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太医院医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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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1.所引用医案中,“□”为《清宫医案研究》一书所用,表示内容不详。如“□年”表示年份不详,“□月”表示月份不详。本书稿对内容不详之字,若有补充,均于其后用括号注明。

2.因脉案原件皆竖书成行,由右至左,故医案中有关方药炮制、服法、用法的记载,均用“右药”、“于左”等,本书皆遵原文。

3.辛亥革命后,逊帝留住故宫,生活、医疗等仍遵封建之礼,故脉案中有“宣统七年”、“宣统十三年”等载。

4.脉案中偶有御医将几味药物缩写在一起(如焦三仙、苏梗叶),且时载各药分量,时载药物总量。已根据脉案内容,均于药后注明。

5.所引医案,前面括号内的日期,均为加注;若无以查阅者,则注明“年份不详”、“月份不详”。

6.医案中所用犀角、虎骨等药物,现为禁用品,临床应使用相应代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