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繁荣与社会分化
一、经济繁荣
(一)农业
在中世纪人口大规模减少时期,神圣罗马帝国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劳动力严重缺乏,农业生产持续低迷:农家院落凋零,田野荒芜。现在,随着人口的增多,对粮食的需求提高了,农产品和耕地的价格大幅上涨,农业经营开始有利可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与之相应,农业生产有了显著发展:被废弃已久的农场得到了修缮,闲置的农田得到了重新耕种,乡间地头到处可见农民忙碌的身影。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也得到了大规模开垦和充分利用。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农田数量日益增多。贫瘠的地段不再抛荒,草地和灌木林得以刈除翻耕,浅滩沼泽地变为良田,部分森林也遭到了砍伐。特别是通过围海造田,原本颗粒无收的海岸滩涂,现在则呈现麦浪滚滚、硕果累累的丰收景象。据不完全统计,在16世纪,通过围海造田,神圣罗马帝国新增耕地多达4000公顷。
除了耕地面积扩大,农业景气还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生产集约化;选种、深耕、轮作、灌溉和施肥等生产技术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和改良,粮食产量明显提高。在大部分农业区,人们实行经过改良的两种一休的三圃制:农田被划分成三部分,每年在冬收、夏收和休耕三者之间进行轮换。在人口密集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业区,如萨克森、莱茵河(Rhein)流域和尼德兰的部分地区,人们还采用了四圃制或五圃制,甚至进行园艺式耕作。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Frankfurt ammain)和施特拉斯堡(Straburg),园艺工匠甚至组建了专门的行会,而在土地贫瘠或气候条件恶劣的地方,例如在帝国中部山区,人们只能采用二圃制,甚或采用不定期的草耕结合方式。
精耕细作自然有助于收成的提高。在尼德兰,中世纪晚期麦子的种子和收成比例为1∶4.45,到16世纪末则达到了1∶11。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的专门化和商品化趋势也日趋明显。帝国东部的德意志移民源源不断地向佛兰德(Fl and ern)人口稠密地区输出谷物。萨克森、不伦瑞克(Braunschweig)、图林根(Thüringen)、威斯特法伦(Westfalen)和中弗兰肯盛产啤酒花,不仅可以满足自己需要,还销往国外。易北河(Elb)、威悉河(Weser)和莱茵河沿岸是著名的葡萄产地,而威斯特法伦、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博登湖(Bodensee)和上施瓦本(Oberschwaben)的亚麻种植和图林根的大青(即菘蓝)则为纺织业提供了重要原料。
15世纪末堪称“食肉的时代”。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价格比较贵的肉类食品销售量大幅度增长,家禽和肉猪的养殖由此得到了促进。食鱼量同样很大,但其推手,除了生活改善还有教会斋戒成规;在斋戒日,教徒不得食肉,只能以鱼类食品来替代肉类食品。在北海,鲱鱼捕捞大规模发展。在内地,池塘养鱼也兴盛一时。直到16世纪末,在工资—物价剪刀差日趋扩大后,鱼肉消费量才出现大幅下降。
也应当看到,由于大规模的开垦,生态环境开始恶化。森林不再是纯原始的了,其再生必须通过种植来维持。木材成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其利用必须通过林木管制来加以约束。而对面包、米粥和啤酒的大量需求使得帝国成为一个粮食主产区,畜牧业退居次要地位,结果是肥料奇缺,以至于人们不得不用三叶草和豆科植物沤肥代替人畜粪便。
从土地的占有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来看,意义重大的变革并没有出现。领主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仍是最主要的土地占有方式;农奴制、佃仆制、雇佣制和一般租佃制经营等,则是最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农民个体经营仅属个别现象。
领主制和农奴制是采邑分封的产物。领主从封主那里得到领地,是封主的附庸,要对封主履行服兵役、纳贡赋及其他义务。领地一般不得转让、出卖,但在领地之内,领主便是享有行政管辖权、司法审判权、征兵权、征税权等各项“主权”以及其他特权的最高统治者,占有大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并在很大程度上占有农奴的人身。大领主除了官吏、法庭、监狱外,还设置关卡、铸造货币、征收赋税,对农奴或农民实行超经济剥削和压迫。
地主土地所有制虽与封建制有联系,但并非封建制的逻辑结果,而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地主主要通过购买、继承和兼并等途径获得土地,数量无限;大地主甚至可拥有面积可观的庞大地产。地主不仅拥有土地的产权,还可以自由租赁、买卖土地。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农民,剥削农民的劳动所得,但没有行政、司法、征兵、征税等权力,需向国家交纳赋税,一般也不能对佃农实行超经济强制。
自耕农则依据土地占有多少,有大户和小户之分,但无论大小户,均需向国家交纳赋税,或以服兵役和徭役抵偿纳税。捐税、歉收、疾病、继承人分家、诉讼等天灾人祸,经常将自耕农驱向高利贷者,而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或者丧失土地,沦为流民;或者投靠较有势力者,成为贵族或教会的依附农。
如果说中世纪晚期的农业萧条主要损害了为市场生产的大地产经营者的收益,那么现在的农业景气也主要是对他们有利的,尤其是从赫尔施泰因直至易北河以东、波罗的海沿岸的庄园主获益匪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他们所经营的都是比较大的农场。这些农场即使在中世纪晚期大萧条的时候也未中止经营,现在,通过圈占荒地,其规模进一步增大了。第二,帝国东北部的庄园经济不仅受到当地因为人口增加而出现的粮食需求提高的刺激,也受到欧洲大陆西北部工商业区大规模粮食需求的刺激。这个地区高度发达的集约农业经济虽然可以满足城市居民对牛奶、黄油和水果的需求并从中获得丰厚利润,但要满足基本的粮食需求就必须依靠进口,而易北河以东的庄园主则是其最重要的供应者。第三,帝国东部的庄园经济也从正在开始的诸侯统治中获得了不少好处,这些邦国统治者为了笼络等级贵族,允许后者恢复在人口减少时期有所松弛的农奴制,加强对农民的管制,降低劳动力成本。此外,有利于农作物成长的气候、奥得河(Oder)和维斯瓦河(Weichsel)良好的水路交通,也为易北河以东地区的贵族们提供了发展农业的机遇。
易北河以东的庄园经营虽然获益多多,对其平均效益却不可高估。尽管有超过100公顷的可观的耕地面积,但其大都是粗放经营的,收成很低。只是在耕地和交通状况允许进行集约式农业生产的情况下,收益才会较好一些。此外,庄园主对谷物贸易的直接参与是以牺牲城市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而对于当地商业贸易的整体发展来说,商人的缺失毕竟是一个巨大的缺陷。
(二)手工业和工业
神圣罗马帝国手工业和工业的境况要比农业好一些,除了在15世纪初有一个短暂的萧条阶段,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景气状态。进入16世纪以后,随着人口增长,工业产品同农业产品一样需求大增,这就进一步刺激了手工业和工业的发展。不仅传统的纺织业和金属加工业有了新的发展,采矿业和冶炼业也蓬勃兴起。印刷业和造纸业则随着新型印刷术的发明迅速繁荣起来。而在生产技术方面,分工日益精细,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批量生产广泛出现。在生产组织方面,城市行会手工业仍占主导地位,但就纺织业和金属加工业而言,农村家庭手工业也开始发展起来。通过承包制,一些富裕手工业者和商人开始突破行会限制,对原料采购、商品生产和销售进行了系统化组织,将手工业和工业生产与较大规模的生产单位和较远的市场联系起来。在采矿业和冶炼业中则出现了规模较大的手工工场,甚至是资本和劳动密集型大企业。
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纺织业遍布帝国各地。其中,尼德兰南部、莱茵河中游和黑森(Hessen)是传统的羊毛纺织业基地。威斯特法伦、下萨克森、博登湖和上施瓦本的亚麻种植区同时也是亚麻布工业中心。现在,施瓦本—巴伐利亚的罗登呢(粗呢)纺织业、萨克森和西里西亚的亚麻产业也发展起来。纺织业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是上施瓦本北部以奥格斯堡(Augsburg)和乌尔姆(Ulm)为中心的粗斜条棉布,其所需的原材料棉花由威尼斯进口,制成品却大部分出口到东欧较贫穷的地区;这里的人们买不起价格昂贵的佛兰德毛布或英国毛布。
