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农民市民化
对农民市民化的本质界定是农民成为与市民相近乃至同质的市场主体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衍生出来的是农民在物质、精神层面达到或者接近市民的水平与标准。农民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不仅仅包括空间布局上的城市化格局的调整,从事职业的非农化,而且包括一系列角色意识的树立、思想观念的更新、社会权利的履行、行为模式的革新和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整体转型过程。本研究进一步把农民市民化拓展为五个具体方面的市民化,即“五化”:一是指居住和户籍“城镇化”。农民集中到城镇居住,从单家独院的独居制向立体式楼层制转变。在居住方式上,实现从乡村亲缘聚居向现代社区居住转变,户籍关系变为城镇户口。二是就业岗位“非农化”。要么自己是市场主体,要么受雇于别人,在生存方式上“城市化”,实现从以农业为主向依赖非农业生存转变。三是技能与素质“专业化”。在劳动技能上强调分工,强调专业化分工与协调要求下的技能提高、素质提高。四是生活与行为“城市化”。在行为方式上,日益摒弃传统规则,而依照现代规则来行事。由传统因循式向现代城市生活靠拢。五是身份与权利“同等化”。实现向城镇户籍身份的转变,并且不再自认为是乡下人和农民,而自认为是现代城市的一分子。一方面进行角色转型,另一方面把外部“赋能”和自身增能相结合,按照城市运行所要求的技能来塑造自我,适应城市,成为合格的新市民。这里“五化”的完成也就是市民化的真正实现。“化”强调过程,强调在时间、空间上双向维度的延展。市民更加强调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或者自办企业,或者成为劳动力要素,不能自给自足,要面向市场,而且要转向和趋同于市民的生活方式。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的中国,农民市民化具有重要表征意义的是市民化的生活方式的确立与市民权利的共享。首先,生活方式转变是首要内涵。王自亮(2012)在研究浙江现代化过程时认为,精致化的生活方式和特定人群的奢华竞赛,对浙江的消费模式以及普通民众的生活追求有着一定的影响。尽管其研究的问题及视角与本研究述及的农民市民化不同,但我们认为,这个研究揭示了生活方式的功能意义,尤其是生活方式的经济功能,通过示范消费、潮流性消费、时尚的生活方式产生增加消费和带动生产的功效,给经济生活增添了新的活力。因此,生活方式转变、生活方式市民化不仅是立足于微观个体角度的社会生活选择,而且是具有深刻经济功能的主体带动效应。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生活方式转变具有更为内在的表征意义。其次,市民权利的共享。如果生活方式转变具备经济功能诉求与实现的话,那么市民权利共享则是具有典型政治和法律功能的诉求与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市民不仅仅停留在经济主体的层面,不仅仅满足于物质生活的城市化,而且要体现政治权利、市民权利的享有。这是因为,在中国没有种族歧视,却有一定程度上的农民歧视。农民歧视根源于新中国成立后在苏联模式影响下的一系列限制和剥夺农民权益的制度安排,农民在这种歧视性制度形成的权利差序格局中不可避免地边缘化和底层化。这种边缘化和底层化主要体现在中国农民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的缺失,也反映了中国农民的一系列不平等待遇。因此,正是这种缺失使得权利诉求成为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内容。
农民市民化具有典型的整体性或有机性,其内容不是平面式或单点式,而是具有层次性和渐进性的一揽子内容:既包含农民社会身份和职业的一种转变,也包含农民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还包含一系列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是农民角色群体向市民角色群体的整体转型过程(市民化)。
从市民化对象角度看,究竟应该分为哪些层次,从哪些角度去划分农民?谢建社(2014)将进城的农民工大体上分为五大层次即准市民身份的农民工、自我雇用的个体农民工、依靠打工维生的农民工、失业农民工、失地农民工。而目前农民工内部最明显的分化就是第一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的分化。刘传江和徐建玲(2015)认为,第二代农民工不仅在社会经济特征,而且在个人特征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有着诸多显著不同,也是最具有市民化意愿和亟须市民化的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根据户籍源和流动目的地之间的关系划分)。
当代农民市民化问题的重心和根本目标是内涵式市民化,这里有两点,一是技能素质的市民化,二是社会权利的市民化。因为农民与市民的根本差别在于他们与城市市民处于不同的权利状态,他们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民群体的整体进步和社会化进程,使他们难以完成自身的现代性生成和现代化转型。
农民市民化的核心是权利问题。促进农民市民化转向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平等的权利架构,实现农民群体的权利回归,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权利。
从农民市民化的内容看,可以大致划分为内涵式和外延式。前者是农民社会身份和职业向市民的转变,更是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角色意识、行为模式、社会权利等一揽子系统变迁的过程。而外延式的市民化则是指户籍身份的破除、市民身份的政策确认、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和位置的变换、收入的增加。
与农民市民化相关的几对关系包括:
(1)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民市民化。城乡二元结构是对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中城市与农村两个地理单元的关系特征的概括,具体有城乡二元居民主体、城乡二元产业、二元社会结构等多层具体含义,这些含义的侧重各有不同。一是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发展中国家城乡关系的基本特征。二元社会结构最早是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在观察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的社会经济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国内存在着两个在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等方面完全不同的单元,这也是发展经济学研究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二是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的二元概括。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由一揽子相关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城乡对立、城乡分割、城乡劳动力流动隔绝的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在户籍、住宅、粮食供给、副食品供应、教育、医疗、就业、保险、劳动保障、婚姻、征兵等10余种制度方面城乡存在严格不同,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两个各自封闭循环的体系和市民与农民两种迥异的不同公民身份。应该说,中国二元社会结构具有非常突出的人为性。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形成农民和市民社会地位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形成了明显的城乡隔离。因此,城乡二元结构既是农民市民化的现实起点,也是农民市民化的逻辑延续。因为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为了发展才有必要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农民市民化是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融合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目标。
(2)统筹城乡与农民市民化。统筹城乡是政府政策指向范畴,农民市民化是结果。统筹城乡是促进农民市民化的手段或方式。在我们看来,统筹城乡发展更多强调政策手段,注重从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设计理念的角度来突出二者的关系,把符合条件的农民转化为市民,本身就是统筹城乡的内容。从长期而言,统筹城乡发展就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大幅提高城市化率,把相当部分的农民转化为内涵意义上的市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统筹城乡和农民市民化在本质目标上具有同一性,在一定条件下,统筹城乡是农民市民化的手段方式,农民市民化又是统筹城乡的重要内容。从人作为根本主体,人的发展是根本目标的角度来说,农民市民化是统筹城乡的长期根本目的。
(3)城乡经济一体化与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是人的一体化,更确切地讲关键是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是农民与市民一体化。“农民市民化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关键”主要是从农民市民化的功能的视角而言的,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农民市民化有利于加快农村市场化与现代化进程;二是农民市民化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农民市民化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和生态环境质量;四是农民市民化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五是农民市民化有利于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和扩大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