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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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献综述

本书意在建构一个可以分析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的综合性分析框架。为了实现这一企图,仅仅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等概念进行一般性的界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应用这些概念的语境和意图进行分析,从中找出那些与其相关联的概念、影响因素以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础要素,如有必要,甚至需要去寻找新的理论资源。

因此,本书的文献综述将包括三项任务:首先,对分散在多个学科领域中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治理结构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其次,评估已有研究对本书理论建构的支持和限度;最后,针对已有研究的局限,探讨引入新的理论资源的可行性。

1.3.1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治理问题的不同研究路径

当代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是一个以多学科共同研究和交叉研究为特点的研究领域。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作为范例研究从属于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论域,不少学者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组织自主性等视角对行业协会商会展开了大量经验研究,用以支持其针对上述议题的解释性理论;在经济学中,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治理的议题中,主要理论资源来自集体行动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主要解释行业协会商会在产业、市场中的治理作用,以及协会组织的行动机制;在管理学中,行业协会商会被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加以研究,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协会的治理结构、战略管理、会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在法学研究中,行业协会商会作为非营利社团法人的一类,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研究方向包括对互益性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行业协会、商会法律结构的比较研究和立法研究。以下将分而述之。

(1)政治学与社会学路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商会范例研究。

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在其开创性的论文中,明确主张社会与国家关系“良性互动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社会建构的“两阶段论”,即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第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阶段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实现对国家决策进行正面意义上的影响,即从“私域”向“公域”扩张,在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身份以外争得参与身份(邓正来,景跃进,1992)。之后,在甘阳、邓正来等一批学者的倡导和推动下,基于“良性互动说”的中国社会建构的“两阶段”论,成为中国国家与社会研究最为重要的范式,吸引了一批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展开深入研究。但在建构中国社会过程中究竟是由国家主导,还是由社会自主发展这一问题上,学者内部产生了深刻的分歧。

运用法团主义解释框架的学者认为,尽管中国的社会组织自改革开放以后有了蓬勃的发展,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依然是十分强大的。无论从解释还是建构的角度而言,中国社会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将是由国家主导的。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中较有代表性的有:顾昕对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演变的研究(顾昕,2005)和能促型国家的研究(顾昕,2004;2005);康晓光等人基于对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提出的“分类控制”论(康晓光,韩恒,2005);俞可平对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研究(俞可平,2006),马秋莎基于对中国经济社团的考察,提出其与政府的关系呈现出了合作主义的典型特点(Ma,2007),等等。在这类研究中,行业协会和商会被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加以研究,用以支持论者有关中国社会与社会组织发展的解释性理论。

部分学者或者在价值取向上并不认同法团主义的观点,或者不满足于规范层次的抽象分析,转向了对中国社会组织的经验研究。他们与已有的第三部门研究者汇合,使得范例研究逐步成为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主流。在这类研究中,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一类重要的经验研究对象,并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自组织和自主治理研究(汪锦军,2003);行业协会商会的民主价值研究(陈剩勇,2004);行业协会商会的合法性研究(郁建兴,2004);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治理主机间关系研究(郁建兴等,2004;2006);历史研究(金志霖,1996;虞和平,1993;彭南生,2003;朱英,2004);比较研究,除了少许专门的比较研究成果外,这类研究主要分布在研究行业协会商会的其他文献中。此外,还有许多涉及全国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状况的研究,主要分布在实践部门的总结报告和交流性资料中。

从事社会组织范例研究的学者,往往对中国社会的建构具有较强的理论关怀和问题意识。他们在各自的案例研究中获得对中国社会与社会组织发展基于本土经验的认识,这又促使他们不时返回到原初问题——“中国社会的建构路径”的思考和争辩中。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和在不同范例研究中所获认知的差异,使得大量的范例研究并没有消弭争论。在是否应该以获得“自主性”作为判断中国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存在条件这一问题上,双方的分歧反而加大了(高丙中,袁瑞军,2008;王名,2008)。

