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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筋伤手法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一、适应证
1.一切急性筋伤及慢性劳损性筋伤而无皮肤破损及筋完全断裂者。
2.急性筋伤后或因治疗不当而引起关节僵直的患者。
3.骨关节错缝的患者。
4.骨折、脱位后期关节僵直及肌肉萎缩的患者。
5.因骨关节病及痹证而致的肢体疼痛、关节功能受限的患者。
二、禁忌证
1.急性软组织损伤,局部肿胀严重的早期禁用手法。
2.可疑或已明确的诊断有骨关节或软组织肿瘤的患者。
3.诊断尚不明确的急性脊柱损伤伴有脊髓症状的患者。
4.有严重心、脑、肺疾病的患者。
5.有出血现象的血液病患者。
6.有骨关节炎、骨髓炎、老年骨质疏松症的患者。
7.施治部位有严重皮肤损伤或皮肤病者。
8.妊娠3个月左右者。
9.精神病疾患,不能与医生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