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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范围、术语和定义
一、范围
【标准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类别与职责、设施设备要求、管理要求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科研教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承担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任务的机构。
【理解与实施】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专门实验室保藏管理。菌(毒)种保藏机构由国家统一规划、指定,并由保藏机构申请,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符合保藏条件的机构。菌(毒)种保藏机构取得保藏资质后方可开展保藏范围内的相关活动。从微生物资源和生物安全两个方面,国家对菌(毒)种保藏机构的职责、保藏范围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保藏机构应建立符合保藏要求的设施,如样本接收发放区、专业实验室、保藏区域和配备相关设备,如冻干机、生物安全柜、冰箱、液氮储存箱。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共享机制。国家明确规定了国家级菌(毒)种保藏机构与省级菌(毒)种保藏机构之间的关系。保藏机构对保藏与提供菌(毒)种等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标准是关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的设施、设备等硬件和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文件等软件管理的通用性行业性标准,对于我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作为行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承担国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任务的机构。
菌(毒)种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是病原微生物研究和疫苗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材料。菌(毒)种保藏的目的,不仅使微生物菌(毒)种保持原有的生命力、优良生物学性能、形态特征,而且使其遗传性状保持不变,从而更好地开发和利用菌(毒)种。随着生物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菌(毒)种资源的利用对生命科学的研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菌(毒)种保藏技术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由于微生物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为了使自然界分离得到的野生型菌(毒)种和人工选育得到的用于科学研究和工业生产等方面的优良菌(毒)种(株)尽可能长时间地在科研和生产上发挥作用,因此,在保藏过程中,必须使菌(毒)种(株)的代谢处于最不活跃或相对静止的状态,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使其不发生变异而又保持生活能力。从这一点上看,菌(毒)种保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