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由于它最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最能集中体现票据所具有的结算、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因而它是票据的典型代表,而本票和支票可以被看作汇票的特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对汇票下了如下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日内瓦统一法》未给汇票下定义。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所下的定义,“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二、汇票的记载项目
(一)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以形式上必须具备必要项目。但各国法律对此要求并非完全一致。汇票样本如图2-1、图2-2所示。
图2-1 汇票样本(一)
图2-2 汇票样本(二)
我国票据法第22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日内瓦统一法》还把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也作为汇票应当记载的必要内容。我国票据法虽未把这些内容作为汇票的必要项目,但在第23条中也对在未做这些项目的具体规定时应做如何理解做了原则规定。
现将必要项目分别说明如下。
1.“汇票”字样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要求在汇票的正面标明“汇票”字样,《英国票据法》未加以规定,但在实务中,一般都注有“汇票”字样,其目的是与本票、支票等相区别。汇票字样实务中不是非用Bill of Exchange不可,同义词Exchange或Draft均可。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这包含三层含义。
(1)支付命令。汇票所代表的是一种支付命令,而不是请求,因此在汇票上不能出现请求的词语,但不排斥用词的礼貌,“Please pay to”及“Pay to”字样都是一种命令,但不能用“Would you please pay to”,这不是命令,而只是请求。
(2)无条件。支付不能附加条件,不能把某一事情的发生或某一情况的出现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如On arrival of ××× 或After clearance等,表明货物已抵达或所装运的船只已到或货物已通关,这类有条件的文句都是不可以的。此类汇票无效。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在汇票中加注出票条款(drawn clause),表明汇票的起源,这是允许的。例如:
“Pay to A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Drawn under L/C No.12345 by X Bank, New York dated on 15 August,2017.”
(3)书面。汇票及其他票据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实务中使用的汇票通常是在预先印刷好固定格式的空白汇票上手写或打字填齐的。
3.确定的金额
汇票表面所记载的金额必须确定,即任何人根据票据文义的记载都能得到同样的结果。如果金额是“about USD2,000.00”或“USD2,000.00 or USD1,000.00”,由于不是“一定金额”,因此汇票无效。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两者应当相符,若有差异,按照《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应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作为应付金额。但我国票据法在第八条中规定,金额要大小写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汇票式样中的左下角“To_____”表示汇票的付款人(payer),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付款人名称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是信用证交易,则付款人大都是开证行。《英国票据法》允许开给两个付款人,但是不允许开给两个付款人任择其一,因为这样的付款人是不确定的。
我国票据法虽未将付款地点列为必要项目,但在第23条明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5.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日期可起到三个作用。
(1)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果出票时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2)决定到期日。付款时间是出票后定期的汇票,就从出票日后算起,决定付款到期日。
(3)决定提示期限是否超过。《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见票后定期汇票,即期汇票必须在出票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英国票据法》认为出票日期不是绝对必要项目,如未列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将自己认为正确的日期加以填补。
出票地点一般应写在汇票的右上方,常与出票日期连在一起。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出票地点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票据成立是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的。如汇票在一国出票,在另一国付款时,便以出票国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确定该汇票是否有效。
我国票据法虽未将出票地点列为必要项目,但在第23条明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指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按照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律,付款期限不是汇票的必要项目,未载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按见票即付处理。日内瓦统一法虽然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期限,但也允许有例外。与英美票据法同样,对未记载付款期限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在实际业务中,付款期限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见票即付(payable at sight或payable on demand)。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日。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则为见票即付的汇票。例如:“见票时付款指定人……”(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这种汇票无须承兑。
(2)定日付款(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例如:“于2017年11月15日付交……”(on Nov.15,2017 Pay to…)。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time after date)。例如:“出票日期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这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4)见票日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time after sight)。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经承兑后确定付款到期日,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例如:“见票后45天付交……”(at 45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使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交单后定期付款”的做法。例如:“提单日后60天付交……”(at 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Pay to…)或“交单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Pay to…)。
定期付款的期限,较多使用30天、45天、60天或90天,超过90天的虽有使用,但比较少见。计算到期日的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大致相同。
(1)算尾不算头。例如:见票日为3月15日,付款期限为见票日后30天,则应从3月16日起算30天,到期日为4月14日。
(2)假日顺延。上例如果4月14日为银行节假日,则付款期限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3)月为日历月。以月为单位计算付款期限的,指日历上的月份。如汇票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见票日为3月15日,到期日应为6月15日。
