的宁波也在2016年4月出台了《宁波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基于宁波云医院平台开展“远程会诊、远程预约、双向转诊、院后随访及慢病管理”等服务。从其服务内容中可以看出宁波市卫计委对城市云医院的定位是区域医疗协同平台,通过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深度对接推动分级诊疗的落地。同时其线上诊疗定位为“院后随访和慢病管理”即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复诊患者和慢病群体,且提供服务的核心是家庭医师 。
(3)政策总结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远程医疗开展主体的限制推动了互联网医院模式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可以规避其无医疗资质的政策风险及医疗责任风险,同时也可以顺利地获得线上医疗服务资源。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具体落地,国家层面尚未作出明确表态,目前仍处于鼓励各地自行探索的阶段,而从地方政府的政策上看,通过互联网医院来推动医改,促进分级诊疗是其核心目的,在服务范围上多限定为复诊和慢性病患者。总体在符合国家大政策方针的基础上,不同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也在寻求符合地方特点的突破。
4.1.4 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医院发展历史不长,按照时间线可以简单分为3个阶段:
● 第一阶段:实验阶段(2013~2014)
我国最早的网络医院可以追溯到2013年,深圳市人民医院与深圳新元素医疗合作开展医院+健康小屋的网络医院模式,深圳人民医院医师通过互联网为社区健康小屋内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和健康咨询服务。
在此阶段虽然从服务模式上与当前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类似,但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其并不能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药品配送,因此只能算实验阶段的“半成品”,并不能真正称之为互联网医院
● 第二阶段:正式试点(2014~2015)
2014年,随着广东省网络医院获得广东卫计委认可,互联网医院正式进入试点阶段。此阶段最大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及医疗监管部门开始介入,由此带来了政策上的松动,在此阶段互联网医院正式突破在线诊疗限制,基本形成了从诊疗到药品配送的闭环,并尝试与医保在线对接。
此阶段的典型代表有:广东第二人民医院发起的广东省网络医院,宁波市卫计委与东软熙康共同发起的宁波云医院,微医集团发起的乌镇互联网医院。这三大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目前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模式,即大医院主导、政府主导和第三方(多为互联网公司或IT公司)主导。
●第三阶段:快速发展(2016至今)
随着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流程初步形成,各种互联网医院发展迅速,仅4个月上线及待上线的互联网医院就近10家,远超之前的总和。在此阶段,围绕着互联网医院的核心,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主导方的特点,其建设模式开始呈现出个性化特征。
目前无论是患者、医师还是医疗机构对于互联网医院的认知度都在不断提升,尤其是线下医疗机构对互联网医院的态度正在发生转变。在《医疗健康+互联网调研分析报告》中对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调查中,44%对建设互联网医院表示了支持,60%认为互联网医院可以为医院创新经营模式,为患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44%认为可以扩大医院知名度,扩大服务人群,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36%认为为医师创造多点执业平台,增加合法收入。除了地方政府的推动,医疗机构积极态度是目前互联网医院快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