部分学者试图找寻第三条研究路径。如马秋莎认为尽管当前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符合合作(法团)主义的特征,但民间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Ma,2002)。王信贤提出“镶嵌的自主性”的观点,试图调和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之间的矛盾(王信贤,2006)。这一观点也被部分学者接受并修正发展(王诗宗,何子英,2008)。也有学者认为,应该超越对中国社会自主性和镶嵌性的拷问,努力探讨如何促成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合作共治关系的建立(郁建兴,江华,周俊,2008)。提出中国社会在参与公共事务中成长这一新的发展途径(郁建兴,周俊,2008)

(2)经济学路径:行业协会商会的集体行动和经济治理机制研究。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经济治理及其制度机制的研究。其理论资源主要有三个:集体行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经济治理理论。

集体行动理论主要用以解释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动员机制。这一理论最早源自曼瑟尔·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认为小集团要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具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这就暗示着当一个组织的规模足够小时,少数精英成员的自发行动就有可能实现集体目标,并不需要非常复杂的治理结构;只有当组织规模变大,才需要有一套复杂、正式的治理结构确保“选择性激励机制”来奖励贡献者、处罚“搭便车”者,从而实现集体目标(奥尔森,1995)。奥尔森的理论从理性选择的角度解释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的组织动员机制,成为后来学者解释行业协会商会集体行动的理论资源。如有学者指出工会、商会等社团是作为对集体行动问题的契约式解决的制度化(曹荣湘,2003);多位学者研究了行业协会商会在企业反倾销应诉集体行动中的作用(李红春,2006;朱宪辰,李玉连,2007);郑小勇等研究了行业协会商会在集群企业集体行动中的作用机理(郑小勇,2008;徐建牛,孙沛东,2009);还有学者结合社会资本理论,探讨了行业治理组织与市场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机制(谢思全,陆冰然,2009)。

从“交易费用”角度的考察,主要解释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特征和激励机制(秦诗立,岑丞,2002)。有学者通过建立关联博弈理论模型,研究商会激励约束条件的存在性和稳定性,指出商会同时提供管理服务市场所需的两类产品,即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而不是单纯的公共产品或单纯的俱乐部产品,而正是这一特征使其相对于政府或企业,能以较低乃至最低的总交易成本实现其职能(张旭昆,2003)。还有学者运用交易费用理论阐述了完善我国渔业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策略建议(王淼,刘勤,2007)

经济治理理论主要用作研究行业协会商会在产业(行业)组织中的治理作用。青木昌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功能及其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Ouchi,1984)。格雷夫运用博弈论工具对中世纪的基尔特(Guild)等行业组织的生发衰变进行分析,阐发其对中世纪海外商业扩张的积极作用(格雷夫,2008)。Hollingsworth等人把现代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视为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及门阀并列的第五种经济制度或社会秩序,一道参与对资本主义的治理(Hollingsworth, Schmitter, Streeck,1994)。国内学者中,余晖指出相对于政府所建立的“公序”,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组织化的“私序”,是对前者的一种补充;此外,他也指出,在其独立性尚未确立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治理能力存在着限度(余晖,2001;2002)。贾西津等人对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的角色、功能和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2004)。还有学者详细探讨了温州商会在行业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商会治理失灵的原因和纠正(郁建兴,江华,周俊,2008)。

(3)管理学路径:非营利组织管理和社团(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管理学路径的研究,侧重于研究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种互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这一路径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对非营利组织治理问题的基础性研究。主要有:介绍、引进国外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陈林,徐伟宣,2003;朱云杰,孙林岩,2005;李晓明,2007);借鉴公司治理理论,研究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如对非营利组织监督模式的研究(曾维和,2004);对内部人控制和治理结构关系的研究(李炳秀,陈晓春,2005);非营利组织治理中的审计制度研究(李晗,曾峻,2005);从资源依赖途径探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现状和发展(马迎贤,2005);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张洪武,2005);非营利组织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马迎贤,2006);非营利组织的产权结构(周美芳,2005);对非营利组织治理的评估(杨团,唐钧,1998;邓国胜,2006);也有学者以非营利组织为问题导向,对其进行综合性研究,如非营利组织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萧新煌,2000;王名,2002);非营利部门的战略研究中的部门性质分析(贾西津,2005);制度与运行机制的研究(周志忍,陈庆云,1999;孙立平,1999);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刘春湘,2007);等等。

