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
郭湛,194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哲学学部委员、秘书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认识论分会会长。专业领域为认识论、历史观、文化观。代表著作有《人活动的效率》、《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面向实践的反思》等。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9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
内容提要:文化是人类社会的特征和实质,是社会的人的真正的奥秘。由对各类“文化”定义的分析可见,文化最为突出的特征或最具有根本性的内容是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意识方式,概括说来就是人的活动方式,而在这种活动之中内含着人的价值追求。文化在本质上是相对稳定的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的统一。第一,文化是一种程序;第二,文化是人为的程序;第三,文化程序由取向引导;第四,文化取向是为人的;第五,文化以人为中心;第六,文化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通过扩展和深化对文化及相关问题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当代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和途径。
关键词:文化 程序 取向 人为 为人
文化是什么?这是哲学文化观的根本问题,是理解现实文化现象之认识与观念的前提。回答这个问题,确认对文化的某种理解,对于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因为任何人都是一种文化的存在,都在文化中存在,都在遵循或改变、重复或创新某种文化,区别只在于他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人的自觉就是文化的自觉,对文化本质的认识也就是对人自身本质的认识。
一、广义文化的实质性思维
研究文化的本质,首先需要确定对象的范围。人们的文化视野事实上有两种指向:狭义的文化和广义的文化。文化视野之狭义的指向是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这是与经济、政治相区别的文化。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沿用这样的文化概念,因而有经济、政治、文化三大社会结构、层次或领域的划分。文化视野之广义的指向是与自然相区别的人类活动与创造,目前还只是学术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一些学理性研究的指向。在广义文化概念的意义框架中,全部社会现象实质上都是文化现象,都可以而且应该从其文化的本性上加以理解。从广义文化的意义上来看社会结构、层次或领域的划分,可以分为物质(经济)文化、制度(政治)文化、精神(观念)文化三大社会文化领域。如果从“文明”的高度上加以概括,就是物质文明、制度(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文化的理解,各自属于关于文化和文明的一种思维方式,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方法论的意义。相比较而言,前者即狭义文化的思维方式更具有实体性思维的特征,后者即广义文化的思维方式更具有实质性思维的特征。
以实体性思维方式来理解文化,人们习惯于把文化看成是存在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之外的又一个实体性的社会领域。实际上,确实也存在着一些具有实体性载体的相对独立的文化领域,如教育、科研、艺术、宗教、出版、媒体等。但我们又时时感受到,所谓经济、政治、文化不完全是可以截然分开的相互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这三者之间的相互渗透颇令划分社会领域的人困惑。而且就其实体性存在来说,细加推敲,经济、政治、文化似乎也不是社会领域的全部内容。经济(物质生产)领域诚然是基础性的社会领域,没有它社会就不能存在和发展。然而还有比经济领域更具有前提性的社会领域,那就是所谓日常生活世界。人们的日常生活层面,是人们首先必须进行的活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为这种物质生活生产必要的资料的,物质生产为物质生活服务。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即经济的发展,构成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等政治的和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经济基础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并不意味着经济(物质生产)领域就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层面。与经济(物质生产)相比,物质生活本身具有更基本或更基础的性质。如果将这种日常生活领域考虑进去,那么就可以说,社会的生活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相互渗透而又相对独立。当然,这里所说的文化是狭义的,仅指具有特定物质载体的观念(精神、思想)文化。
广义的文化理解超越了实体性思维方式,不是把文化看成与特定实体相关联的特定社会领域,而是把文化理解为存在于各个社会领域之中并在其中发挥内在影响的东西。文化的这种实质性的意义,在文化的起源和最初的进化中表现得最为简单和直接。文化是贯穿于人类的社会性的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是制约、规范、引导人的活动的东西,它的核心内容是“怎么做”和“为什么”。“怎么做”解决的是过程的合理和优化的问题,“为什么”解决的是目标的合理和优化的问题。文化是人的活动的内在规定性,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也是人类社会的实质,是社会的人的真正的奥秘。对文化的关注就是对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就是对人的关注,这也是文化研究在学术界之所以始终比较热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二、从定义看文化的本质
事物的定义是人们对其本质规定的表述,至少定义者的主观愿望是如此。认识是不断推进的过程。人们往往不满足于已有的定义,认为它未能概括或未能完全概括事物的本质规定,在有了新的本质性认识后,就会试图给出新的定义。在对复杂事物的认识过程中,每一个有价值的定义都是对其本质认识的一个里程碑。
