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仔细想来,研究者虽然有理由对农民的活力、乡村变迁的速度感到惊奇,不过似乎不应该对这些变迁的指向感到特别陌生。在引人注目的沿海乡村地区,最令人兴奋的变迁除了发生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的农业生产领域之外,恐怕就要数乡村的工业化和以小城镇化为号召的城市化;而在变迁指向上,乡村则明显地向城市趋近了。
所谓趋近具有复杂的含义。首先,不知是因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缩小城乡差别的号召经过多年后终于深入了人心,还是因为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城市生活的确一直是被乡村羡慕的对象,乡村对城市的趋近常常是自觉的,至少趋近的结果常常是农民愿意看到和接受的。因此,趋近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是乡村对城市的模仿。同时,无论是较为客观的趋近还是主观意图较突出的模仿,在范围上都显得相当广泛,包括在社会体制、组织方式上模仿城市社会的各种安排,甚至有意无意地模仿城市社会中正在逐渐分解或淘汰的若干体制。
在我看来,这个现象不仅便于人们从宏观上描述城乡社会的变迁,而且也为人们在中观、微观层面上描述乡村社会变迁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新视角。我个人特别注意到了一些乡村的单位化过程,特别是改革以来一些村落的模仿城市单位的运动。作为研究结果,本书选择了单位制为描述框架,描述发生在一个村庄中的以单位化为特征的组织变迁,以及这一变迁所指示、所伴生、所引发的其他方面的社会变迁。
这样的选择,依据来自逻辑和经验两个方面。
从逻辑上说,单位制度和单位体制本来只是一项在中国的城市组织、产业组织以及政府过程等研究中渐受重视的描述范式,但是经验事实表明,把它用来分析一些乡村的变迁并不是绝对不合适的。此项研究的理论渊薮可以直溯到科尔纳的短缺经济理论;1986年沃尔德发表的《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则被视为关于中国的企业组织乃至于整个城市社会的单位制问题研究的实际开端。后者发现,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独特的制度结构——一种包含了组织化政治控制手段的企业组织,这种企业组织是由一个高度制度化的庇护者——受庇护者的庇护关系所构成的基本社会单元。从那以后,国内一些中青年学者进一步从个案、宏观历史过程和组织理论等方面持续研究,相当准确地描述了关于中国城市社会如何组织起来的如下经验事实:在改革前的几十年间,中国社会主要是城市社会长期存在着一种被称为单位的正规组织。它是国家用来管理公有制体制内人员的组织形式,起源于1949年到1956年间,新政权为追求生产效率和社会控制,依靠国家机器和行政组织方式颁布了一系列成文制度。在这一系列成文制度的支撑下,中国城市社会通过无数个单位的设立,确立了前所未有的、独特的单位体制。这一体制以人们的就业场所为基本的组织单元,把生产分类管理制度(或其他专业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政治和意识形态贯彻制度汇集其中。由此,单位不仅仅是广义生产(私人性商品、劳务、公共物品)组织,不仅仅是公有制体制内人员的就业场所,更是作为社会控制和整合的权威制度的一部分,同时还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具有经济生产组织、政治与行政组织、社会管理组织的三重功能。由于单位有别于其他工业社会中的一般技术性组织,因而也就主要不是受效率原则支配,它的合法性取决于它跟整个制度环境及其意识形态的配合关系,最终当然很难避免经济学意义上的低效率。又由于整个城市社会就是由一个个单位及其补充(街道居委会)作为纽结而组织起来的,并且执政党系统以此为轴心发展了一套完整的社会功能、社会结构、社会生产、分配和再分配体系,因此,整个城市社会乃至于整个中国社会是一个单位制社会;国家与单位间的关系法则、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则、人们与单位的关系及其行动法则,构成了中国城市社会的实际运行规则和特征。改革前,中国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的一种类型,它的独特性并不在于资源分配不依赖市场而依赖计划和再分配体制,而是集中体现在它把单位作为自己的组织细胞而确立起来的单位制上。可以说,单位制既是城市社会的微观社会组织体制,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出整个中国社会的宏观社会结构及其运转过程的主要特点。此外,由于单位现象和单位体制是1956年以来的中国计划经济和中国传统公有制的特征,中国的改革与社会变迁也就因此表现为单位体制或者说单位制社会的改革和变迁。
在我看来,这是对我们熟识多年的社会事实的一种很有趣、也很有效的理解和描述。从描述方式上说,它实际上包含了以下一组可以帮助我们概括经验事实的概念。其中,单位被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制度则被定义为社会行动的正式的、实质性的规范系统,用正式制度和准制度规定单位的合法性、性质、规则等,即是单位制度;各种单位实体、成文制度、实际运行规则和运行过程,则汇集为单位体制;一旦社会是用单位为细胞组织起来的,并且单位规则是社会的主导性规则,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成了单位制社会。从有效性上说,很显然,单位制作为中国城市社会的描述范式,不仅有助于呈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不同,而且有助于呈现改革以前中国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与苏联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的迥然不同。不仅如此,由于单位制是在红色根据地的制度传统、工业社会的产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多种组织资源基础上形成的,作为描述范式,它相当有效地呈现了改革前中国城市社会是以什么方式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生长出何种非传统的组织类型、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作为新生结构为什么又不能完全归入现代工业社会,相应地,这一描述范式也会很好地呈现市场经济的目标将如何以单位消解和转化的方式,在城市社会中渐次实现。
单位、单位制度和单位体制的发现和描述具有多重意义。比如,它除了在经验层面上有效说明中国城市社会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经历了迈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过渡性转变,还可能在宏观社会理论层面上具有多重联动效应。当然,我在此特别关心的是下面一个问题:改革前,中国的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之间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另一方面显然又存在着社会体制的一贯性。在此意义上,单位体制或者说单位制社会究竟只是城市社会的组织、类型的特征,还是整个社会体制的特征?相应地,单位体制及其变迁作为关于社会类型、社会体制的描述范式,在被用来观察城市社会及其变迁的同时,可不可以被进一步用来观察乡村——至少是乡村的某些类型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