纺织业的生产单位主要是手工业作坊。在城市里,织布匠们大都按照行会形式组织起来。行会既监管手工业者劳动的质量,又保护本会成员对抗城内“帮工兄弟会”提高工资或缩短劳动时间的要求。但因无需重大技术更新和大量资本投入,农民也可以通过这一副业赚取额外收入,而在农村家庭手工业中,妇女和儿童也参与了生产。又因场地的选择依赖于原材料和劳动力供给情况,纺织业的生产基地比较分散。为了进行较大规模的为外地市场的生产,一些商人便承担了组织工作,成为承包商。他们利用分发原材料、承包产品销售的形式让农民进行个体生产。尽管城市行会经常提出抗议,但因有利可图,这种由商人组织进行的农村纺织业依然屡禁不止。主要由于上德意志商人和承包商的介入,原本只为上德意志地区,特别是纽伦贝格(Nürnberg)生产未漂白和上色的亚麻布的萨克森和西里西亚亚麻产业逐渐赢得了更大的销售市场。上施瓦本出产的粗斜条棉布也是重要的远程贸易商品。
金属加工业这个分工细致的行业主要集中于城市,并且主要由各个独立自主的师傅按照行会章程进行经营,其中心原在纽伦贝格和上普法尔茨(Oberpfalz)诸城市,逐渐地,从帝国西部的下莱茵(Niederrhein)河流域和黑森林(Schwarzwald)到东部的波希米亚,也有不少由承包商组建的非行会手工工场出现在广大农村地区。在这里,个体手工业者不再自己购买原材料,也不再关心产品销售事宜,这两项工作都由中转商人承担。部分手工业者,特别是位于劳动分工末端的手工业者也转变成为承包商;他们原本就有比较丰富的推销产品的经验。但更多的是商人组建规模较大的金属加工企业经销处,他们谙习原材料产地和产品对口市场情况,也拥有较多的资本,可以承担购置原材料和远程贸易所需的费用。而在实施承包过程中,不少商人还要亲自监管生产。
鉴于商人的介入,这个时期的纺织业和金属加工业可以说已经出现了“一种前资本主义的、有助于商业资本增值和积累进程的社会形态”。农村的纺织业和金属加工业虽然还只是农民的一个辅助行业,没有完全脱离农业经济,但商业资本已经成为工业部门的重要推动力量,它也通过这些活动而得到发展。
承包制深受手工业者,特别是那些为外地市场进行大宗消费品生产的手工业者的欢迎。他们可以从承包商那里获得进口来的原材料和为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更新所需的资金以及货币收入。然而,手工业者也深受承包商的剥削,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和人口密集地区,承包商支付的收购价格往往很低,仅够手工业者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根本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手工业者越来越疏远市场,其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范围越来越狭窄。这一“萎缩进程”对广大手工业者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后果,越来越多的手工业者成为单纯的生产工具和资本依附者。
神圣罗马帝国境内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早在12世纪下半叶,帝国的采矿业就开始活跃起来,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更是风行一时,其兴旺发达程度远远超过了欧洲其他国家。上普法尔茨、内奥地利(Innersterreich)和西格尔兰(Siegerland)的铁矿,波希米亚、萨克森、蒂罗尔和曼斯费尔德(Mansfeld)的铜矿和银矿,都位居欧洲前列;蒂罗尔和曼斯费尔德甚至是欧洲最重要的两大铜矿基地。不仅挖掘出了大量金银财宝,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
就产量而言,帝国是欧洲最主要的产铁国,它的产铁量高达欧洲总量的2/3,其中施泰尔马克的年产量占全欧洲年产量的25%,上普法尔茨占22%。克恩滕(Krnten)和克赖因出产的诺里克(Noric)铁,不仅可以满足本国的需求,还向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大量输出。
采铜业方面,神圣罗马帝国也独占鳌头。由于铸造青铜大炮和通货膨胀引起的大量需求,也由于卡特尔和垄断组织价格操纵导致的价格上涨,铜的采掘规模不断扩大。到1500年前后,北蒂罗尔(Nordtirol)和诺伊索尔(Neusohl)的年产量各占欧洲年产量的1/3,哈尔茨山地区曼斯费尔德的年产量占欧洲年产量的1/4。诺伊索尔的铜矿虽然不属于帝国,但却由奥格斯堡富格尔(Fugger)家族加以垄断经营。
采矿业的发展还使神圣罗马帝国成为欧洲首屈一指的“白银大国”。在16世纪中叶美洲银大量涌入之前,神圣罗马帝国的白银产量一直高于欧洲其他地区的总产量。埃尔茨山(Erzberg或Erzgebirge)地区的白银开采十分火爆。1492年,萨克森产银3.5吨,1502年8.9吨。1493—1560年,帝国白银的年产量从3.15万公斤上升到5.32万公斤,而欧洲其他地区的产量只从1万公斤上升到1.15万公斤。1500年前后,帝国的银产量大约占欧洲总产量的3/4,到1540年,甚至达到了85%。
与采矿热相对应,采矿和冶炼技术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大约自1495年起,马拉绞盘、水泵、翻斗提升机、转轮、捣矿机、有轨矿车等机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矿井,使得深层开采成为可能。1500年萨克森矿区的圣格奥尔格矿井已经深及地下300米,创当时矿井深度之最深。施瓦茨(Schwaz)是蒂罗尔重要的银矿产地之一,它的法尔肯施泰因矿区在1515年已开挖矿井274个,雇佣矿工1万余人。同年,那里修建的名叫“西吉斯蒙德大公”的巨大排水巷道系统,在地下240米深处开辟了9个巷道,雇用600个工人专门负责排水,费用达1.4万弗罗林。
在冶炼方面,生吹炉被高炉取代,“炭火冶炼”被“煤火冶炼”取代,而萨克森人约翰内斯·芬肯(Johannes Funcken)在1451年发明的用化学方法从银汞共生矿中炼银的技术,解决了炼银生产中的一个大难题。这项技术后来被输入墨西哥,极大地推动了拉美炼银业的发展。萨克森医生和冶金矿物学家开姆尼茨(Chemnitz)人格奥尔格·阿格里科拉(Georg Agricola,1494—1555)在1530年出版了《论矿冶》(De remetallica,又译《坤舆格致》)一书,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当时的采矿和冶炼技术,描画出大量矿冶设备,影响了以后的数代人。不过,矿山开采和矿石冶炼比农垦更严重地危害着生态环境,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升级。在一些地方,森林几乎被砍伐殆尽。河流、水溪尽遭洗矿污水污染。
深层开采、昂贵机械设备、规模化生产等等,大大超出了小矿主的承受能力。一些资本雄厚、市场经验丰富的富商大贾遂投资矿山,不仅购销矿石和矿产品,而且购买或租赁矿山,直接经营矿石开采和冶炼。资本与劳动分离的资本密集型大企业遂应运而生。1495年,奥格斯堡银行家和商人雅克布·富格尔(Jakob Fugger,1459—1525)与斯洛瓦克齐普泽(Zipser)伯爵约翰·图尔措(Johann Thurzo,1466—1520)合办一家贸易公司,在蒂罗尔和匈牙利经营采矿业。到1500年,该公司发展成为欧洲最大的贸易公司之一。他们投资铜矿,在全欧洲建立贸易中心。纽伦贝格、雷根斯堡(Regensburg)、乌尔姆、帕骚(Passau)的商人则开发了上普法尔茨和马克伯爵领地班贝克(Bamberg)一带邻近山区的矿藏。他们投入数额庞大的资本,采用价格昂贵的技术设备,建立资本与劳动分离的矿业公司,发行不记名证券的矿业股票,使“资本主义矿业联合公司”成为采矿业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
一些诸侯、贵族和市民也纷纷购买股票,分担成本,分享利润,投机之风盛行一时。据记载,从纽伦贝格或奥格斯堡来的人,往往串通矿山管理人掌握矿区生产消息,在莱比锡(Leipzig)和其他城市进行股票投机,从中渔利。买股票实际是在“赌钱”和“碰运气”,一夜之间能够变成暴发户,也可能成为穷光蛋。每股价值不一,在萨克森施内贝格(Schneeberg)矿区,阿尔特菲特格鲁贝和雷希特(Recht)矿井最贵,每股2400弗罗林,蒙茨矿井最便宜,每股5弗罗林。股值多少是由不同矿井产银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
矿区的生产者主要来自贫穷的农民阶层。他们已不再像以前那样是合伙生产的成员,而是领取工资的雇工。其总数在16世纪初多达10万—12万人。他们尽管享有一定的“特权”,无需服兵役和缴税,但却在工头的严密监督下劳动,受到矿山主、企业主和包头工层层盘剥。他们也过着流浪生活,身受房荒的困扰,听任市场经济动荡的摆布,被外国招工者和本国颁布的外迁禁令来回折腾。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矿工们也组建了多种多样合作团体,其中有的是宗教性质的劳动弟兄救济团体,用矿工的“储蓄金”帮助老弱病残,有的是法人性质的代表团体,与矿山主和企业主进行交涉,参与政治协商。蒂罗尔、波希米亚和匈牙利还多次以罢工的斗争形式,反对实物工资、过长的劳动时间和恶劣的劳动条件。各地矿工也相互联络,积极参与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反抗诸侯及贵族压迫剥削的斗争。