文化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存在方式,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范围上相等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人活动的范围就是文化涉及的范围,文化现象之复杂与难以定义自不待言。面对已有的众多“文化”定义,应该承认,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或层面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文化的本质,因而都有某种值得重视和肯定的价值。今天我们对文化本质的进一步认识,理所当然地应该从已有的各种“文化”定义开始。通过对已有各种“文化”定义的比较研究,人们发现,这些定义可以大致归入若干类别之中。
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克洪在《人类之镜》(1949)一书中,将文化依次界定为:(1)“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总和”;(2)“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3)“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4)“一种对行为的抽象”;(5)“就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6)“一个汇集了学识的宝库”;(7)“一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标准化认知取向”;(8)“习得行为”;(9)“一种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10)“一套调整与外界环境及他人的关系的技术”;(11)“一种历史的积淀物”;最后,他把文化比做一幅地图、一张滤网和一个矩阵。随后,克拉克洪和克罗伯在《文化:对其概念和定义的评述》(1952)中,把他们收集的世界著名学者关于文化的166条定义中的162条英文定义分为7组:(1)描述性的定义;(2)历史性的定义;(3)行为规范性的定义;(4)心理性的定义;(5)结构性的定义;(6)遗传性的定义;(7)不完整性的定义。克拉克洪认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方式系统,既包括显型方式又包括隐型方式;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也就是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群体生存方式。
加拿大学者谢弗按文化概念产生的历史顺序,将其分为9种,加上他自己最后提出的一种,共计10种:(1)哲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心灵的哲学(或修养)”;(2)艺术的文化定义:“文化是所有艺术的总称”;(3)教育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习得的行为”;(4)心理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学习和追求完美”;(5)历史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过去时代的遗产”;(6)人类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整个的生活方式”;(7)社会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共同享有的价值观念、传统和信仰”;(8)生态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人类同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手段”;(9)生物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不同物种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范”;(10)宇宙学的文化定义:“文化一般是指物种,特殊地是指人类观察和感知世界,把自己组织起来,处理自身事务,提高和丰富生活,以及把自己安置在世界上的那种方式。”总的说来,文化是人按照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生活的方式。
在中国学者中,关于文化定义的有代表性的观点,如胡适认为:“文化(Culture)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方式。”梁漱溟把文化界定为“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其中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精神生活、社会生活、物质生活。他说:“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生活上抽象的样法是文化。”他们所说的生活“方式”或“样法”是一个意思,这是文化中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上述各类“文化”定义或界说,各自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揭示或触及了文化的本质。从中可以看到,文化最为突出的特征或最具有根本性的内容是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意识方式,概括说来就是人的活动方式,而在这种活动方式中内含着人的价值追求。文化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从总体上看有如下一些重要特性:(1)人为性与习得性。文化不是自然的、本能的产物,而是人的活动的历史创造;对于已有的文化,人们要通过后天的学习才能够获得。(2)程序性与规范性。文化是程序性的,是人们行为或活动的特定顺序;文化的程序是在多种可能中相对优化的,对人们行为或活动具有规范作用。(3)群体性与共同性。文化不是纯粹个人的行为或活动方式,而是群体性的;它是群体中共同的行为或活动方式,是众多具体行为或活动中具有共同性的程序。(4)为人性与价值性。文化作为人的行为或活动方式以人自身为目的,也就是说文化是为人的;人的文化行为或活动是以一定的价值追求为导向的,发展着的为人的取向,引导着文化的进步。