早期研究侧重于对非营利组织一般性理论的介绍和引入,这对此后国内非营利组织治理研究具有启示性作用。但就具体的案例研究而言,却存在一些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概约性,现有研究忽视非营利组织和现代企业组织之间的差异,过于强调后者治理模式对前者的示范性,而较少对其适用性的讨论。后来有学者开始注意到这点,对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钱颜文,姚芳,孙林岩,2006)。此外,忽视了非营利组织中尚有互益性和公益性组织的差别,虽然早在2001年国内就有学者对这两类非营利组织作出了区分(王名,2001),但在对非营利组织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研究中还较少有详细的区别分析。“现有的研究仍习惯性地将国家与公民社会视作各具逻辑的实体,假定了双方目标和行为模式的异质性”(郁建兴,周俊,2006)。在这种理论预设下的研究,往往将非营利组织看作一个封闭体系,其内部治理结构不受外部环境条件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影响,而存在一种最优的治理模式。这种研究取向往往又相伴着另一种特点——静态性,“忽视了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发展的目标都在相互的作用过程中不断变化这一事实”(郁建兴,周俊,2006)。倾向于将某种现代组织的治理结构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当然模式,而忽视组织往往是在不断适应环境变化和资源约束的过程中,生成和改进其内部治理结构的。

在国内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已有学者将非营利组织的基础理论应用到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和治理结构的专项研究中去。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对建立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理论的研究(廉高波,2005;李丹,等,2007);徐家良等人考察了义乌市玩具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与政府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非营利组织的有效性(徐家良,张玲,2005);马斌等人对温州民间商会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研究(马斌,徐越倩,2006);李科对行业协会绩效评估体系的建构和实证评价(李科,2008);对商会组织治理分析框架的建构(郁建兴,宋晓清,2008);郁建兴等人对行业协会管理的综合性研究,包括行业协会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行业协会的战略管理、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会员管理与服务、政策倡导和绩效管理等(郁建兴,等,2010)。

(4)法学路径:非营利组织法和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

法学界对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法律制度的法理学研究、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法律体制的比较研究,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研究。

在早期的研究中,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问题往往在其所从属的更大法律范畴中被提及,如蒋安对社会自治组织作了经济法的审视,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兼具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特征,并归纳了其法律功能(蒋安,2002)。王全兴较早提出将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列入经济法的主体研究(王全兴,管斌,2001)。

之后,则有学者开始研究与行业协会商会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基础性法学问题。如周美芳对非营利组织的法人产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周美芳,2005);金锦萍对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金锦萍,2005);陈金罗等人研究了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问题(陈金罗,葛云松,刘培峰,等,2006)。

以行业协会商会为研究对象的专项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探讨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在这一议题下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孟雁北,2004;侯怀霞,邴辉,2005;徐士英,2007;盛杰民,2008)。二是对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的专项研究,如对行业组织与政府及社会成员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研究(黎军,2002);对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的研究(鲁篱,2003);以行业协会商会为研究对象,对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作出较深入的研究(陈晓军,2007);对行业协会权力的研究(付小飞,2010)。

1.3.2 对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已有研究评述

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作为一个多学科协同研究的领域,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界的一门“显学”,其本身已经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知识社会学现象。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至少呈现出以下四点特征:

兼具理论意识和现实关怀。集结在行业协会商会研究领域的学者,并未脱离其学科背景,而是将各自学科的理论意识和现实关怀带入这一研究领域。从政治学与社会学进入的研究者,大都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研究行业协会商会,并力图基于本土经验修正和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现实层面,则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找寻可欲和可行的路径。从经济学进入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动力机制、功能定位等分析来丰富和发展对经济治理问题的研究,同时也试图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来完善行业治理体系,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的问题。从管理学进入的研究者,着重以行业协会商会为案例,研究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治理结构等问题,并找到改善其绩效的方法。从法学进入的研究者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研究,既有完善经济法、商法、社团法等法学体系的理论企图,也有约束行业协会商会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等现实目的。