与采矿热同时并行,印刷业和造纸业也随着新印刷术的发明而迎来了一个发展高峰。
长期以来,图书典籍的流传主要依赖人工抄写和雕版印刷,不仅速度慢,成本高,而且容易出错,无法大批量生产。1450年前后,美因兹印刷工匠约翰内斯·古滕贝格(Johannes Gutenberg,1397—1468)为了批量印制《圣经》谋利,发明了利用铅铸字母进行排版印刷的印刷术。
印刷术的革新极大地推动了印刷业和造纸业的发展,一系列印刷所和多个印刷中心蜂拥而现。其中,奥格斯堡、纽伦贝格、施特拉斯堡和巴塞尔的图书印刷最为著名。在纽伦贝格,仅安东·科博格(Anton Koberger,大约1440—1513)经营的一家印刷所就拥有24台印刷机和100多名伙计。
1502年,第一家造纸作坊在位于哈尔茨(Harz)山地区的韦尔尼格罗德(Wernigerode)诞生。不久,又有50多家相继出现,仅在拉文斯堡(Ravensburg)一地就有5家。造纸业的兴盛又反过来推动着印刷业的发展,两相互动,使神圣罗马帝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印刷和图书之乡。
以往,书籍贵如金子,文化传播受到极大限制;现在,由于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各种各样的思想观念都可以通过价格低廉、数量众多的印刷品迅速传播了。对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及发展,许多印刷商更是功不可没。巴塞尔的约翰·阿默巴赫(Johann A merbach,1440—1513)和约翰·佛罗本(Johann Froben,大约1460—1527)都印刷出版了大量人文主义者和宗教改革家的著作,并将它们偷运到敌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地区。到1520年底,已经有81种路德文稿和文集得到了印刷出版,总计达653个版次。从1516年到1524年,神圣罗马帝国印刷品的发行量增加了8倍,仅路德的作品就占2000多件。路德的作品充斥于年市和朝圣场所,这对于福音教学说的传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过来,宗教改革家丰富多产的著述活动也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不仅宗教改革是一个“印刷事件”,印刷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宗教改革硕果”。
(三)商业
神圣罗马帝国地处中欧,位于地中海贸易区和北海—波罗的海贸易区之间,境内河渠纵横,道路平坦,城市众多,王公贵族需求旺盛,商人艰苦耐劳,商业贸易一向十分发达。至15世纪末、16世纪初,在农业和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贸易经历了一种相应的、附带巨大资本积累的繁荣。
就原材料供应而言,亚麻布纺织业用胡麻很大一部分要从东欧进口,羊毛纺织业也需要从英格兰、西班牙和巴尔干半岛(Balkan)进口原料,施瓦本(Schwaben)繁盛的粗斜条棉布生产更依赖于意大利南部地区,甚至是近东的棉花。在纽伦贝格,金属加工业用材料包括施泰尔马克出产的铁、图林根出产的铜和亚琛(Achen)黄铜。而从菘蓝中提取的蓝色颜料则从图林根输往帝国各地,纳普,即所谓茜草,主要来自西里西亚。帝国东部和中部出产的亚麻布大部分要运到上德意志进行再加工。
同原材料供应一样,工业品的销售也需要远距离运转。博登湖的亚麻布溯莱茵河而上,通过水路和陆路经里昂(Lyon)运到地中海区域,尤其是西班牙进行贸易。上施瓦本的粗斜条棉布则运往纽伦贝格市场。纽伦贝格的金属制品在近东和非洲等地都有销售。外国商品自然也大量进口,特别是质量上乘的佛兰德和英格兰毛布颇受青睐。还有从西班牙进口的羊毛,从意大利进口的丝绸和其他奢侈品等等。除了原材料和制成品,食品和烟草也是这个时期重要的大宗商品,并且是远程贸易商品。
最引人注目的是易北河以东农业区与欧洲西北部工业区之间的粮食贸易的繁盛。与制作面包和黄油所用粮食同时输出的,还有为满足城市人口食肉需求的丹麦和东欧的家禽及牲畜。从沿海地区深入内地的海鱼贸易也十分活跃,在波兰和上意大利地区都有北欧海鱼销售。而为了腌制和储存鱼和肉,人们也大量购买食盐;仅在科伦(Kln)一地,每年就需食盐60万—70万担。帝国南部的萨尔斯堡则是食盐的主要提供者。除此之外,施韦比施哈尔(Schwbisch Hall)的盐场也可以满足部分需求,而在帝国北部,最多产的盐场位于吕内堡(Lüneburg)附近。尽管如此,帝国北部自身生产的盐远不敷使用,缺口需要用法国大西洋沿岸出产的价格比较低廉的盐来弥补。从事这一进口贸易的主要是汉萨城市的商人,而其起点是布尔纽夫(Bourgneuf)海湾,因此经常被称作“海湾航运”。
15世纪末,西班牙、葡萄牙航海家开辟了通往东、西“印度”的新航路,欧洲商贸中心开始从地中海转向大西洋。不过,新航路开辟后,神圣罗马帝国的商业贸易并没有马上衰落下去。汉萨同盟(Hansa或Hanse)虽然已不再如昔日那般风光,其经济实力仍相当雄厚,其商船运货量仍有大幅度增加。经济重心的转移是逐渐进行的。直到16世纪末,才可以说欧洲贸易的重点转移到了西欧国家。
汉萨商人主要向西欧国家贩卖皮毛、树木、石蜡、焦油、粮食等欧洲东北部国家的天然产物和农产品,向易北河以东和以北地区输入西欧国家的工业品和嗜好品,尤其是价格昂贵的毛料和金属制品,但也有食盐和红酒等。汉萨商人在东西方贸易中的权威地位主要受到东西欧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东方的俄国和西方的英国逐渐崛起,对于汉萨同盟商贸和海运越来越加以限制了。汉萨同盟仅仅是一个松散的城市联合,自身力量有限,而同样四分五裂的神圣罗马帝国又提供不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在经过一些严重损失之后,汉萨同盟的许多国外栈点纷纷关闭。北海(Nordsee)和东海(Ostsee)的航运也因尼德兰的竞争而逐渐停顿。到16世纪末,尼德兰的商船运货量超过了汉萨同盟;主要是尼德兰人而不是汉萨商人成为日益发达兴旺的海上贸易的承载者和受益者。
与汉萨商人相反,自15世纪晚期开始,上德意志商人迅速崛起,并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发展成为欧洲经济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富格尔、韦尔泽(Welser)、霍希施泰特尔(Hchstetter)、费林(Vhlin)和鲍姆加滕(Baumgartner)等家族最初在纺织品贸易和购销中积累了资本,后来通过与哈布斯堡家族合作转到阿尔卑斯山(Alpen)的采矿业,建立大企业,从事铜、银、水银和矾土的开采、加工和销售,获得巨大财富,控制铜和银的生产。与此同时,他们也从事南北欧贸易,特别是意大利贸易。上德意志商人与意大利商人联系密切,贩运亚洲国家的香料、药材、宝石、丝绸、高档织物和棉花等物品,经奥格斯堡、布雷斯劳(Breslau)运往斯德丁(Stettin),经克拉科夫运往但泽(Danzig或Gdańsk),并由这两个港口运往安特卫普(Antwerpen)。同时也把帝国产纺织品、染料、武器、矿石和金属制品等转销波兰、尼德兰、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甚至经过西班牙远销新大陆。也有一些商人从事获利丰厚的银行业,为教会转输税款和向哈布斯堡家族提供高息贷款。
富格尔和韦尔泽等家族还顺应大航海时代的新潮流,及时地把经营活动从东方转向西方,积极参与了西欧国家的海外扩张。他们通过收买西班牙统治者的手段,获得了在印度、马德拉岛(Madeira)、南美洲等地进行殖民经营的特许,从事开采矿山、买卖黑人和印第安人奴隶的活动。1524年,富格尔家族租得了西班牙国王从圣地亚哥(Santiago)、卡拉特拉瓦(Calatrava)和阿尔坎塔拉(Alcntara)三个骑士团所得税收的征收权。到卡尔五世统治结束时,富格尔家族还控制了瓜达尔卡纳尔(Guadalcanal)的银矿和阿尔马登(Almaden)的汞矿。神圣罗马帝国第二大的银行业家族韦尔泽家族也努力在委内瑞拉(Venezuela)按西班牙征服者的经典方式建立自己的殖民帝国。但在16世纪早期,美洲和亚洲贸易的经济价值尚未凸现出来,至少在数量上还不能与欧洲内部的商品流动相比较。
上德意志的大商人还效仿意大利商人,建立了一系列贸易公司,从事大型贸易。对于经济发展来说,这种社会化形式是一种打破传统经营模式的革命性进步,它将个体商人的资本和劳动力集中在一起,通过合理化组织,使大量闲置资金变为创造价值的生产资金,不仅在一些重要的商业贸易部门占据越来越突出的优势,而且反过来推动手工业和工业的发展。
早期的贸易公司大都是家族式的,最著名的有富格尔、韦尔泽、霍希施泰特尔、费林和鲍姆加滕、伊姆哈弗(Imhaf)和图赫尔(Tuchern)等,后来也出现了一些由不同家族和不同地方商人组成的贸易公司。还有一些参加者仅仅投资入伙而不亲自参与经营。每个公司有2—8个合作伙伴(股东),签订有效期4—6年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的合同。股东按照投资规模分享责任和利润。此外,资本还可以通过追加投资获得逐年提高的年利息。所有主要合作伙伴均可参与公司管理,但也有人如雅克布·富格尔实行单个人的独裁统治。
