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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介绍
一 测评依据
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国家政策性文件及标准规范性文件:
a)国家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
5)国务院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6)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42 号
7)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3〕32号)
8)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政法发〔2006〕228号)
9)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11)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
b)区域测评标准规范性文件:
1)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2009年)
2)WS 365-201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
3)WS 375.9-2012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 第9部分:死亡医学证明
4)WS 376.1-2013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出生医学证明
5)WS/T 448-2014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6)WS/T 482-2016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
7)WS/T 483-2016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
8)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基本交互规范(试行)
9)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
10)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