问题导向的学术分工和交叉研究。尽管从不同路径进入行业协会商会研究领域的学者在学术取向上有各自的坚持,但在实际的研究中,研究者根据自身的研究兴趣和目的,聚集在不同的研究问题上,展开了跨学科的研究分工与合作。目前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的主要问题至少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行业协会商会的合法性;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企业关系;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治理功能和定位;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的绩效评估和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的历史,等等。在具体的研究问题上,都可以看到多学科的分工研究、研究成果的相互援引以及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就为管理学和法学的学者所共同研究;又比如对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的讨论,在政治学中从属于国家社会关系是法团主义还是多元主义取向的争辩,在经济学中需要论证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企业的职能边界,而在法学中则涉及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制度设计究竟应采用“大陆模式”、“英美模式”还是“混合模式”。

理论引介与本土化并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在理论体系上是开放的,它不但接纳了多个学科的理论资源,如政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理论,经济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经济治理理论,管理学中的非营利组织管理理论以及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学理论,而且还在不断更新和吸收各学科的前沿理论,如政治学中的治理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理论等。另一方面,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者并没有简单地引介自西方的理论,而是力图基于中国的经验事实,验证各种理论的解释力,并加以修正、重构和发展,推动理论的本土化。

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与专业化。不同学科背景研究者的合作研究还带来了研究方法上的多样性和专业化。除了传统的规范研究外,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田野调查、民族志研究、问卷调查、统计分析、计量模型、博弈论等研究方法都已在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被运用,且方法运用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也越来越高。在方法论层面,研究者也越来越成熟。如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在面对现实和理论的差异上,在“直线进化论”者和“价值主导论”者,已有学者开始尝试第三条道路,对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持一种开放性的立场(景跃进,2009)。

尽管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和局限。

重复性研究较多、研究积累性不足。在某些较为“热门”或看似容易得出结论的研究主题上,往往存在很多既无理论依据、又缺乏严密逻辑演绎或者经验事实支持的重复性研究,如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定位和行业治理职能研究等。很多学者的研究缺乏积累性和延续性。

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脱节。政治学取向的学者更加倾向于对国家宏观制度的研究,其所提出理论的解释力随着分析层次的下降而递减。如康晓光的“分类控制”理论,只能解释不同类别社会组织的绩效差异,但很难解释为何同类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存在的绩效差异。经济学、管理学路径的学者长于对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组织的研究和微观制度的分析,但不少分析结论往往是在抽离行业协会商会所处的制度环境的条件下提出的,很难用于解释和改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运行状况,继而建构并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层面为界,两类研究迄今基本还是相互脱节的。

缺失整合性的研究纲领和分析框架。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的上述局限,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缺乏一个能被这一研究领域的学者普遍接受的共同纲领。这一共同纲领并非要求学者统一其价值取向、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而是为其提供一个研究的参照系,或者说分析框架,标识出具体研究议题在整个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的位置所在,帮助研究者更好地开展分工合作与知识积累。在部分研究路径中,已有学者开展这方面的尝试,如政治学路径中,“镶嵌的自主性”理论(王信贤,2006),在“参与中成长的公民社会”(郁建兴,江华,周俊,2008);管理学路径中,提出商会(行业协会)组织治理的分析框架(郁建兴,宋晓清,2008)等。但距离如前所述的分析框架,尚有一定的距离,有待今后继续拓展和深化。

关于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已有研究成果对本书理论建构的启示意义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察:第一个维度是其研究性质属于规范性研究还是经验性研究;第二个维度是其研究的分析层次是微观还是宏观的。根据这两个维度,将上述文献的主题分类如下(见表1.3)。