大多数公司都有一个或多个常驻外地的分店或代办处,富格尔家族公司的分店分布于整个欧洲:从西班牙的塞维利亚(Sevilla)到西本彪根(Siebenbürgen)的赫尔曼施塔特(Hermannstadt),从意大利的那不勒斯(Neapolis或Napoli或Neapel)到英国的伦敦、爱沙尼亚的雷瓦尔和纳尔瓦(Narva)。韦尔泽的办事处也遍及纽伦贝格、但泽、苏黎世、米兰、热那亚、威尼斯、里斯本(Lisboa)、安特卫普,并在海地(Haiti)经营奴隶贸易。大商号的分店由“分店经理”加以领导,而在公司内部,复式簿记普遍使用(雷根斯堡的“隆丁格书”),有规则的记账和企业决算成为可能。还有业务流程的显著合理化,例如复式记账以及定期的盘存和供销平衡,深入的调研和准确的计算。
由此可见,上德意志商业大亨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经具有了“早期资本主义”或者说“商业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但是这种资本主义同传统的经营方式一样,主要是为商人、生产者和消费者服务的,还不具有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此仍属于前工业性质。
除此之外,国家间的外交往来、城市之间和公司总部与包括海外分店在内的国外事务所之间的信息交流催生了邮政和通讯业,战争和物流推动了运输业。而在博览会之前签发汇票的做法,后来发展成为一种投机贷款业务。在信贷领域,也出现了对合理化和效益的追求;汇票作为一种抽象的,也就是说独立于实际债务而做出的支付承诺,由此便出现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了。即使人们还不知道票据的背书,但它仍不失为信用券或者说短期投资。
大商人们进入了德意志早期资本主义时代。他们利用自己赚取的巨额资金,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例如为竞选国王、皇帝和教皇的王公贵族提供资助,与贵族联姻,用金钱换得贵族称号,购得土地,过贵族生活。通过与王公贵族的合作,这些商人或多或少地参与了国家政治,开始在等级会议或政府内阁中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但也有人为巴结王公贵族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和损失。商人们渴望财富,追求赢利和收益,无视中世纪后期普通民众对利息和垄断的强烈抗议,不顾道义地大放高利贷,但也有人为意大利的伟大榜样所激励,遵循一种以宗教和道德为依据的新的经济思想,崇尚劳动和贡献,相信个人的力量,反对束缚创造力的种种限制。有的人还慷慨捐赠,奖掖艺术,资助公益事业,实行社会救济。奥格斯堡富格尔家族建造的廉租房,“富格尔工场”(Fuggerei),可谓资本主义慈善事业的首创之一。
早期资本主义商人的经济强势地位是通过在某些行业(如金属品贸易)排挤小企业或商业竞争者而获得的,也与大公司对价格的操纵有密切联系。对于这种冷酷无情的经济强权行为,社会舆论早就十分不满,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意见,而这些批评意见不仅仅反对大公司经济权力的滥用,而且也反对公司本身的存在。广大民众的反垄断斗争也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社会和政治抗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二、社会分化
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神圣罗马帝国仍属于传统社会,而这个传统社会又是一个等级社会,全体成员被按照出身和职业划分成不同的等级,教士、贵族、农民和市民则是承载整个社会的主要等级。与等级原则相对应的是法律的特权原则:犯有相同罪行但出自不同等级的人,由不同的法庭予以程度不同的惩罚。一切都与当事人的社会等级相对应。等级社会具有极大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所有的人都必须安于“上帝指派的因此也是固定的角色”,任何有违等级规定的社会升迁都被看作是可疑的和危险的。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经济发展,等级内部的分化日趋严重,等级原则和特权原则越来越难以维持,整个社会呈现日益严重的动荡不定态势。
(一)教士
教士是有明确界定的社会第一等级,其职责是拯救人的灵魂,主持圣礼、布道和代人祈祷。教士被要求遵守“放弃个人财产、禁欲、绝婚、缄默、服从、谦恭、友善、唱赞美诗、做礼拜和弥撒、祈祷、参加体力劳动”,但也享有担任圣职的特权和不服兵役、不缴纳世俗捐税的豁免权。所有教士都身穿教士服,许愿发誓,直接听命于罗马教皇,只接受罗马宗教法庭的审判,在与俗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与罗马教会严格的教阶制相对应,教士内部上下级关系分明,高级教士与低级教士差异悬殊。
所谓的高级教士主要是指那些出身于贵族世家或者受过较高水平教育、担任教会高级职务的教士,如大主教、主教、男女修道院院长和骑士团首领等,他们不仅享有相应职务的教会俸禄,而且还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占有一定的教会地产。只是因为独身,教士去世后,其职务和财产将由教会和帝国收回。
在神圣罗马帝国早期,高级教士的官职和领地主要是由皇帝授予的,被授予者也因此成为皇帝的附庸和帝国教士,要向皇帝宣誓效忠。经过教皇与皇帝的“主教授职权之争”,1122年的《沃姆斯宗教协定》规定教会高级神职人员改由当地教士选举产生,但在实际上,教皇和皇帝都有相当大的干预权,并且随着皇权和教权的此消彼长,教皇的干预权越来越大,而教会选侯和诸侯也更多地依附于教皇,对皇帝则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1495年帝国改革之后,帝国等级会议成为帝国常设中央政权机构。高级教士也成为有权参加帝国等级会议并在帝国等级会议中拥有专门席位和表决权的帝国等级之一,只是其内部又有进一步的分化。大者如美因兹、科伦、特里尔(Trier)三大主教,均为帝国选侯,在帝国等级会议的选侯院中拥有席位和表决权,也占有面积较大的教会邦国。比选侯低一级的帝国教士是一般教会诸侯,包括主教、大主教和骑士团首领,他们在帝国等级会议的诸侯院中拥有席位和表决权,其邦国也比较大。再低一级的是男女修道院院长和大教堂教长,在帝国等级会议中,他们虽然拥有席位,但只有集体表决权,也只占有面积很小的邦国,有的甚至只是几所建筑物。
教士是唯一一个因为守独身的戒律必须经常根据资质重新招募补充的等级,对教士等级的归属原则上不以出身为依据,而是通过祝圣来确定。但在实际上,只有贵族或贵族子弟才能担任享有俸禄的教会职务,非贵族出身的人大都只能到达神甫级别,成为大主教或主教者当属极个别的例外。比较重要的教会职位,如大教堂教士会或主教区修道院的职位,往往都为贵族保留着。在科伦,在1474年前后,要进入大教堂教士会,必须出具祖先的马上比武证明。
贵族子弟之所以热衷于担任教士,主要不是为了侍奉上帝、拯救教徒的灵魂,而是为了领受帝国采邑和教会俸禄,继续保持本家族较高级别的社会地位,跻身帝国等级甚或是诸侯行列。一旦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俸禄,这些贵族子弟就不再对宗教有多大兴趣了;他们经常让人替代履行宗教义务,他们自己则一门心思地结党营私,追逐财富和奢侈生活。按照教会法规,一人只能担任一项圣职。但在实际上,一人占据多个主教或修道院院长职位的情况并不少见,累积低级俸禄更属正常。当事人的投机钻营和当权者的好恶决定一切。尼德兰的一位特别热衷于猎获圣职的红衣主教就在26个教区中占有100个采邑,年收入超过2.6万古尔登。出身于奥格斯堡市民家庭的马特霍伊斯·朗格(Matthaeus Lang,1468—1540)也因获得罗马人国王马克西米连一世和教皇尤里乌斯二世(Iulius II.,1443—1513)的宠幸,成为萨尔茨堡(Salzburg)大主教和红衣主教,并在神圣罗马帝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占有多个宗教的和世俗的职务。在1515年前后,其年收入高达5万古尔登。为了多占职位,高级教士们不仅不惜重金贿赂教皇,而且还经常动用武力抢夺。而为了搜刮钱财,他们也仿照教皇的做法,不遗余力地大肆出卖据说具有“赎罪”功能的圣徒遗物。
低级教士是指神甫和城乡布道士,或者是替代正式教士履行宗教义务的神甫助理。他们大都出身寒微,未受过多少教育,也没有什么坚定信仰,从事神职主要是为了谋生。但其正常收入菲薄,不得不在“履行宗教义务时收取钱财”,甚至靠一些欺骗性小把戏,例如假装圣徒,捏造奇迹,化缘募捐,驱巫赶鬼等活动,赚点外快;有的教士还经常偷窃教堂济贫捐款和农民向教堂捐献的布匹。他们粗俗无知,所做的布道只不过是对经院神学中的论点作些很肤浅的解释,无法满足严肃认真、心底虔诚的教友的需要。为了讨好听众,他们经常将一些粗俗故事、低劣笑话与他们的劝诫杂凑在一起,拿自己的职责当儿戏。他们也普遍地漠视教规,娶妻生子,破坏戒律,过世俗生活。修女和修士甚至公开举行婚礼,伴以弥撒和婚约,并大吃大喝一顿。
