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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立肿瘤登记报告制度,设立肿瘤登记处
在开展肿瘤登记报告的地区,首先要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布实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立肿瘤登记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设备及经费。同时制订肿瘤登记报告实施细则,以保证此项工作的建立和长期的正常运行。
确立肿瘤新发病例和死亡病例发现途径,与基层医疗保健网络、有肿瘤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城镇医疗保险机构及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关系,开展病例核实和随访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以完善的生命统计资料为基础,开展死亡补充发病登记工作,并定期从公安、统计部门取得人口资料。肿瘤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