首先,可以看到当前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研究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论域:在宏观分析层次上,既有关于实际在运行的正式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丰富研究,也有关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政府控制策略等宏观环境要素的当下考察和未来构想,有关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制度参照;在中观分析层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中的治理主体地位及其作用得到了几种经济理论的支持和解释,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间关系等研究也已经开展;在微观分析层次,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性质、组织方式、运行机制等课题亦有相当的研究文献积累。上述研究成果为本书系统探讨行业协会商会所处的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以及内部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表1.3 对行业协会商会研究议题的分类梳理

其次,已有文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制度和组织要素进行了较为充分地讨论。规范性的要素包括: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目标的价值观念,如合法性、自主性、参与性、代表性、服务性、自律性、民主价值等等;行业协会商会的“制度原型”,如有关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关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研究等;影响行业协会商会外部制度的观念:主要指在对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发展的问题上,国家控制社会和发展经济两种观念之间的张力。经验性的要素有: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性质、运行逻辑,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力结构和内部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行业协会商会的资金、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政策等。已有研究对上述要素的探讨,构成本书将要建构的分析框架中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和组织要素的重要文献来源。

最后,有关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经验研究表明: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所处的宏观制度环境、在行业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依然处于不断变化当中,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和时间表尚未明确,未来法律制度模式的选择也无定论,可以说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依然处于未定形的“前法制”阶段,为研究者呈现出发现新知、发展新理论的可能前景。将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结构仅仅作为一种管理制度或者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就有可能降低这种组织的经验分析价值。也许更为可取的方式,是将行业协会商会置于一个更为开放的理论框架中,从而考察和分析各种内外部因素对其治理结构的影响。这样一种分析框架必须能够对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机制予以系统的解释。而这正是已有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尚未深入的一个研究方向。为了支持理论框架的建构,本书试图引入新的理论资源。

1.3.3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理论资源的拓展

当前中国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取得了进展,在规范性研究和经验性研究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研究成果。这些进展和成果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这个研究领域的开放性,吸纳了不同学术背景研究者的关注和来自不同学科的理论资源。要进一步推进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除了要保持开放的研究态度外,三种努力同等重要:一是继续关注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动态,针对新出现的现象和问题,开展研究,由此拓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课题领域。二是增强理论建构的自觉意识,认识到中国本土经验不仅是有待西方舶来理论解释的经验素材,而且本身具有建构和发展理论的价值,深化对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经验的自我理解。三是增强理论建构的合作意识。中国行业协会商会依然处于不断发展中,学者从不同学科、方法论出发对其所进行的研究,有如盲人摸象,可能都只是作出了局部有效的解释。加强不同研究路径的融合,也许更有助于提升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的经验解释能力和理论价值。

要实现上述努力,寻找新的理论资源无疑是有益的,前提是必须以一种为了产生新知而不是消费理论的态度去引介理论。就整合并推进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理论研究而言,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亟须新的理论资源支持:首先,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问题主要地被作为两个议题来加以研究——发展社会组织和建设一类(非市场的)经济治理机制,这两个议题的整合是否可能?其次,对前者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宏观制度层次、而后者的研究更加偏向于组织微观行为,两个议题如能整合,应将其置于怎样的分析层次中?最后,在整合的议题中,如何建构一个比已有研究更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以下三方面理论资源也许有助于我们回答这些问题。

(1)新经济社会学

经济社会学,“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社会学的视角在经济现象研究中的应用”,回溯古典经济社会学的传统,可以从马克思、韦伯、迪尔凯姆、齐美尔等大师的著作中寻找到其思想渊源。这一传统为后来的波兰尼、帕森斯、摩尔等学者所继承发展,至20世纪70年代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但是到了80年代初,一方面因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内部的兴起,其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奥利弗·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经济制度的研究,以及“制度是重要的”这一观点引起了社会学家的注意;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学侵入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反制,社会学家开始重新研究起经济领域的问题。1985年,美国学者格兰诺维特发表了“经济行为与社会结构:嵌入问题”一文(Granovetter,1985),并于同一年提出“新经济社会学”的名称,标志着经济社会学传统的复兴。

