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说明
《医案梦记》,清代徐守愚撰。
徐守愚,字锦城,号聊尔居士,诸暨(今属浙江绍兴)人,清代医家,约生于清嘉庆二十年(1815),卒于清光绪三年(1877)。徐守愚早年习儒,后业医,主要在嵊州及新昌一带行医。《医案梦记》系其子徐子麐整理其父医案,另附“经验方法一百二十余方”及本人医案而成。诸案以诊治时间为序,不分门类,病证涉及内、外、妇、儿及外感等。今存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刻本及民国九年(1920)裘庆元补刻本。
此次整理以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刻本为底本,以民国九年(1920)裘庆元补刻本(简称“裘本”)为主校本。校勘以对校为主,参用本校、他校,慎用理校。
1.采用简体横排形式,用新式标点,对原文重新加以标点。
2.凡底本中繁体字、俗字、异体字,予以径改,不出注。底本中古字、通假字,原文不改,于首见处出注说明。难字、生僻字酌加注释。
3.原书中药物字形不规范者,除药物异名外,均以药物规范字律齐。
4.原书眉批移于相应正文下,用另体小字,前加“[批]”。
5.凡底本中有明显误脱衍倒之处,有校本或他校资料可据者,据校本或他校资料改;无校本或他校资料可据者,据文义或文例改,均出校说明。
6.凡底本中文字有疑义,无校本或他校资料可据,难定是非者,出校存疑,或注明倾向性意见。
7.原文中典故,简注其意义,并注明出处,其习见者仅注出处。
8.原书中引用前代文献,出注说明。其中引用与原文无差者,用“语出”;引用与原文有出入者,用“语本”;凡称引自某书而某书不见反见于他书者,或暗用前人文字者,用“语见”。
9.原书中地名、人名、书名、药名及专业术语相对生疏者,酌予简注。
10.原书中方位词“左”“右”,表示前后文者,径改为“下”“上”。
11.原书凡例中各条及正文方前原有“—”,今一并删去。
12.原书作者自序题为“医案梦记”,吴序题为“医案梦记序”,王序题为“医案梦记卷后附案序”,今分别改为自序、吴序、王序。
13.原书凡例前有“医案梦记”四字,今删去。
14.原书无总目,有卷目,今删去卷目,据卷目新编总目,置于正文前,与各卷篇题对勘并保持一致。
15.原书各卷卷题下有“暨阳徐守愚氏著,陈祖彝丹厓、五品衔嵊县典史阳羡孙文涛兰圃、王正本黼亭鉴定,裘振箕亦樵、袁殿燮和夫、赵荣恩苇芗氏、刘遐年子余、薛炳文子寅同校,男子麐小愚述编,偕胞弟小泉、立,率子圣聪,同学朱云樵、沈筱泉校字”题署,卷末有“医案梦记卷某终”字样,今一并删去。
16.原书各案多有诊治时间,或有注于题下,或注于案末,今统一置于篇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