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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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概述
(一)制定健康检查要求的目的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及受血者的安全,必须制定献血者的健康检查标准,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按照标准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复检。在我国,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测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天。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献血者血液检测的初、复检不得用同一厂家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献血者的健康标准及检查项目有所不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国家标准(GB18467—2011),代替此前实施的GB18467—2001,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GB148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结构是:前言、正文及附录。正文包括10章,即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总则、献血者知情同意、献血者健康征询、献血者一般检查、献血前血液检测、献血量及献血间隔、献血后血液检测;附录包括2个,均为资料性附录,即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除本标准的第4章、5章、9章、10章、第8. 2、8. 3条款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二)制定健康检查要求的条件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筛选条件的制定主要从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两个角度进行考虑,比如从保护献血者的角度考虑的筛选条件是年龄、体重、献血间隔、血压、血红蛋白、既往病史、是否妊娠等;从保护受血者的角度考虑的筛选条件是经血传播疾病、旅行史、免疫接种、服用对血小板功能有抑制或延长半衰期的药物、肿瘤、接受血制品输注、CJD家族史、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因素、疟疾、穿刺部位的条件等。
(三)确定健康状况良好的标准
只有健康状况良好的人才可以成为献血者。“健康状况良好”很难被定义,但可以通过简要既往病史、观察和简单的检查加以判断。训练有素的医师、护士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发现明显的非健康状态;没有资质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指导以明确怎样观察献血者及何时该把献血者交给有资质的和注册的卫生专业人员。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书面记录文件参见《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附录A、附录B。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献血者在献血当天应感觉良好,并能进行正常活动。应向献血者了解以下信息:是否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是否有健康方面的小问题,是否有传染病暴露史或疫区旅行史,是否有治疗的及外科的干预措施,以确定是否适合献血或需要延期献血。患有某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献血者若病情得以控制可以献血。为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身体健康,在献血人群中必须确定和排除不宜献血者。不宜献血者包括:永久不宜献血者和暂缓不宜献血者。
二、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
教育并指导献血者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自我排查是献血者招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6. 1条共23款规定了不能献血的情况。
制定献血者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时,有的是从保护献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有的则是从保护受血者健康的角度,也有的是兼而有之。
(一)从保护献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
1.患有循环系统疾病者 有循环系统疾病的患者对血流动力学改变引起的心血管和脑血管的变化比较敏感,所以,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潜在献血者,除已完全治愈的先天性疾病之外,应永久不宜献血。
2.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一般情况下,这些疾病都是献血的禁忌证。这类患者对突然的血流动力学的改变比较敏感。有传染性的、病因不明的,或有明确证据的神经系统损害的情况都要排除在献血者之外,有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的必须永久延期献血。
3.抽搐病史 有癫痫病史者永久不宜献血(不包括小儿惊厥)。多次出现晕厥者也永久不宜献血。
4.消化系统疾病 主要是可能影响铁吸收或血液丢失而带来献血者铁的缺乏。
5.泌尿系统、血液、免疫、代谢、肾脏、呼吸系统疾病 患有这些疾病者,大多数疾病都比较严重;大多数有严重疾病病史的潜在献血者永久不宜献血。
6.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骨髓异常增生,这些都永久不宜献血,即使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得到成功的治疗。
(二)从保护受血者的角度考虑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
1.传染性疾病患者 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乙肝、丙肝;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Ⅰ型/Ⅱ型;巴贝西虫病;黑热病(内脏利什曼病);克鲁斯锥虫病(恰加斯病)等。
2.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3.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 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4.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的治疗者。
5.生长激素是脑垂体分泌的一种激素,正常情况被应用于小儿发育不良,如侏儒症;而不当的使用生长激素可能会导致患上一种罕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克雅病,是永久不宜献血的。
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7.使用注射药物(parenteral drug use)有应用非处方的静脉、肌肉、皮下毒麻药物史者,包括类固醇或激素,永久不宜献血。
8.性行为相关 有感染经血传播疾病高危性行为者,永久不宜献血。
9.接受异体器官移植者 接受异体器官移植者及其配偶为永久不宜献血者。
三、延期献血
延期献血是潜在献血者根据《献血者健康体检要求》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自我排查或咨询医护人员后做出的暂缓献血的一种决定。暂缓献血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不同。延期献血政策应谨慎使用并解释是因为证据不足才使用,证据不足导致的过于严格的解释,可能会累及其他适合输注的血液的可用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6. 2、6. 3条规定了暂缓献血的情况。
制定献血者暂缓献血的条件时,也是从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健康角度考虑的。
(一)从保护献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暂缓献血的条件
1.妇女月经期、良性肿瘤、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1周者、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1周者,肺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1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1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1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1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2周者。
2.寄生虫病 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3.急性风湿热 病愈后未满2年或有后遗症者。
(二)从保护受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暂缓献血的条件
1.口腔护理后未满3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文身术后未满1年者、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1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2.性行为 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1年者。
3.旅行史 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相关部门应关注国内外传染病流行趋势和疫情报告,及时指导献血者的筛选工作。
4.疫苗接种者 接种疫苗后也应视具体情况延期献血,这既是从保护献血者健康、降低经血传播疾病风险的角度考虑,也是对献血者的关心和负责任的体现;延期献血的具体期限与有无暴露史以及疫苗的制备工艺有关。
(1)在无暴露史的免疫接种时,如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
(2)接受减毒活疫苗注射者,如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
(3)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时,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方可献血。
(4)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如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年后方可献血;乙肝免疫球蛋白是在暴露后为避免感染而注射的药物,但不能保证每个接受注射者都不感染乙肝,所以应用乙肝免疫球蛋白12个月后才可献血。
(三)药物治疗期间的献血要求
关于药物治疗期间的献血问题,英国及欧盟的相应技术规范等认为,大多数接受药物治疗的献血者是由于其疾病本身而不是服用的药物而被延期献血的。例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贫血和恶性肿瘤。一般来说,存在于血液和血液成分中的药物对患者来说是无害的,大多数人即使服用处方药物也是可以献血的,只要服用药物的病因是可以接受的。
1.使用抗生素治疗感染时,如果献血者的健康状态良好,完全康复后2周或停用抗生素后1周即可献血,以较长的时间为准;这是因为感染本身需要一个适当的康复期,而不是因为抗生素的原因。
2.若服用的药物被证明有潜在的致畸性(如维生素A衍生物),或者这些药物能够在体内长时间的蓄积,服用这些药物的献血者是不宜献血的;这类药物有的是被健康人服用,为了预防某种疾病发生。应该考虑某一具体药物的药代动力学以及药物的作用方式,以作出是否可以献血的判断。
3.偶尔服用一些不影响献血的药物(如维生素、安眠药物)是可以接受其献血的,只要献血者身体是健康的;如果献血者在近五天内服用了影响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阿司匹林,那么其血液就不能用于血小板的制备。总之,服用了药物就表明可能患有某种不适合献血的疾病,咨询者要进行细致的咨询。
对于被延期的献血者,血站应告知其延期献血的原因,给予建议性的辅导及转诊治疗,必要时进行进一步检测。由于身体健康状况而延期的献血者,应给予营养、健康促进和健康生活方式的相关信息,必要时提供书面的健教资料,并鼓励他们去看医师。鼓励暂时延期献血者在规定的延迟期后回来献血,约定一个献血时间可能会促使他们回来。然而,有些献血者可能仍然决定不再回来,因为他们体验了负面的、消极的经历,并且对可能再次被拒绝产生了恐惧。有效的咨询有助于减少这种不必要的献血者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