结合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文化现象的考察,进一步加以概括,可以从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两者的统一中理解文化的本质。关于文化本质的这一认识,我们曾作过如下表述:“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深层的、内在的程序和取向,它是内化于人的活动之中并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和发展方式。”“文化在本质上是相对稳定的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的统一。”这个观点得到了学界许多研究者的重视,但在最初提出时未作足够的论证和展开,这里再作一些进一步的论证,或许能有助于深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三、作为程序和取向的文化
1.文化是一种程序
程序是过程与顺序的统一,是有顺序的过程和有过程的顺序。“程序”是计算机技术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一个概念。从计算机技术的意义上讲,程序是“对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与处理规则的描述”,“程序是软件的核心”。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程序指的是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在《文化的解释》一书中,提出了两个值得重视的观点:“第一个是,最好不要把文化看成是一个具体行为模式——习俗、惯例、传统、习惯——的复合体,直到现在大体上都是这样看待文化的,而要看成是一个总管行为的控制机制——计划、处方、规则、指令(计算机工程师将其称为‘程序’)。第二个观点是,人明显地是这样一种动物,他极度依赖于超出遗传的、在其皮肤之外的控制机制和文化程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人的文化行为或表现是具体的,而这种行为或表现的控制机制即程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具有文化意义的活动是以人所特有的程序实现人的愿望和目的的活动。文化有许多特征或属性,最具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是它的程序性。
文化的行为或活动是程序化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文化首先是符合某种程序,相对来说,违背某种文化也就是违背某种程序。文化作为程序内在于文化行为或活动之中,又在文化活动的实际过程中表现出来。在一种法律文化中,人们常说“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较为稳定,对于人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的性质。当然,程序是可以分出层次的,在外在过程中有内在的程序,而在一种内在的程序之中还可以有更内在的程序。文化的程序有表层的,也有深层的,还有更深层的,因而文化不仅是规定人的活动过程的程序,而且还可以是规定特定活动程序的程序。一种程序可以制约其他程序,同时也可能受到其他程序的制约。
法国学者埃德加·莫兰说:“文化发展上的进步对应着信息、知识和社会学识的大量增生,也对应着组织规则和行为模式的大量增生,而这意味着社会文化特有的程序化过程的发展。”“它构成了一个‘记录器’、组织性的资本、信息的源泉,适于滋养大脑智能,给启发性的活动策略指示方向,给社会行为编制程序。”文化就是人给自己的社会行为编制的程序,是同类活动方式通过比较、选择而优化的程序,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说是由文化程序规定的。
2.文化是人为的程序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是普遍存在的,自然界的物质运动各有各的程序。自然的程序是“自然而然”的,“谁挥鞭策驱四运,万物兴歇皆自然”(李白:《日出入行》)。生物物种延续生命的程序是由其基因即遗传编码规定的,这是自然程序最为奇妙的表现形态。与生物基因和人的动物本能所规定的自然程序不同,文化之“文”是在自然形态之上的附加形态,是人为的东西。文化作为程序是人为的,是人为自己确定的活动方式、方法、规则、目标、途径等。
可是,我们也不能把自然程序与文化程序截然对立起来,应该看到,自然程序是文化程序的前提、根据和来源。中国古人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这是对文化起源及文化与自然关系的天才猜测。文化是人为的,但又不是可以随意或任意而为的。从起源和根据上说,文化的这种人为的程序来自自然、效法自然而又超越自然。《尚书》中收录的尧时典章说,“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尚书·尧典》)。意思是要由天子明德达到九族亲睦,由九族亲睦达到百姓昭明,进而由百姓昭明达到万邦协和,这可能是华夏文明历史上最早以文字记载的德治文化程序。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禹的对话中说“行有九德”,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尚书·皋陶谟》)这可以说是对于人的行为的一系列道德品质的要求,应该看做是德治文化程序的具体化。
3.文化程序由取向引导
文化作为程序外显为有序的过程,但我们对于文化本质的认识不能到此为止。文化的程序是人为的,而理性的人的所作所为是有目的、有指向、有追求的,所有这些可以概括称之为取向。程序和取向是文化的两个本质属性,或者说是文化本质的两个侧面。文化的程序由文化的取向来引导,而文化的取向则由文化的程序来实现。在文化的世界中,无论离开取向的程序抑或离开程序的取向,都是不可想象的。如果说文化的程序是过程性、工具性的,那么,文化的取向就是目的性、价值性的。就人的理性层面而言,文化的程序与取向分别体现了人们常说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二者在人类文化中内在地统一在一起。
在简单的文化活动中,程序和取向可能是直接同一的,此时程序的方向性即等于取向的方向性。而在较复杂的文化中,程序可以是曲折迂回的,在其不同环节上的方向是可变的,因而并不总是与整体取向保持一致。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人类活动宏观的整体取向常常要通过一个个不同的微观程序和相应的微观取向来实现。在不平坦的道路上,为了向上而向下,为了向左而向右,甚至为了前进而后退,这在程序上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常常是必要的。具体程序的灵活性和可变性是实现文化整体取向的保障,反过来也可以说,正是文化的整体取向要求具体程序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并使之不致迷失根本目标和方向。
4.文化取向是为人的
