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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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与业务程序

一、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跟单托收按银行向付款人交单方式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交单方式。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即期付款交单中,付款人在提示单据时即行付款,汇票的作用并不重要,完全可以由商业发票取代,所以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可以开立即期汇票,也可以不开,但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中,汇票是必不可少的。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全套商业单据,于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需要特别注意,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区别。承兑交单仅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单,而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对已承兑的远期汇票付款后才能交单。

在实务中,远期付款交单使用不多。主要原因如下所列。第一,可能出现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而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这时,买方尚未付款,不能得到单据,无法提取货物,以致货物滞留港口码头,易遭受损失或罚款。第二,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拿到单据提取货物,无法从银行获得实际的资金融通。第三,有些国家和地区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处理,这样将导致不同国家的银行可能由于对同一托收业务的理解及习惯做法的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矛盾。第四,从票据法来看,付款人既然已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必须付款的法律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便要受票据法的惩处。但是,付款人在承兑汇票的同时没有取得对价,即物权单据,这有欠公平。

相应地,URC522明确指出:“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则该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还是凭付款交付。如果无此注明,则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同时,URC522也规定:“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商尽可能不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

二、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跟单托收业务程序如图4-1所示。

图4-1 跟单托收业务程序

依据图4-1,具体说明如下。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委托人和付款人(即出口商和进口商)就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双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中明确规定托收方式支付货款。

2.出口商发货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出口商应立即按照合同的规定备货、装运。

3.轮船公司签发提单给委托人

4.委托人将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汇票交托收行

委托人制作汇票、备妥有关单据后,根据买卖合同填写托收申请书,然后将托收申请书连同跟单汇票送交一家当地银行即托收行,委托托收行代为收款。

5.托收行交给出口商回执

6.托收行将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邮寄代收行

(1)托收行审查托收申请书及所附跟单汇票

托收行接到委托人提交的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汇票后,应审查托收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和申请书所列的相符等,然后对所附单据进行审核。根据URC522,托收行只是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只要核实所收到的单据种类份数与申请书上所列的相符即可。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通常为出口商提供一定的审单服务,这是银行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所必需的。

(2)托收行选择并确定代收行

在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指定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为代收行时,如指定银行的资信较好或与托收行的关系密切,则可确定其为代收行;如指定的银行资信不好或情况不明或与托收行往来甚少,托收行可选择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分支机构为代收行,如当地无联行或分支机构时,则可选择关系密切、资信较好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作为代收行。如出口商未对代收行作任何提名,则由托收行视具体情况选择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银行为代收行。

(3)托收行办理委托代收手续

托收行在选定代收行后,应立即办理委托代收手续。即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指示,并将托收指示连同出口商提交的跟单汇票一次或分次寄国外代收行。

7.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

如果代收行在核对单据和审查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后,认为难以按要求行事或不愿按要求行事时,它可以立即通知托收行,或同时将单据和委托书退回至托收行,让托收行重新选择代收行。如果代收行发现单据有遗漏或短少时,则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如果代收行认为托收指示及所附单据无误,并愿意按照托收指示行事时,则应立即填制代收通知书,以通知进口商验单付款或承兑。

8.付款人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后到期付款

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银行审核单据。如单据不符合同规定,进口商可以表示拒付,但要说明拒付的理由,即列明单据的不符点,以便代收行及时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使委托人得以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做出进一步的指示,对货物、单据进行及时的处理。如单据合格,则进口商应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后到期付款,然而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9.进口商向船公司出示提单

10.进口商提取货物

进口商凭提单提取货物后,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以凭有关单据向各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若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的失误引起,进口商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要求赔偿;若货物损失属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进口商可凭保险单和其他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若货物损失是货物原装不良,系出口商的责任,则进口商可凭到货的检验证书和买卖合同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11.代收行将收讫贷记通知书发给托收行

代收行将收妥的货款贷记托收行账户,并向托收行发出贷记通知。

12.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

托收行收到贷记通知书后,把收妥的货款入到出口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