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麻醉科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是指由医师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方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普通处方基本要求
1.处方属于医疗文书,按医疗文书的一般书写要求填写;
2.一张处方不得多于两人和(或)两种笔体;
3.处方上所有项目都必须填写完整,不留空项;没有内容的填“无”;不需要填写的项目打“/”;
4.处方不得涂改,少量修改的部分,需要处方医生在修改之处签名和日期;
5.统一书写一种文字,不得中文、拉丁文、英文等混写;
1.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用药;
2.按要求开具专用处方,例如普通处方(中/西医)、麻醉、精神、医保、公费、儿科、急诊等处方;
3.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4.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规格)药;
5.临床麻醉一般仅开具当日/当次使用的剂量;
6.处方开具药品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数量要与麻醉记录单保持一致;
7.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8.应注明临床诊断,并与病历内容一致;
9.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特殊要求
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除遵循以上普通处方开具要求,还有如下要求:
1.麻醉药品及精神类药品必须开具专用处方;
2.麻醉药品处方和精神一类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精神二类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包装上均有相应标示;具体分类参照卫生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开具相应处方;
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需登记患者和(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号(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编号)、详细住址;代办人与病历中委托代办人信息一致;
5.麻醉、精神药品处方需登记所用药品的生产批号,并回收使用完的安瓿,登记废弃药品的去向;
6.每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仅限一种(规格)药品;
7.每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最大限量参照相关规定,临床麻醉一般为当日/当次剂量;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须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三、药品开具要求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通用中文名书写;
2.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3.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4.药品名称后应写明药品剂型,例如注射液、注射粉剂、片剂、贴剂等;
1.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2.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规格一般要求以g、mg、μg等单位,以ml、L为单位需要标明浓度;例如:
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1g∶10ml
可以简写成: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10ml或: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1g
4.某些液体剂型可以使用ml为单位,如聚明胶肽注射液、七氟烷等;
1.药品用法包括使用剂量、给药途径和方法;
2.不得使用“遵医嘱”、“麻醉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临床麻醉常用给药途径和方法举例 静脉推注和入小壶的统一为“静注”;静脉点滴的写“静点”;持续泵注“静脉持续输注”;肌内注射写“肌注”;吸入麻醉药写“吸入”;
5.局麻用药写明注射部位,例如蛛网膜下腔注射、神经周围注射等;
6.其他常见用法举例:(丁卡因)气管喷雾、(肝素)预充管路、(麻黄碱)滴鼻等;
7.给药方法可以辅以“分次”、“缓慢”等标明;
8.未使用的可以注明“备用”;
9.同一种(规格)药有多重用法的,应逐条列出;
10.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紧接“R”右下角开始写;
2.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为一行,用法剂量途径方法另起一行;
3.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4.相同内容上下对齐,版式安排合理美观;
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基本格式:通用名 规格×剂量
用法:剂量 给药途径和方法
用法中多种给药途径要分别列出。例如:
丙泊酚注射液 200mg×3支
用法: 150mg静注(诱导用)
300mg静脉持续输注(维持用)
再以利多卡因为例:
2%利多卡因注射液 0.4g∶20ml×3支
用法: 1ml局部注射
10ml喷喉用
100mg分次静注
(郭志佳 参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