强调文化是内含为人取向的人为程序,包含着对文化本质的目的论解释。这种目的论不是自然目的论,即认为自然固有的某种目的引导着万事万物的运行;也不是神学目的论,即认为神或上帝的目的规定着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人类文化的目的即取向是文化活动主体的价值追求,文化的取向是为人的,或者说文化具有为人的取向。这里需要指出,从本质意义上讲的文化的为人性,并非如通常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只是某种文化与某人或某些人的关系,而是贯穿于这种文化程序之中的内在的本质属性。某人或某些人只有成为某种文化活动的主体,并在这种文化程序中明确了自己的取向和实际地贯彻了这种取向时,这种为人性才真正成为这种文化内在本质的组成部分。
文化取向之为人不应完全归结为为自己,它同时也包含着为他人。人们通过推己及人、超越自我或由小我扩大到大我,可以将其所为之“人”由个人扩展至小群体、大群体,从阶层、阶级、民族直至全人类。例如,在中国儒家文化的社会理想中,其为人的取向就具有这种逐步扩展和超越的特征:“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所谓“大学之道”是儒家理解与向往的根本性的文化之道,这种道是道理、规范、规则,也是道路、途径、方法,它规定着事物包括人的活动的本末和始终,因而首先具有程序的意义。在一系列精致的人为程序的运行中,其为人取向也在不断升华,逐步呈现为更高的人生境界。文化是具有普遍性、公共性的程序与取向,它立足于个人而又超越了个人,否则就只是个人的行为而不是社会的文化。诚然,极端利己主义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取向完全是为自己,这种文化取向是极其狭隘的,也是极不现实的。在一个需要互助与合作才能共存的世界上,极端利己主义是一种由于不能适应社会而必然走向灭绝的文化。
5.文化以人为中心
既然文化是人为的又是为人的,那么毫无疑问,人是文化的主体,是文化系统运转的中心。文化的主体是个人与群体,是群体中的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群体。文化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主—客体的关系,更是主体间的关系。无论是文化之程序的人为还是取向的为人,归根到底都围绕着人来展开。文化以人为本。一方面,人是文化程序之本,既是文化程序的设定者,又是文化程序的实现者;另一方面,人也是文化取向之本,如康德所言“人是目的”本身,是价值的指向,也是衡量价值的内在尺度。人为乃人之所为、人之行为、人之作为,是由人发动、由人掌握、由人成就的,总之是由人发挥作用,因人而发生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即“人化”;为人乃目的在人、指归在人、价值在人,是着眼于人、着意于人、服务于人的,总之是由人获得成果,服从和满足人的需要与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更是“人化”。概言之,文化出之于人,是人为的程序;又归之于人,是为人的取向。文化的中心是人,离开这个中心而言的“文化”,只能是文化的枝节或皮毛。
文化活动是人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文化的程序与取向得以实现和对象化。马克思说,与其他动物不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人运用于对象的内在的尺度即文化的尺度,是体现和实现人的类生活需要的程序与取向。所以,作为文化之中心的人,不仅应该是具有“个性”的,而且应该是具有“类性”的,因为文化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的内在的尺度。这里所说的“类”,固然包含但不等于整个人类意义上的“类”。“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之“类”首先是就“群”的意义而言的,因而人的“类性”实质上就是群体的共同性、公共性、普遍性。文化面对的是群体的共同性、公共性、普遍性的问题,并且要依靠群体这种能动的“类”活动来解决。当然,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展和人与人交往的扩大,人所依赖的群体范围也在发生变化,人的“类性”和“类生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总的说来,人类活动的共同性、公共性、普遍性会逐渐增强,健康而非畸形发展的全球化、世界化会使人们越来越摆脱狭隘眼界的限制,成为越来越具有“类性”的“世界公民”。
6.文化之稳定与变动
文化之“化”是围绕着人而发生的变化或转化,是逐步实现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的过程,理所当然地与事物的变动性联系在一起。但由文化的程序和取向引起的变动,属于事情的外在或外显的方面,其间内含着相对稳定的程序和取向。文化是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中相对稳定的东西,是其中的“道”、“理”、“法”、“则”、“制”、“式”等。“是故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礼记·中庸》)文化的社会功能在于使不断变动的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合理化、有序化和有效化,不致使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由于过分随意、无序、低效而难乎为继。
因此,动词意义上的“文化”,意即形成和遵循相对稳定的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而名词意义上的“文化”,意即人类文化活动中相对稳定的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在人之个别的、“一次性”的活动中,也会有某种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如果它不再重复使用,也未传承给他人,没有社会化,没有在空间上扩展和在时间上延续其作用,那么这种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就不具有文化的意义。个别人偶然的活动所采用的程序和取向获得了成效,显示出与同类程序和取向相比的优势,就会为他人所效法,得以在空间上扩展和在时间上延续,从而成为社会生活中相对稳定的程序和取向,并因之而成为社会文化现象。
之所以需要在文化的“稳定性”前面冠以“相对”二字,是因为这是处于变动性中的稳定性,不可能是绝对稳定的。人类社会生活是一种历史过程,作为人类生存方式的文化不能不具有历史的性质。某种文化总是因适应人和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延续,只要这种需要还存在,这种文化的程序和取向就会存在。在人和社会的需要发生明显的变化以后,应对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文化程序和取向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四、从根本上把握文化发展