但也有一些主教和神甫学识渊博、作风正派、恪尽职守,一心一意地侍奉上帝,祈求赎罪得救,获得精神安慰。他们目睹教会的衰败,质疑正统教义,积极探索救赎之道,坚决主张革除教会弊端,恢复原始基督教的纯洁。例如马丁·路德就是这样一位具有强烈宗教性格的神职人员。
(二)贵族
相对于教士等级而言,贵族、农民和市民均为世俗等级,法律地位比教士低一级,实际地位却不尽然,在贵族、农民和市民之间,实际地位的差别更是悬殊,各自等级内部的分化也十分严重。首先是贵族等级已经沿着纵横两个方向发生了分化。
贵族有直属帝国的帝国等级和隶属邦国的邦国等级之分。前者直接从皇帝那里接受封地,是皇帝的附庸;后者从大贵族那里接受封地,是皇帝的附庸的附庸。邦国大小不等,地位也有高低之别,爵位则分大公、公爵、侯爵、亲王、伯爵、自由领主或男爵等多种;凡有爵位的贵族都有徽章和封印,其名字也通过von、zu或von und zu等字与领地名称相连。贵族以习武、行武为业,享有司法特权,可谋取教会享有俸禄的教职,也可担任军事长官,或到宫廷和国家管理部门任职。除了个别功勋贵族,绝大多数是原始贵族,或者说血统贵族,是通过继承遗产而获得领地和爵位的。
尽管仍属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阶层,但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帝国贵族已经丧失了原先的统一性,中等贵族基本绝迹,高级贵族与低级贵族、大贵族与小贵族已经有了明显差距,甚至一度产生激烈的对抗。
高级贵族,如萨克森公爵、莱茵普法尔茨(Rheinpfalz)伯爵和勃兰登堡马克伯爵已成为与美因兹、科伦、特里尔三大主教并列的帝国选侯,也是帝国等级会议选侯院的成员,权势显赫。但在萨克森公爵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1412—1464)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恩斯特(Ernst)和阿尔布雷希特(Albrecht)先是共同掌管其父的遗产,而恩斯特因为年长之故继承了选侯职位。1485年,兄弟两人瓜分了他们的领地。阿尔布雷希特及其后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仅袭承萨克森公爵爵位,而无选侯职位。普法尔茨(Pfalz)伯爵是在领地中“享有王权的伯爵”,也有勃艮第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普法尔茨伯爵、莱茵普法尔茨伯爵、图林根普法尔茨伯爵等数位,但只有莱茵普法尔茨伯爵为帝国选侯。马克伯爵是帝国边境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也有数位,如巴登(Baden)马克伯爵、柯尼希斯马克(Knigsmarck)马克伯爵等,但只有勃兰登堡马克伯爵属于帝国选侯。除了三大世俗选侯,其他高级贵族也已成为帝国诸侯,在帝国等级会议的诸侯院中拥有席位和表决权,地位低于选侯,但也可以参与帝国大政方针的制定。
选侯和诸侯经常被人不加区别地统称帝国诸侯,他们不仅在帝国中央政权的主要机构中握有重权,在地方上也统治着大大小小的邦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军事防御权,以及诸如征税、铸币、采矿、犹太人保护等重要经济特权,并致力于进行邦国的国家化建设。
伯爵和自由领主原属中等贵族,自1521年起开始上升为可参加帝国等级会议的帝国等级,但只有集体表决权。大多数伯爵领地很小,但通过军功或担任国家要职,也可以扩大自己的势力。例如拿骚(Nassau)伯爵或菲斯滕贝格(Fürstenberg)伯爵,其势力之大,堪比一般诸侯。
与伯爵和领主的地位上升相反,骑士每况愈下,处境可悲。骑士不属于帝国等级,无权参加帝国等级会议,不仅无法保障政治独立性,其生存自身也岌岌可危。
骑士的产生与贵族爵位和领地继承制度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在神圣罗马帝国早期,贵族的所有儿子都有继承权,都可以继承某种爵位,分得一部分领地。这种继承制度一方面制造了越来越多的同一爵位的贵族,另一方面使得原先面积较大的整块领地被分割成为面积大大缩小的数块领地。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Karl IV.,1316—1378)颁布《金玺诏书》(Goldene Bulle),明确规定选侯的领地不可分割,一律由长子继承,其目的原本是为了确保选侯数目的固定不变,防止选侯领地被分割继承后出现多个继承人获得选侯权利的情况,但这一规定也初步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后来,为了保持家族实力,不少高级贵族也开始采纳长子继承制。这样一来,只有享有继承权的贵族长子可以继续保持高级贵族地位,无继承权的贵族子嗣就必须另谋出路。有的在年少的时候就被送到修道院,研习神学,以备将来竞聘教会圣职。有的则被送到某个较高级别的贵族宫廷接受教育和军事训练,成年后可被封为“骑士”,或者继续为同一贵族效力,拥有一小块封地或辖区,或者应邀承担某个地方的防卫职责,获得酬金,或者应招参加国王、皇帝和大贵族的私人军队,充当雇佣军首领,领取军饷。再后来,随着诸侯邦国官僚政治化的扩展,也有贵族子嗣进大学学习,以便将来谋取一官半职。
那些谋得教会职位的贵族子嗣,大都跻身于高级教士行列,成为教会诸侯,可以保持较高的地位。投身诸侯宫廷或邦国行政管理部门的贵族后裔,虽然沦为诸侯的臣属,丧失了政治上的独立性,但因收入可观,亦无衣食之忧。只有以军事为职业的骑士日趋没落。
骑士的没落可归咎于个人,如沾染恶习等,但最主要的还是由战争技术发展造成的。随着火药武器的普遍使用、雇佣军、步兵和堡垒战作用的增大,传统的身披重甲、运动不便并且以一对一搏击为主要作战方式的骑士部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对于骑士来说,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功能的丧失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深刻的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骑士以战争为职业,别无他长,丧失军事意义,就等于丧失了收入来源。而要自行组建、装备雇佣军,独立指挥作战,又缺乏起始资本。如果参加现成的雇佣军,骑士就会面临激烈的竞争,不仅发挥不了垄断作用,甚至连个军官也当不上。尽管诸侯宫廷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某些高级职位仍为他们保留着,不少骑士依然我行我素,不肯轻易放弃自尊和自由。
在骑士传统比较深厚的韦特劳(Wetterau)、莱茵郜(Rheingau)、弗兰肯和施瓦本等地,骑士反抗十分激烈。他们力图维持“旧的习俗”和“旧的特权”,坚决抵抗社会地位下降,极力争取新的政治活动空间,甚至期望上升到与诸侯同等的地位,但极少成功。
联合和结盟是骑士捍卫自己利益的传统工具,这一工具直到中世纪后期还经常为骑士所利用,例如施瓦本骑士就在15世纪初成立了“圣格奥尔格盾牌骑士团”(Gesellschaft St.Georgenschild),1488年加入施瓦本同盟,成为帝国西南部一股并非不重要的政治力量。除此之外,骑士还经常组建只接受旧贵族参加的骑马比武协会,构筑封闭的社团,排斥非贵族官员,孤立市民上升者。他们也蔑视严禁决斗的法规,自行进行战争,力图通过武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志,甚至拦截商旅,掠夺财富,洗劫城市和教会诸侯邦国,不惜沦落为强盗骑士。
也有一些骑士思想比较开放,能够从骑士军队的失败中汲取教训,致力于学习新的作战技术,以适应新型战争的需要。他们也主动投靠皇帝或势力强大的诸侯,充当军事顾问和雇佣军首领,与市民或农民出身的军官展开竞争,重新在军队中占据领导地位。虽然牺牲了某些独立性,但却可以凭借累累战功,赢得相当高的地位,例如格奥尔格·冯·弗隆茨贝格(Georg von Frundsberg,1473—1528)等人。就整个近代早期来说,贵族内部虽然发生了严重分化,但相对于农民和市民等世俗等级来说,其社会领导地位并没有发生动摇。
(三)农民
15世纪末、16世纪初,农民仍占神圣罗马帝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在帝国各地,甚至在各个封建邦国内部,农民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状况又有明显差异。大体说来,农民依其法律地位可分为自由农、佃农、农奴数种,依其经济状况可分为大农、小农、无地农民和帮工等多个层次。
拥有土地和耕地的自由农主要分布于帝国北部和南部地区,特别是在威斯特法伦、黑森林、瑞士、符滕姆贝格、巴伐利亚南部和蒂罗尔等地。在这里,土地分割占有属于常规,不少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少数农民还可通过种植经济作物,经营畜牧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从市场机会中获利,过上富足生活,成为富裕农民。
