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的制度供给
在发展经济学一般理论中,制度创新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据制度变迁的不同动力因素,在理论上又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浙江改革开放中形成了大众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创新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这种制度创新表现为以民本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先行先导,政府自觉的强制性制度变革配套跟进的制度变迁路径,在改革发展实践中诱致性制度变革与强制性制度变革按一定的次序共同推进了各个领域各项制度的创新,使得本来十分复杂、阻力巨大的制度创新得以较快地实现。这也说明我们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众和基层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允许试错的方法是十分有效和正确的。浙江农民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与各级党委、政府善于总结推广基层新创经验的实事求是精神和求真务实工作方法达到了完美的结合,这也是浙江农村改革发展始终能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原因。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哲学思想的确立和贯彻,对制度创新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浙江在改革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的制度创新都贯穿着这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作用。我们在土地制度、产权制度、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乡村治理制度、金融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都有中国特色,其制度创新都没有国际经验可以照搬照套,并且由于中国区域的广阔性,各地的实际也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各地各领域制度创新,既要根据中国国情,又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体现基本政策的统一性和具体方法的灵活性的统一。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最具稀缺性的资源要素,土地制度在众多制度创新中具有基础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和最成功的制度创新,就是农地制度创新。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我们找到了土地制度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如何在稳定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上,促进农地集约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在保持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中的增值利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户个人利益关系和城乡利益关系?如何处理好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土地需求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基本农田和粮食等大宗农产品、食品供给安全?如何使稀缺性十分突出的土地资源做到节约利用、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如何实现与国有土地的同等权利价值?这些十分棘手的难题都需要通过渐进的有序的但必须坚持坚定不移不断深化的土地制度创新来解决,使土地开发利用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大众。
产权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劳动就业制度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创新、乡村治理制度创新都是与市场经济发展效率、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这些方面的制度创新在前段时期的改革中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性进展,但都还是半拉子工程,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亟待进一步创新变革的紧迫任务。这些领域的制度创新的同一性就是都要围绕着有利于实现大众市场经济和民本发展经济学的根本目的、目标来进行,也就是都要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人民大众的创业创新创富,有利于人民大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城乡各个阶层的人民群众都能有平等发展权利、平等共享发展成果。同时,这些领域的制度创新也都要坚持民本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革与政府自觉的强制性制度变革的有机结合,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革将会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在整个经济社会制度创新中具有特殊和特别重要的地位。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众市场经济和民本发展经济学中人民政府的地位作用所决定的。人民大众的主体作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和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各司其职、相互关联、相得益彰的关系。同时,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都与社会主义大众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政府作用有很大的差异性。充分发挥人民大众在发展经济创业创富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要素配置和经济活动中的基础作用,正确发挥政府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调控监管市场经济运行、维护社会主义中的主导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大众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而正确有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关键是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与时俱进地转换政府职能,做到“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科学运筹。科学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教育手段等多种手段更好地激发人民大众创业创富的积极性,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要遵循“人民大众创造财富、人民政府创新环境”的民本发展经济学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实现从政府有为到全面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的转变,做到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按照以人为本、以民为大、以农为重的理念,要把人民大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和农业发展不发展、农村和谐不和谐、农民幸福不幸福作为检验行政执行力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