人类依赖文化而生存,或者说人类由于创造并拥有文化即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因而才能够像人那样生存。我们生活在一个文化的世界上,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是“文化人”,差别只在于文化的性质和程度。人类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广义上都属于文化范围,人对自然界的态度、行为和作用的手段(工具、技术、方法)均具有文化的性质,每个人所享受的生活和从事的事业也都是文化的。社会生活的核心内容是文化,对社会生活本质的理解和对文化本质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问题。
文化活动作为人为的和为人的活动构成社会存在,对于自然存在形成现实的依存关系。人类的文化活动作为社会存在以自然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纯自然的存在状态,然而又不应违背自然。因为文化之根在于人本身,人作为文化主体是一种社会的存在,但从存在论上说,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的存在。以自然为依托、在自然的基础上生存并协调人为活动与自然存在的关系,这是人类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前提。在符合自然要求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文化,是能够持续存在和发展的文化;违反自然要求的文化是不能发展,甚至根本不能存在的文化。文化作为人为活动本来就潜在地包含着威胁自然生态、破坏生态平衡的危险,因而真正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应当是能够自觉协调和保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文化,这就是当代许多学者所主张的生态文化。
既然文化是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那么这种程序和取向也是人可以改变的。不了解文化与人的关系,不是从人本身、从人类的历史和现实去理解文化,把某种文化的程序和取向神秘化、神圣化,无视它是否适合现实的环境条件和人的实际需要,不允许作任何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当然是错误的。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人为的程序,是人应该遵循的顺序、规则、规范;但这些程序、顺序、规则、规范的作用并不在于限制或束缚人的利益和自由,而在于维护或保障这种利益和自由。文化中更核心、更内在的东西是为人的取向,是为人的价值追求。文化的灵魂在于其为人的取向,正是这种为人的价值取向内在地推动着人为程序的调整和改变。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各种社会运动,无论是改良、改革还是革命,从文化的视角来解读,不过是在以各自的方式调整或改变社会生活的程序和取向。问题不在于某种文化的程序和取向是否可以调整或改变,而在于何时、何地、如何调整或改变才是合适和合理的。
文化的历史演变总的说来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但也不尽然,有时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当某种文化的程序和取向过于复杂,以至退化为不切实际的繁文缛节时,对它的简化就会成为一种进步。有些文化在达到自己发展的高峰之后,盛极而衰,再也不能复现原有的盛况。与此同时,历史又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让其他文化在条件成熟时走向辉煌。一般说来,一种文化无论怎样演变,其基本要素、元素、因子、符号等往往在最初的形态中即已产生并延续下去,使这种文化能够在尔后的演变中保持某种质的同一性。当然,一旦有旧的文化要素淡出或新的文化要素加入,例如科学文化中引入新的“范式”或方法,也会使这种文化的内容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文化不能在相互封闭的状况下发展。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竞争、借鉴和互补,是文化进步的必要条件。
在人类文化的历史中,继承和创新是一个始终存在的问题。所谓文化的继承既是人为程序的继承,又是为人取向的继承;而文化的创新既体现为人为程序的创新,又体现为为人取向的创新。在对传统文化优秀部分的继承和发扬中,需要从人为的程序与为人的取向两方面加以考虑,避免由于认识和实践的片面性而发生的各种偏向,并注意处理好文化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崇尚变革、创新的氛围中,如果无视文化的历史延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任意地改变(包括拼接)文化的程序和取向,必然造成文化自身内在同一性的丧失,由此而来的文化混乱将导致文化的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从程序和取向的关系出发,可以深入理解文化的差异与趋同问题。各种文化的程序和取向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这是文化个性的重要根据。不同的程序和取向作为文化的根本特征是历史形成的,富有地域和民族的特色,其外在形态甚至还具有民俗的、精神的、审美的意义。对此,我们在保持文化传统时要十分珍惜和爱护,否则任其流失或消亡,以个性为前提的文化的丰富性将不复存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下,如果文化程序单一化,文化取向同一化,世界文化将因此失去民族、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日益单调乏味而蜕化为一种灰色的文化。当然,这是应当努力避免的一种可能性。
程序和取向作为考察文化现象的两个坐标或维度,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文化现象中的实质性内容。不排除还可以有别的观察或思考文化现象的维度,但程序和取向无疑是研究社会文化问题的两个最重要的维度。通过扩展和深化对文化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会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从根本上把握当代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