然而,在遗产继承权得到认可的地方,在地产遭到严重分割的地方,即使是富裕农民,由于习惯于将土地平均分给自己各个儿子,这样一来,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占有的面积也越来越小,小农或小地产占有者(在帝国西北部称作Kleinktter,在巴伐利亚称作Sldner或Seldner)数量大增,其地位很不稳定。小农即使在年景较好的时候也积攒不了多少储蓄,年景差的时候更是接近生存危机的边缘。除此之外,自耕农和小农还遭受着教会和国家的多重盘剥,除了地租和大小什一税,还必须服劳役和杂役,缴纳贡品、捐税和租金等。尤其可怕的是,农民经常遭到盗匪的抢劫和兵痞的劫掠;一旦发生战争,他们连最低的生活水平也不能维持。偶有天灾人祸就有可能穷家荡产,有的成为有房无地者,有的成为完全丧失财产者,不得不做帮工,或者到城市做日工。不少人还报名参加雇佣军,企图在军队中寻找谋生和升迁机会。
尽管如此,就整个帝国来说,自由农民的存在仅属个别性的例外。绝大多数农民不是佃农就是连人身自由也没有的农奴。在帝国东部,特别是在易北河以东地区,帝国诸侯或邦国诸侯的权力还很微弱,庄园主(乡村贵族或容克贵族)势力较大,农民深受农奴制的束缚,处于领主或庄园主严厉的集约统治之下。他们依附于领主,没有迁徙自由,不能脱离他们的份地,甚至必须获得领主的准许才能结婚,就连他们的身体也可由领主任意享用,他们的孩子也要给领主做奴仆。他们的个人财产极少,但却承担着沉重的劳役,无偿地为主人劳动,缴纳额外的赋税。其中,最为沉重的是遗产税。农奴还隶属于庄园,可以被同庄园一起出卖、抵押和收购。
虽然始终存在剥削和被剥削关系,但在领主和农奴之间也有相互依赖情况。个别领主也会对其农奴尽一些“保护”职责,特别在困难时期,领主有义务帮助农奴渡过难关,例如在歉收时提供种子,在发生火灾(烧毁房舍)时提供建筑木材。有些地方,领主和农奴甚至组建了一种家长制的经济和生活共同体,相互照应。而领主的严厉监控,也使得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民之间缺乏合作,大规模的农民反抗斗争难以发生。
在帝国西部,在施瓦本、弗兰肯、萨克森和图林根等地,农奴制原本已经消失,租佃制普遍发展,领主统治变为地主统治,绝大多数农民事实上成了只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地主占据“直接所有权”(dominiumdirectum),并且为此索取农民的服务;佃农拥有“受益所有权”(dominium utile),耕种土地,除了缴纳地租,其余收成便为自己所有。而在中世纪晚期农业萧条期间,地主为了留住农民或吸引农民前来,还将地租规定的较低。农民继续负担的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大都用农产品缴纳。
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农业和工商业经济的繁盛和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地租收入大幅贬值。生活费的提高使得贵族地主要维持其符合等级要求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困难,对现金的需求大增。但要违反契约,提高租金或更换佃农又很不容易,于是不少地主加强了对佃农和季节性短工的人身控制,要求他们像农奴一样承担义务。他们“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在上施瓦本和上莱茵河流域,这一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致使农奴制大有“光复”之势。例如在魏因加滕,15世纪法律文件还不偏不倚地把依附于修道院长和神职人员的农民称作“穷人”或者“属于修道院的穷人”,到了16世纪就开始称之为“农奴”了。农民的份地也被剥夺一空。
新的农奴制限制了农民的自由,类似于帝国东部的农民不能自行脱离领主庄园迁往他处,农民也丧失了迁徙自由,不能随意离开其租佃的土地,不能与同一地主的其他佃户联姻。原先规定孩子的身份地位跟随母亲所属的等级。现在则规定,凡是出自“不正当”婚姻的孩子,无论怎样都是农奴,即使其母亲属于自由人。新的农奴制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使之难以保持他们在中世纪晚期赢得的财产占有权。农民死后,其后人要缴纳死亡捐或遗产税。魏因加滕修道院规定:修道院有权征收男女农奴死后遗留财产的1/2到2/3,也有权征收其遗留的最好牲畜和最好衣服。例如牛圈中的牛,其最健壮者要归地主。小农大都饲养着2—3头母牛,一家人的生活,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这几头牛,一旦上交,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就没有了。除了源于土地租佃和人身依附的义务,小农还有其他负担。例如什一税,其中包括缴纳粮食的大什一税,缴纳水果和小牛的小什一税。什一税原本是教会征收的赋税,现在由地主或诸侯来征收,其严厉和苛刻较之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此外,还有种类繁杂的帝国税和邦国税。平均起来,每个农户要缴出其全年总收入的30%。
过去,当地森林、草地、湖泊和溪流均属公共资源,农民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而许多小农和贫农也指望着从这些公共资源中获得部分补贴家用的东西。他们没有土地,但却有一两头牲口,为了饲养它们,除了公用地的草地,别无他法。他们也需要森林,如要建筑房屋,或在冬季取暖,都必须从森林里取用木材和木柴。现在,诸侯和贵族颁布法令,将所有公共资源收归己有,严禁农民伐木、狩猎、放养牲畜和捕鱼。如果有这方面的需要,必须申请特许和缴纳相关费用。农民想要吃鱼,不得擅自从河塘水池中捕捞,而是必须到地主开设的鱼市上购买。违背禁令者将受到严厉的体罚,甚至被处死。对于本来已经相当穷困的小农来说,这不啻雪上加霜。
这些限制和禁令直接触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公然违背了农村公社(简称村社)的习惯法和村社自治传统,因此不能不大大引起农民,特别是以村社为自治机构的农民的反抗和斗争。
以地方法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社是农村的一个重要自治机构。长期以来,在神圣罗马帝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在瑞士和上德意志地区,村社大都以法人代表身份存在着。在巴伐利亚,村社的总数至少有800个,其中大约700个位于多瑙河(Donau)以南地区。有的村社只包括一个村庄,有的则包括多个村庄。它可以,但并非必须完全等同于司法管辖区和教会管辖区。村社有村社大会和经它选举产生的常设管理机构。但参加选举的主要是作为一户之长的男性,并且是有地农民和村社的正式成员;妇女、儿童、无地者和外来农民则没有选举权。有的地方,村社政府的成立要经领主的批准,官吏要对领主的管家发誓,保证履行领主规定的义务。村社领导集团有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村民经济活动、村社公共资源和其他日常事务的法律、规则,有权向全体村民征收用于村社公共事业的税金,有权向违反村社法规的村民收取罚金,有权维护村社的和平。村社维护着农民的基本权利,既是农民的生产合作和社会互助组织,也具有相对独立地管理村民事务,保护村社整体利益的一定的政治权力。从协助村庄低级司法审判到组织十分复杂的三圃制轮作或者公地的使用,直至并非罕见的牧师选举。这些合作制自我管理机构也经常代表农民对抗地主,有的时候还能够在诸侯面前,或者在帝国最高法庭上,充当起诉人。
为了“维护农民的自由、古老的习惯和公正”,维护村社的既有权利,各地农民,特别是帝国西南部农民,经常发动起义,以古法为武器顽强进行抗争。在瑞士,农民在1489年起义反对苏黎世城和圣加仑修道院;1513—1514年又起义反对卢塞恩、伯尔尼和索洛图恩。在阿尔萨斯(Elsa),农民也在1493年发动起义并建立了秘密革命组织“鞋会”(Bundschuh);施佩耶尔(Speyer)主教辖区的7000农民也在1502年宣誓加入了“鞋会”。另一个号称“穷康拉德”(Arme Konrad)秘密革命组织于1503年春出现在施瓦本。1513年,“鞋会”在布赖斯郜(Breisgau)起事。1514年,“穷康拉德”在符滕姆贝格起事。1517年,“鞋会”又在上莱茵起事。这些斗争堪称1524—1526年间农民大起义的前奏,两者在许多方面都有密切联系,但与1524—1526年间的普通人革命不同,这个时期的农民起义大都是针对邦国内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尚未提出废除农奴制等具有普遍意义的要求,也没有提出系统地贯彻神法的政治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没有实现跨邦国、跨地区的联合。
(四)市民
市民是在11—13世纪随着城市的兴起而形成的,并且主要由从农村游离出来的商人和手工业者构成。他们为了从事长途贸易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聚居在已有城市周围,并且建立了与内城相对立的外城。出于安全的需要,他们也筑城墙、挖壕沟、架吊桥,建起了一个个新Burg(城堡),并且自称为Bürger(市民)。城堡是手工业者和下层居民的聚居地,但不是现代意义上住宅区的社会分化。这里有方便生产经营的自然条件,如河流,染色和制革作坊可用其水进行漂洗作业,磨坊主和铁匠则可用其水作动力。
