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概论(第4版)(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十三五”(临床专本共用)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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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1.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行执业医师制度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2.医师
医师(physician)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富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执业医师法制建设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和《牙医师暂行条例》,对医师资格做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停止了《医师暂行条例》的执行,并于1956年废除了医学界沿袭已久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以人事制度为主的医师管理体制,致使医师的管理进入无法可依的状态。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明确医师的权利义务,保障医师及患者的权益。鉴于此,国家于1985年开始起草《执业医师法》的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反复论证、修改、审议,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为《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1999年原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配套规章,我国的执业医师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执业医师管理法制化进程。
(三)《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在计划生育部门从事服务的人员,包括来华短暂行医的外国医师。
(四)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可以看出,医师管理将逐步从行政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
二、执业医师考试与注册制度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我国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考试的方式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学历要求: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经验要求: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③专业要求: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④师承和确有专长的条件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原卫生部统一印刷的《医师资格证书》,取得医师资格。
(二)医师执业注册
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了翔实的规定。
1.注册的组织管理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执业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注册内容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3.注册程序
(1)申请: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2)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④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依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审核: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注册:
经审核合格,主管部门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4.不予注册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⑦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⑧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⑥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⑦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⑧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⑨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组织作弊的;⑩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备案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①调离、退休、退职;②被辞退、开除;③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7.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是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二是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在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8.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9.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三、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1.执业自主权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执业条件保障权
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
3.专业研习权
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4.获得尊重权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
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依法执业的义务
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
2.恪守医德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4.勤勉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健康宣传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健康中国的推进,健康宣传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执业医师考核与培训
(一)执业医师考核
执业医师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2007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1.考核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③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2.考核的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①个人述职;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③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④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3.执业记录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4.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法定不合格的情形主要有:
①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②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③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④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⑤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⑥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⑦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⑧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⑨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⑩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考核结果备案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师的表彰和奖励
国家对医师实行表彰与奖励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①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②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③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④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三)执业医师培训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2.医疗卫生机构在医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3.培训的内容
岗位培训,全科医师培训,进修培训,住院医生培训,继续教育等。
4.培训的方式
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短期或长期培训等。
五、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或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