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概论(第4版)(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十三五”(临床专本共用)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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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国家意志和利益在卫生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对人们在医学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的实践中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卫生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秩序,是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重要工具。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卫生法律,还包括有立法权的政府、军队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还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典,但已经有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它既包括以卫生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本书所述卫生法即属于广义的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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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卫生法的发展包括国外卫生法发展、我国卫生法发展、国际卫生法发展。
一、国外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 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法典中出现卫生法的记载,公元前2000年,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和《克尼利阿法》出现了完备的卫生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等。医事成文法规出现。
2.公元3世纪,法国颁布了《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公元14世纪,威尼斯颁布了《检疫法》;公元15世纪,佛罗伦萨颁布了系统药典;公元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卫生法律不断出台。
3.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 ①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美国颁布了《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②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健康权;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
二、我国卫生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社会 在不同的时期卫生立法呈现不同的特点。商朝就已产生了卫生法律条文,散见在《周易》、《春秋》、《周礼》、《左传》中;周代出现了专门医事制度,周代有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报告制度;秦代出现系统法典,如《秦律》有禁止杀婴、堕胎等;唐代,卫生法进一步发展,《唐律》中,对医师误伤、调剂失误、针刺差错、贩卖毒药、行医欺诈等行为均有刑罚;北宋王安石颁布了《市易法》,对药品检验制度作了规定;宋朝于12世纪颁布的《安剂法》,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和升降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元代实行了行医资格与考试制度;明清时期,对庸医行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2.中华民国时期 卫生立法专门化与具体化时期。在各革命根据地,颁布的法令中,也有很多卫生法条款。
3.新中国 卫生立法分为四个阶段。①初期阶段(1965年以前)劳动卫生、医政管理、卫生科技教育、妇幼卫生产生;②停滞阶段(1966—1976年):卫生法的发展处于停滞阶段;③重新起步阶段(1977—1981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卫生立法进入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制定了大量的卫生法规;④高速发展阶段(1982年宪法之后):不同时期重点不同。
三、国际卫生法发展
1.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①第一次国际卫生大会:1851年11国在巴黎签署地区性《国际卫生公约》;②1905年,美洲24国签订了泛美卫生法规。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立法加快)1948年,WHO成立,颁布了大量国际卫生条约,如《国际卫生条例》、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放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世界卫生立法汇编》等。
3.联合国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同时,也制定了大量卫生法规,保护人类健康,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公约》。
4.国际性非政府组织 是非官方的、民间的组织,其成员不是国家,而是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民间机构。这些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参加国共同遵守的卫生法律规范,如《医学伦理学国际法》、《护士伦理学国际法》、《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
5.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若干协定中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内容。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由于卫生法具有多层次、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般来说,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health organization)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这样国家才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有序地组织和领导,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才能保证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血站、医学会及医学协会、红十字会等。
(二)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对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市场正常运营、稳定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卫生管理就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卫生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期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目的。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卫生法所调整。卫生管理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它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医政管理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卫生纠纷与诉讼关系等。
(三)卫生服务关系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从事卫生事业的主力军,是人类生命与健康的工程师、守护神。他们承担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健康、维护卫生秩序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卫生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所以,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同时,也要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生命、机体组织及生理功能的完整与健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所以,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理应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
(六)现代医学与卫生法律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日新月异。它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和福祉的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卫生法不仅要调整传统的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于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许多新问题,也亟待卫生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如生殖技术中的若干问题、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器官移植的捐赠和商品化问题等。
(七)国际卫生关系
这是指由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并得到我国法律许可的有关国际共同遵守的、我国承诺的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卫生法的作用就是把卫生法律、法规作用到社会中的人和事上,其目的是调整社会生活并使其适合人类健康需要的状态,按照卫生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之间区别,可以分为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和卫生法的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卫生法作用的形式、社会作用是卫生法作用的内容,这两种作用又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卫生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一)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从总体上来说,卫生法是通过禁止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人不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义务的法律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赋予行为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通过这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的作用。
1.指引作用(guidance function)
是指卫生法对个人行为所起的引导作用。卫生法律规范不仅以上述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还通过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所设义务的人将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定来指引人们权衡得失,自觉守法。如《执业医师法》通过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来引导人们合法的行医。
2.预测作用(prediction function)
是指人们根据卫生法,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作出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人们只有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行为预测,预测他人的行为与自己行为的关系,预测自己行为对他人的影响,预测自己行为及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等。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
3.评价作用(evaluation function)
是指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例如,律师对当事人行为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个人对他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等。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卫生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所谓专门的卫生法的评价是指经卫生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故可称为卫生法效力性的评价。如法院及其法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对人们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卫生法的社会的评价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可称为舆论性的评价。
4.教育作用(education function)
是卫生法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卫生法的教育作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卫生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二是对卫生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强制作用(enforcement function)
是指卫生法以国家强制力,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强制作用通常包括两方面:第一,社会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如强制隔离治疗;第二,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等;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二)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卫生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是实现社会卫生事务管理的作用,其最终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健全的社会适应能力。具体说来,卫生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卫生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制定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卫生政策,用以指导各级政府的卫生工作和人们的卫生行为。但是,仅仅有卫生政策是不够的,因为卫生政策并不只具备法律规范的属性,还需要通过卫生立法,使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具体化、法制上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明确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从人治走向法治。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对照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和约束自己的卫生行为,自觉改变不良卫生习惯,使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通过法律强制措施得以落实;同时,对一切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界限与裁量标准,并能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2.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卫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了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必须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卫生技术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现代卫生工作中的许多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变成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从法律上得到有效保障。
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卫生法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也就是最终保护生产力,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保证和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颁布许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医疗卫生事业从行政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从一般技术规范和医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对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20世纪以来,现代医学集现代科学技术之大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使人类自身素质有了改善和提高,并步入低死亡、高寿命阶段。但与此同时,它也使人类不断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和问题,如人口危机、环境资源危机、医源性疾病、医学的滥用(如兴奋剂、细菌战)等,医学的进步还向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试管婴儿、精子库、器官移植、变性手术、克隆技术等。因此,必须用法律这唯一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控制、规范并促进医学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而不是相反的方向发展。
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涉及的医疗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维护我国主权,保障彼此间权利和义务,我国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推动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约》,参加和缔结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等。我国卫生立法与有关的国际条例、协约、公约相协调,既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又履行国际间的义务。这方面的卫生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国际间卫生交流与合作。
四、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与方法
目前,随着经济的步伐,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法律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知识和工具。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患关系也有恶化的趋势,要求法律和司法介入医疗领域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的医疗纠纷事件,存在着纠缠不清无法处理,或虽然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得到的结果,但不能够让医患双方满意。这就凸显了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浅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和法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卫生法学既包含法学理论知识,又包括医学等专业内容,既有观念上的引导意义,又具备指导实践的功能。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卫生法学的作用不言自明,将其纳入正规医学教育的轨道,作为一门重要的知识来对待,并作为广大医务工作者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这是势在必行的。
学习好卫生法,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我们自己,学习了卫生法,会让你在各方面变得更加仔细,既能有效地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减轻医患关系的紧张性。作为医疗工作者,我们既要从患者的利益出发,为患者做出积极的治疗和有效的治疗,但是我们也应该从自身的利益考虑。我们要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就必须在各个细节做到最佳,面对当今社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局面,当我们自身的权益受损,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卫生法概论这门课,就是从各个方面讲授我们该如何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如何维权,所以,学好卫生法规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