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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本次点校整理,遵循以下原则:
1.原书所引前人方剂,凡剂量、炮制法、服用法有出入处不作更动,以保持原貌。
2.点校以对校、本校为主,他校为辅,慎用理校。
3.凡底本文字不误,一律不改动原文;校本虽有异文但不碍文意者,不出校记。
4.凡底本与校本有异,而文义均通者,则悉仍底本,不出校记;若校本义长者,则保留原文,出注说明。
5.凡底本中的古字,后世仍通行者不改不校,后世已不通行者,参照异体字处理。
6.底本未载之个别字、词、句,无关宏旨者,均不补入,以保持该书的原貌。生僻难明之词语、典故,出注说明其出处。
7.将原本的繁体字、避讳字、异体字等均改作中国大陆通行的规范汉字;书中 “藏 (音z à n ɡ)”“府”,表示脏腑之义者,一律改为 “脏”“腑”,不出校记;“黏”与 “粘”字的处理原则为,在发 “n i á n”音时一律用 “黏”字,不出校记;作为表示器具的 “磁”一律改为 “瓷”,不出校记;假借字、古今字、同义字,或底本特殊用字,则视情分别处理。
8.底本中个别目录与正文不一致者,据具体情况作了补正。
9.凡底本有脱、讹、衍、倒之处,均出注说明。
10.书中药物名与今行之名用字不同者 (如 “山查”作“山楂”“别甲”作 “鳖甲”等),今径改作通用名。书中药物名与今行之名不同者 (如 “猩绛”作 “茜草”等),均出校记。
11.因版式变更,原书中 “右”“左”方向性词,一律改为 “上”“下”,不出校记。
由于校注者水平有限,疏漏纰缪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同道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