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众传媒公共性缘起
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既定社会角色和独立社会组织的属性,使大众传媒成为社会大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系统。社会大系统制约和影响着传媒组织的生存发展,大众传媒组织对社会具有功能作用,维持社会系统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大众传媒与社会始终处于一种系统结构的互动依赖关系之中。社会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公众是社会的主体,政府则是保证社会有序发展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换言之,公众与政府是构成社会的两大主体。大众传媒与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在大众传媒与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上得以充分体现。
政府受公众的委托管理社会,是国家的权力执行机构,因此具有管理传媒的权力,并利用传媒来管理社会。同时,作为社会公众的“权力受托方”,大众传媒具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与责任。而在传媒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传媒对政权的依赖则始终是一个客观事实,政治权力与资本权力一样,永远是制约传媒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公众是传媒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一方面,传媒要实现资源消耗补偿与自身发展,必须依赖于作为信息传播接受者的公众。传媒作为特殊的社会公众组织,又担负着巨大的社会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公众依赖传媒作为参与社会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平台,又依赖传媒为其“代言”,行使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权,同时也依赖传媒实现其对多种信息的需求。
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传媒与社会的互动依赖关系具体体现于传媒、政府、公众形成的三角结构中:传媒始终处于政府与公众之间,既具有作为一个独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又具有作为一个社会公众组织的公共性,公共立场、公共意识、公共责任为传媒所必备。哈贝马斯提出的“媒介公共领域”的概念,至少揭示了传媒所具有的公共性,以及这种公共性对于传媒、政府、公众关系的结构性意义。公共性成为传媒的又一本质属性。
那么,什么是媒介的公共性?笔者一度认为:“现代传媒,尤其是中国新闻传媒的公共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一、媒体传播权的公权属性;二、大众传播的公益性;三、媒介产品的公开性;四、传播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汪晖认为:“媒介的公共性是和社会的知情权、社会沟通的基本方式,以及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式密切相关的。”潘忠党认为:“传媒的公共性,指的是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简单地说,它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传媒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公众;第二,传媒作为公众的平台必须开放,其话语必须公开;第三,传媒的使用和运作必须公正。”概而言之,媒介公共性主要是指大众传媒有别于其政治属性、经济属性的那部分利他属性与功能,即所谓“公开性、公益性、独立性、批判性、多元性、关注弱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