格兰诺维特在他的这篇开创性的论文中,继承和发展了波兰尼(Karl Polanyi)在其著作《大转型》中提出的“镶嵌”观点,批判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主流研究中,有关“社会关系如何影响行为与制度”这一社会理论古老问题上的两种极端态度:现代社会学的问题在于过度社会化,即“人被视为完全敏感于他人的意见,并完全屈从于共有价值与规范系统”;而主流经济学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生产、分配与消费行为完全不受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影响”,即低度社会化的观点。他认为“大多数的行为都紧密地镶嵌在社会网络之中,而此一论点可以避免极端的过度或低度社会化观点”(Granovetter,1985)。

格兰诺维特的贡献在于倡导了一种经济行为和社会关系不可分割的研究立场。在具体研究中,他提出用“网络”和“嵌入”这组概念来分析经济行动者。在之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将“嵌入”的概念分为两类,即“关系性嵌入”(relational embeddedness)和“结构性嵌入”(structural embeddedness),前者指行动者嵌入其所在的关系网络,并受网络中其他行动者的影响,后者指行动者所在的网络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又嵌入社会结构的文化传统价值规范等因素中并受其影响(Granovetter,1992)。尽管有人批评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概念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影响经济行动中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文化结构等(Zukin, Dimaggio,1990),但他开创的这种将经济行为置于社会关系中的研究思路,启发了之后的研究者。

在格兰诺维特开创的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路径上,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群体加入进来,随之也带来了新的观点。针对格兰诺维特所倡导的社会网络分析,有些学者批评这一研究取向忽视了那些同样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如泽利泽尔在新经济社会学兴起之初,就批判了其中的网络分析者的研究方法导致了单一维度的分析,陷入“社会结构绝对主义”,她认为价值和意义结构是经济现象建构的核心,主张新经济社会学需要在“文化绝对主义和结构绝对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路线,来抓住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Zelizer,1988)。祖金和迪马吉奥赞同对新经济社会学中“社会结构绝对主义”的批判,但他们认为可以通过拓展镶嵌对象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研究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结构性嵌入”,而且还要研究“政治的”、“文化的”和“认知的嵌入”(cognitive embeddedness) (Zukin, Dimaggio,1990)。

以保罗·迪马吉奥、沃尔特·鲍威尔、约翰·迈耶、布利安·罗恩和理查德·斯科特等人为代表的一批组织理论学者提出了他们的不同主张。相较于新经济社会学早期有关镶嵌性和社会关系网络的观点,他们更为强调人的行为是在强制、模仿以及规范的压力下,更多地出于合法性的考虑,或者是认知方面的原因而趋同(Meyer, Rowan,1977; Dimaggio, Powell, 1983);其中也有部分学者更为重视涉及价值判断的规范对行为者的作用,主张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等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行动主体关于目标和利益的界定(Lindberg, Campbell, Hollingsworth, 1990)。1991年由鲍威尔和迪马吉奥所编辑出版的论文集《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集中反映了这一学者群体的主张,这派学者因此也被称为(新)经济社会学制度学派。

新经济社会学对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至少有三方面的启示意义:首先,在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研究中,不同学科路径的研究,特别是经济学路径和政治学路径的研究总体而言处于互相分离的状态。新经济社会学的开创者通过对主流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批判,有力地论证了运用社会理论研究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必要性,这一批判对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研究同样有效。怀特认为,当公民社会的概念“被卷入意识形态争论之中,作为一个理想化的反国家形象出现时,它降低了自身在经验主义的、社会科学分析上的价值”(White,1996)。这一批评,对那些用“削足适履”的方式选择经验事实用于规范理论争论的研究方式是中肯的。反之,认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事实可以在不受规范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客观”研究的观点,同样也是矫枉过正。

其次,新经济社会学对那些影响经济行为的社会结构、网络关系、认知因素乃至文化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对考察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暗示了一条与怀特的批评相反的研究路径,即将规范性概念范畴纳入制度分析中去,提升其在经验主义、社会科学分析上的价值。