自中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城市迅速发展,很快就成为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到宗教改革前夕,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城市星罗棋布,总计5000余座;纯德意志城市也有3000余座。城市的规模虽然不大,人口较少,但也有诸如安特卫普、奥格斯堡、根特(Gent)、科伦、纽伦贝格等居民数量多达3万—6万人的大城市。而在阿姆斯特丹(A msterdam)、不伦瑞克、不来梅(Bremen)、布雷斯劳、布鲁塞尔(Brüssel)、但泽、埃尔福特(Erfurt)、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哈勒姆(Haarlem)、汉堡(Hamburg)、莱顿(Leiden)、利勒(Lille)、吕贝克(Lübeck)、列日(Liège或Lüttich)、布拉格(Prag)、雷根斯堡、罗斯托克、施特拉尔松(Stralsund)、施特拉斯堡、乌尔姆、维也纳(Wien)等城市,居民也多达1万—3万人。在尼德兰、莱茵兰(Rheinland)和萨克森等工业和采矿业地区,有大约16%的人居住在人口超过5000人的城市。
因为身处主教辖区和贵族领地,早期市民同农奴一样也深受教俗领主的剥削和压迫,但他们很快就从手工业和商业经营中积累了财富并赢得了声望,发展成为资产者,成为位于贵族和社会下层民众之间具有自己权利范围和特殊伦理道德的等级及社会阶层。他们也按照意大利伦巴德(Lombard)城市的样板,力图摆脱城市领主的控制,实现自治和独立自主。有的城市从国王或皇帝那里获得了自由许可状,成为直属于帝国的帝国城市;有的城市从主教或其他诸侯那里得到自由许可状,成为一般的自由城市;更多的城市依然受诸侯管辖,称作诸侯领地城市,在诸侯领地发展成为邦国之后,也相应地成为了邦国城市。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都是被神圣罗马帝国封建主承认的自治单位,拥有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特权,如集市权、铸造货币权、征收关税权和设防权,对外俨然是一种独立的政治势力,是神圣罗马帝国拥有特别法律地位的帝国等级。邦国城市既无完全独立的自治权,也无完善严密的政治组织,保留着依附和自治两者兼有的混合型特点,不属于帝国等级。
1500年时,78%的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集中于神圣罗马帝国南部地区,帝国等级会议也经常在纽伦贝格、康斯坦茨(Konstanz)、沃姆斯、奥格斯堡、施佩耶尔和雷根斯堡等城市举行。帝国南部因此也成为政治状态比较活跃的地区,市民等级的力量比较强大,政治觉悟也比较高。
但从经济和政治意义上看,各帝国城市之间又有很大的差异。上施瓦本帝国城市继续保持着较强的合作机制,其他地区的帝国城市,例如弗兰肯帝国城市中的最重要者纽伦贝格却不复如是。一些帝国城市,如纽伦贝格、施特拉斯堡、乌尔姆、施韦比施哈尔或罗特魏尔(Rottweil)同时拥有类似于诸侯的相当大的邦国统治权,其他帝国城市,甚至包括像奥格斯堡或科伦那样重要的帝国城市,在城墙之外没有任何地盘。还有一些帝国城市,如维姆普芬(Wimpfen),根本无力捍卫自己的自治权,临近邦国的护送骑士可以任意骑马穿越其城内的市场。除此之外,在一些帝国城市之间还存在某种政治委托关系,在纽伦贝格和一些较小的弗兰肯帝国城市之间就存在这类关系。不少帝国城市居民数量不足2000,其经济实力远不如一些邦国城市。
与农民和农奴不同,市民摆脱了土地束缚和婚姻强制,享有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可以自行支配、处理自己的财产和遗产;也可以在照章纳税的前提下,从事自主经营。市民只受所在城市的司法机构管辖,不受城市之外的法庭审讯,不能被任意传唤出庭,不能被强制监禁。在自己所在的城市中,市民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参政权,可以在成员众多的自治团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农奴或依附农只要被城市共同体接纳,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但并非所有城市居民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和城市自由权,城市也在其周边地区拥有依附农。要想成为市民的人都必须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宣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只有那些居住在城市并且有能力、有财产的人才能被容纳,才能享有市民权。而在实际上,市民只构成城市居民中的很少一部分人,只代表着城市居民中少数人的利益,其排外倾向非常明显。成为市民殊不容易;城市决不接受有可能在将来成为城市负担的穷人,决不接受“搭伙者”。居住在城市而无市民权者仅仅是城市居民,但也要向城市缴纳捐税。
就是在市民共同体内部,也有上中下层之分,决非一律平等。城市领主委任的管理员、担任驻防长官的骑士、定居城市的地主和从事大宗贸易并且获利丰厚的商人以及后来的大企业家、大银行家、高利贷者、房产主和富裕的手工业工场主等构成市民上层和城市中的“名门望族”。他们占有较多财产,享有种种特权,也受过较高水平的教育,位居城市社会等级制顶端并且掌握市政大权,支配城市邦国,控制城市经济,惯于用金钱换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这些市民上层财大气粗,在经济势力方面远远超过一般贵族,甚至自身也有机会被擢升为贵族。他们也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供给他们上学,使之有机会进入教会和政府部门,成为一代新贵。
众多小商人、小业主、手工业工匠,自主经营或加入了某个行会的手工业者,拥有某种社会性工作职位者和某块城市地产者,构成市民权拥有者的大多数,也就是说中间阶层或普通市民。他们大都开设由一位师傅、一位或两位伙计或帮工组成的小作坊或小店铺。极少数作坊或店铺拥有五位或更多的伙计或帮工。他们并不只为市场生产,有的兼营农业,有的依附于某个贵族家庭,专门为其制造用品。与城市贵族相比,他们在收入和教育方面大打折扣,只有少量的政治参与权,但要承担缴纳赋税、服兵役和服从市政当局的义务。
同行业的手工业者往往组织起来,成立行会、联谊会和联盟等职业团体。行会不仅是价格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载体,而且是从事工商业的城市市民的生活共同体。它通过规定原材料供应、产品制造和销售条件、产品质量和价格,对生产进行监督。它也通过限制工匠数量,禁止新生产方法,消弭竞争,有效地维护了职业和等级的尊严。它还通过限制生产和利润、为集团的利益控制市场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暴富,保护了一些经营不善者。行会最初对所有手工业者开放,没有成员数量限制,到后来却越来越“封闭”,成为由行会师傅所把持的、拥有特权的卡特尔式组织,及寡头政治统治的工具。
市民下层主要是指那些破产的师傅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其中不少人甚至沦落为按工件领报酬的雇佣劳动者。他们虽然日趋无产阶级化,但在意识上却不愿意成为无产者,不愿丧失市民身份、降低社会地位。
在摆脱了领主统治之后,大多数城市设立市政会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城市法庭管辖和约束城市居民,并试图通过建造教堂、建立医院和收容所、承担济贫救灾的义务等举措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持城市和平。除了政治决策,市政会也干预城市经济、规定物价、处理市民纠纷,由城市法官审理谋杀、窃盗、强奸、同性恋、施行巫术等犯罪案件。
市政会首脑大都是一位或两位市长,其权力不再来自城市领主的委任,而是更多地产生于通过市民宣誓而联合起来的全体市民的要求。市政会逐渐发展成为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城市政府。但在最初,市政会成员大都出自本城的名门望族,普通手工业者不满于名门望族的专权,力图通过行会组织,争取更多的权益。有些行会在强有力的组织者的领导下也经常能够实现这一目的。14—15世纪的行会斗争导致市民参政的加强;在许多上德意志的城市中,市政会的社会基础扩大了,部分行会手工业者参与了城市管理。在城市政府和司法机构中,贵族委员和市民委员在数量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均衡。有的城市还设立了单独的大理事会,议决特别重要的事务,监督原有的、现在大都被称为“小理事会”的市政会。后来又有一些专业委员会得以建立。其工作人员最初多为神职人员,后来也有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了。