再次,新经济社会学提出了多种研究社会因素影响经济行为的研究路径,证明了以社会视角研究经济现象在实际研究中是可行的。这一事实意味着将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发展社会组织和建设经济治理机制这两个议题予以整合的理论建构是具有可行性的。

(2)组织场域的分析层次

经济社会学的制度主义学派对推进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还有一项特别重要的启示:在分析工具和分析层次上,区别于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镶嵌观点,制度主义学派提出用“组织场域”作为研究的分析层次,以容纳他们想要讨论的更为拓展的经济社会学观点。

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是介于组织与社会之间、有关制度与组织关系的核心分析单元(Powell, DiMaggio,1991)。这一概念首先由鲍威尔和迪马吉奥开创性地提出皮埃尔·布迪厄在他的社会理论中更早提出了“场域”这一概念范畴,这为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在组织研究领域提出“组织场域”概念奠定了思想基础,但两者的概念内涵和运用对象有较大的差别。。他们将组织场域界定为“包括关键的供应商、原料与产品采购商、规制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类似服务与产品的组织等聚合在一起所构成的一种被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Dimaggio, Powell, 1983)。

组织场域的形成是场域内组织通过协商、谈判、合作、竞争、构建场域制度生命,制定制度规则,定义场域边界,规范场域成员行为恰当性的过程(Dimaggio, Powell,1983)。霍夫曼提出了更为宽泛的组织场域概念,是指一个分享着共同意义系统的诸组织紧密联系的群体,它包括政府、关键交易伙伴、投资商、专业和贸易协会、特殊利益集团和任何对该场域有着强制、规范或认知影响的一般公众(Hoffman,1999)。

早期的新制度社会学家们强调从上而下的过程,关注的是制度模型,各种方案、规则等等建构与制约组织层次的结构与过程方式。新制度经济学家们与理性选择的政治科学家们,仍然持续关注的是从下到上的过程,认为各种行动者是通过设计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制度框架,或者通过改进经济交换的绩效,来追求他们的利益(Scott,2008)。组织场域的概念的出现使学者看到上述两种制度观综合的可能。已有学者开始强调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两种过程之间的结合,认为这两种过程共同影响着制度现象(Barley, Tolbert,1997)。

斯科特指出:“组织场域概念拓展了制度分析的框架,使我们可以把各种相关的行动者、制度逻辑以及治理结构——其对某个有限的社会层面的参与者的行动具有使能与制约作用——纳入制度主义分析的范围”(Scott, 2008)。

运用组织场域概念的经验研究已有:布朗森和雅各布森关于专业协会设定行业标准的研究(Brunsson, Jacobsson,2000),坎贝尔等人关于经济部门的治理研究(Campbell, Lindberg,1991),等等。国内对组织场域层次的组织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有对组织场域观下的企业战略决策分析(郭毅,於国强,2005;吴特,史曲平,2011);基于中国直销行业案例对组织场域衰落、重现与制度创业的研究(尹珏林,任兵,2009);对电信行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分析(左娟,2010);对非营利组织制度趋同和分化的研究(梁娟,2010);以及对中国C9高校联盟建构的讨论(周光礼,吴越,2011)。

如表1.4所示,组织场域概念为制度分析者提供了一个介于国家和个体组织之间的分析层次。对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而言,这一分析层次恰好弥补了当前研究序列中宏观制度研究和微观制度分析之间的断裂空隙,使得各研究途径中的介于微观和宏观之间的研究内容成为能被明确观察、分析和讨论的研究对象,为行业协会商会中观层次的研究提供了可能。

表1.4 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的议题在不同组织分析层次中的分布

(3)结构二重性理论和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

如果说新经济社会学及其制度学派学者的观点主要是出于对西方主流经济学对经济领域制度分析方法的批判而提出的,那么同一时期的部分社会学家所提出的理论则试图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超越已有社会科学中社会结构与个人能动性的二元对立问题。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以及汤姆·伯恩斯的行动者—系统—动力学理论。

1984年,吉登斯出版专著《社会的构成》,系统阐述了他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与格兰诺维特对当时主流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批判相似,吉登斯提出,应该结束社会学内部的分歧“如果说,解释社会学的确以主体的某种霸主地位作为自身的基础,那么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所倡导的,则是社会客体的某种霸主地位。我之所以要提出结构化理论,其基本目标之一就在于宣告这些建立霸主体制的努力的破产。”(吉登斯,1998:61)。但是不同于格兰诺维特及其后续学者通过引入新的分析概念(如镶嵌结构、组织场域等)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结构与自主行动者二重对立问题,吉登斯提出了一种更为基础性的理论来超越两者的对立。他首先从对行动者的分析入手,认为人的行为既不是被社会结构所决定,也不是其完全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作为一种绵延而发生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吉登斯,1998:62)。人的能动性体现在对连续性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同时,这种“反思性监控……不仅涉及个体自身的行为,还涉及他人的行为”(吉登斯,1998:62),故而也具有社会性。继而,吉登斯将结构界定为“循环反复地卷入社会系统再生产的规则与资源”以及“作为记忆痕迹、作为人类认知能力的生物基础而存在,具体体现在行动中”(吉登斯,1998:62)。在此基础上,吉登斯指出“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即结构二重性原则:“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动,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动的生产与再生产”(吉登斯,1998:89)。所谓结构化就是“社会关系凭借结构二重性,跨越时空而不断形成结构的过程”(吉登斯,1998:527)。由此,吉登斯将“结构”内化入人的行动过程中,结构既是“以社会行为生产和再生为根基的规则与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吉登斯,1998:82)。

以伯恩斯为代表的“乌普萨拉”社会学派将系统分析方法引介入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研究中,试图为其所有学科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语言范式和综合理论框架,由此来整合其内部——当然也包括在“结构与能动主体”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分歧。20世纪70年代,伯恩斯等人提出了一种系统化的社会分析方法,即所谓“行动者—系统—动力学”(Actor-System-Dynamics,简称为ASD理论)。这一理论建构出一套概念体系,将“社会关系、群体、组织和社区看作一系列各自具有独特内部结构和运行规律,彼此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既定边界的社会系统,并且系统整体是上是开放的,与外部环境保持着频繁互动。通过与外部互动和内部运动,社会系统不断获得新的要素并发生改变,由此导致某种连续的变革”(伯恩斯,2010)。这一理论提出后,已经被很多学者接受并运用在包括政治、经济、技术等社会系统以及社会互动和博弈等广泛的研究领域,表现出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和适用性。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和伯恩斯的ASD理论分别在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上对中国治理结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吉登斯所批判的社会科学家在“社会结构与自主行动者”问题上的分裂,也正是造成当前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中缺乏整合、积累,微观和宏观研究分裂等诸多现象的深层原因。更为具体的,在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的研究中,这一问题可以被表述为:“相对于政府、企业等外部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主地决定其治理结构?”在多数已有的研究中,都可以发现暗含着对这一问题的预设观点——不是偏向国家、企业等外部因素的决定论,就是偏向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因素的自主论。讽刺的是,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预设观念出发,却往往会得出某种相近的、“知难行易”的制度性观点:既然治理结构主要是由某个主体(政府、企业或协会)决定的,那重要的问题就是确立一种理想的治理结构制度,并能让居于主导地位的主体采纳即可。换言之,创制良好的治理结构制度是困难的,而制度的推广落实则相对容易。从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恰恰可演绎出一种非常不同的制度观: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制度规制着行动者、同时也被行动者不断地、社会化地再生产出来,并且“作为记忆痕迹、作为人类认知能力的生物基础而存在,具体体现在行动中”(吉登斯,1998:62)。在这样一种制度观下,行动主体对制度的认知是蕴含在行动中的,制度的创制和扩散不能被分离开,而是构成一个不断反复且变化的动态过程,也就是制度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因此,就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研究而言,重要的问题不再是“理想的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是怎样的”,而是“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是怎样被社会化地再生产出来的”。要回答这一问题,势必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相关行动主体——政府、企业、协会中成员的观念、意图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予以综合性的考察。在研究方法上,伯恩斯的ASD理论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