然而,行会斗争并没有导致彻底改变城市社会结构的结果,只是个别市民和市民团体跻身于市政要员行列。旧的统治者家族依然享有许多政治和社会特权,依然占据城市的领导职位,即使行会手工业者在市政会中已经拥有不少席位了。名门望族有钱有闲,比手工业工匠更方便处理政务。大理事会的权限很快又受到抑制,名门望族重新巩固了他们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领导地位,甚至还有所扩大。他们出入专门的酒吧,严守门当户对的婚姻规则,远离普通市民,但却加强了与土地贵族的联系。除了经商,不少名门望族还大量购置地产,坐享地租之利,追求贵族生活时尚。与此同时,市政当局也有目的地加强了自己的立法和行政管理功能,把市民生活的更多领域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原先作为市政会执政依据的市场条例,被发展成为内容广泛的章程;借助于它们,市政会推行一种相当严密的社会监控,严格监管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市政会与城市法庭无论在机构方面还是在人员方面大都合二为一,现代宪政的三大权力完全集中在市政会寡头手中。在一些较大的城市中,已经有不少受过教育、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参与了城市管理。他们是经过长时间斗争,在排除种种阻挠之后,才得以进入市政会的。1500年前后的帝国城市虽然堪称共和国,但其实际推行的决非民主政治,它们更多的是现代官厅国家的前驱。通过服饰条例和其他类似条例,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体系便得以确立。市政官员大都具有寡头政治倾向,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市民的代表和受委托者,而是以臣民的主人自居。虽然在许多城市的市政会中增加了行会代表,个别城市的市政会甚至完全由行会控制,但其统治方式依然是官厅式的,与先前名门望族建立的城市政体一样,高高在上,远离市民。即使需要营造一种广泛的意见一致,市政会也不再通过市民集会而是通过直接颁布法令(宗教改革期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行会市民的参与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行会组织本身也是实行寡头政治的,只是其吸纳成员的方式与名门望族不同而已。
这样一来,大多数个体市民,更不用说居于城市社会最底层的居民、帮工和仆役,越来越多地成为纯粹受市政会统治的对象了。市政会明显地将市民看作“臣民”,自己则以“主人”身份发号施令。然而,这一发展结果也经常激起广大市民的反对,新的市民参政要求再次高涨起来。在一些城市中,市民建立了监督市政当局,特别是其财政部门的委员会,有的时候,尤其是在社会紧张局势加剧时,市民的斗争可导致市政会重组,有更多的城市居民参与政治。
在较广泛的意义上,手工业帮工和学徒也属于行会市民。但与师傅不同,他们仅为非全权市民。在行会中没有席位和表决权,更没有选举市政会成员的权力。他们必须等待机会,自立门户,成为师傅,招徒学艺。但大都要等到老师傅去世才可以填补空缺。有的帮工终生也等不到这样的机会。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帮工们结成“帮工联合会”、“帮工兄弟会”和“苦难兄弟会”等团体,集体上诉,要求增设工作岗位。对于这些熟练工人的联合组织,市政当局和手工业工匠师傅都报以仇视态度,认为它们是潜在的危险,动乱的根源。
在建有主教教堂和修道院附属教堂的城市中,也有许多教会人员,如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和修女等混杂在城市居民中。他们属于受保护的城市居民上层,但并非城市市民。他们只遵守教会法规,也只受大都不在同一城市设立的教会法庭的审讯,不受市政当局的管辖,也不受城市经济法规的约束,不向城市缴纳赋税,但其经营活动却经常使城市工商业者感受到激烈的竞争。因此,对于教会和神职人员,无论城市工商业者还是市政当局,都有加以限制的愿望。通过抗争,不少城市也获得了推举本市市民担任教士的权力,并且掌握了对教会财产的管理权。女修道院也只接受本市的单身女子,其产业由市政会委派专人监管。但在反对教士的管辖权(Privilegium fori)和免税权(Privilegium immunitatis)斗争方面,许多城市只是在宗教改革运动兴起后,才有机会获得成功。
(五)社会边缘群体和新兴团体
除了教士、贵族、农民、市民诸社会等级外,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城市和乡村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边缘群体,例如侩子手、剥兽皮工人、补锅匠、杂耍艺人、娼妓以及流浪汉、吉普赛人和犹太人等。这些人经常遭受歧视,被看作是“不诚实者”,是应当加以铲除的社会渣滓。
吉普赛人自15世纪从东南部进入帝国。他们原为基督教徒家族的后裔,并且因为信仰的缘故而受到迫害。但在许多诽谤性流言出现后,原先的同情转变为拒绝和仇视了。吉普赛人种族和语言的怪异,他们居无定所的漂泊流浪习性,他们谋生手段的不透明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惯于犯罪的嫌疑最终导致流言四起。特别是在土耳其危险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吉普赛人又因为与其生活在奥斯曼帝国中的部族的联系而被人怀疑为土耳其人的间谍。早在16世纪初,有些邦国就在其治安条例中增加了严禁吉普赛人在自己邦国定居的条款。后来的一些条例更进一步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吉普赛人之所以能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下来,除了人数少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国家政权薄弱,特别是在一些小邦国,诸如此类的迫害条款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犹太人也属于“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早已不再享受邦国法律的保护,一直处于受迫害状态。他们是被基督徒从宗教上定义的局外人,只能在基督教社会的边缘地带占据一种仅拥有少量权利的地位。自奥古斯丁以来,犹太教是基督教的女仆或女奴的观点长期流行。在基督教徒看来,只有到了世界末日,犹太教徒才能获得光明,因为在对基督的信仰中,犹太人也可以进入新的上帝子民共同体。诸如此类的观点不仅导致了对犹太人的血腥迫害,也导致了各种各样歧视和奴役犹太人的行为,导致了将犹太人与正常社会隔离开来的举措。在1519年的雷根斯堡,中世纪晚期城市驱逐犹太人行动达到了一个顶峰。此后,驱逐事件一度近乎消失。这时,罗马法已经开始在欧洲各国流行,而罗马法把犹太人看作与基督徒地位平等之人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犹太人的歧视。犹太人的经商和积累财富的能力,也使得皇帝和诸侯看到了一项财源。的确,不少犹太人很善于经营,不仅从事金融和典当业务,而且也经营铜、布匹和其他批发及零售业务,经常接受博览会客商的剩余货物,并且不遵守禁止提价经营粮食和烟酒等消费品的法规。于是,犹太人得到了帝国的庇护。皇帝和诸侯都以向犹太人征收保护税的办法,充当了犹太人的保护者。尽管如此,犹太人也只能在黑森的弗里德贝格(Friedberg)、沃姆斯和法兰克福等地居留。另有一些人在乡下从事贸易和小额贷款活动,如果当地的诸侯不下令驱逐的话。还有不少犹太人移居神圣罗马帝国东部、波希米亚和波兰等国,在这里,人们特别需要犹太人的生产和经营技能。但是总的说来,犹太人仍受到普遍的憎恨,而要激起这种潜在的憎恶感又是很容易的,毕竟在犹太人当中一直有一些心狠手辣的放高利贷者,他们违背基督教道德的劣迹,经常成为众矢之的。
随着教育的普及和大学的兴办,受过高等教育的市民子弟大量涌现。他们或者供职于市政当局,充当书记员和公证员,或者任教于大中小学校,充当讲师和教授,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和诊所,充当自由职业者。还有人担任帝国或邦国官员或雇佣军首领。个别人还能够因业绩突出或因国王和诸侯的宠幸而得以晋升为贵族,如布尔滕巴赫(Burtenbach)的塞巴斯蒂安·舍尔特林(Sebastian Schertlin,1496—1577)就在1532年成为皇帝军队全体步兵的最高指挥官,后来又被皇帝任命为大元帅、总指挥和大法官等。官员群体不属于传统社会的等级,他们是通过教育和职业而不是由出身和法律所决定的。他们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属于中上层。因为富有知识和批判精神,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积极投身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成为新时代的精神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