(4)到期月无相同日期即为该月的最后一天。如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2个月、3个月付款,到期日应分别为2月28日(如遇闰年,则为29日)、3月31日、4月30日。
7.收款人
汇票收款人通常称为汇票的抬头。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如:①Pay to ABC Co.,在汇票的其他地方有“not transferable”字样。
②Pay to ABC Co.only
③Pay to ABC Co.not transferable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出票人开立这类汇票的目的是不愿使汇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2)指示性抬头
如:①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②Pay to ABC Co.or order,英国人喜欢这样用,以防作弊。
③Pay to ABC Co.,在别处无“not transferable”字样。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自由转让。当然,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并不是非转让不可的,抬头人也可以自己去行使票据权利。
(3)来人抬头
如:①Pay to Bearer
②Pay to ABC Co.or Bearer
来人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汇票必须经出票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因票据法是根据某人在票据上的签字来确定他的责任的,不签字就不负责,签字等于承认了自己的债务,收款人因此有了债权,从而票据成为债权凭证。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面写上“For”或“On behalf of”或“For and on behalf of”或“Per pro.”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如:
For ABC Co., 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这样ABC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字的约束,而John Smith不是他个人开立汇票,而是代理ABC公司开出汇票。
在我国,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和盖章。其他人的签章为: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汇票上除了以上必要项目外,还可以有票据法允许的其他记载项目。现在列举如下。
1.担当付款人
在汇票载明付款人后,再说明由第三者执行付款,该第三者称为担当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付款人为了支付方便,与出票人约定的,可由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也可由付款人在承兑时记载。若汇票上有此记载,持票人就应向担当付款人做付款提示。由于担当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因此,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时,应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2.预备付款人
出票人可记载一付款地的第三人为预备付款人。万一付款人拒付,持票人可向预备付款人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做这种记载的目的是保障出票人自己的信用,免受持票人的追索。
3.免做拒绝证书
汇票上记明免做拒绝证书的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无须做拒绝证书,从而追索时也无须出示拒绝证书。
4.成套汇票
商业汇票经常是两张为一套,但债务只有一笔,因此在第一张汇票上说明“付一不付二”First(Second being unpaid),在第二张汇票上说明“付二不付一”Second(First being unpaid)。
5.无追索权
出票人在票面上写上“无追索权”字样,或在他自己签名上记载“无追索权”或“对我们没有追索权”字样,就是免除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背书人也可在他签名之上做同样记载,就是免除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无追索权实际上是免除出票人或背书人对于汇票应负的责任,持票人可以把加注“无追索权”的签名视为划掉这个签名。《日内瓦统一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出票人可以解除他的保证承兑责任,但是任何解除出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为无记载。
6.出票条款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常规定汇票上须写明汇票的起源,即根据某银行某年、月、日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所出汇票。例如:Drawn under L/C No.12345 issued by X bank dated 15 August,2017。
7.汇票号码
为方便查询起见,出票人可于汇票上加列序号。
8.对价条款
汇票上常有“Value Received”(钱货两讫)的条款,这是沿袭习惯的做法,不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9.利息与利率
汇票上可以记载收取利息的期限从某天到某天,以及适用的利率。
10.用其他货币支付
汇票可以记载用其他货币支付,并注明汇率,但是这种记载不得与付款地法律相抵触。
三、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进入流通领域后,会出现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等当事人。
(一)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的人。他在汇票被承兑前是主债务人,被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他对汇票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者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二)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又称为受票人。因他未在汇票上签名,所以他不是汇票的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但远期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变成了承兑人(Acceptor)。承兑人是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签字的人。付款人一经承兑,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汇票的持票人、被迫付款的背书人或出票人均可要求承兑人在到期时付款。
(三)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是第一持票人。出票人开出汇票,立即交给收款人。收款人第一个持有汇票,从而产生对于汇票的权利,收款人是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到拒绝,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也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从而成为第一背书人,向后手承担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四)背书人(Indorser/Endorser)
背书人是指在汇票背面做签章,将汇票权利通过背书转让给他人的人。收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后成为第一背书人,受让人依次将票据背书转让,相应地成为第二背书人、第三背书人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或其后手,负有担保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者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五)被背书人(Indorsee/Endorsee)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汇票背书转让的受让人。被背书人通过受让汇票的权利,成为汇票的债权人,有权持票对付款人或者其他汇票债务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被背书人若不拟凭票取款,也可以转让汇票给他人,而自己成为另一个背书人。
(六)参加承兑人(Acceptor of Honour)
当汇票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此第三者就是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当汇票到期,付款人拒付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七)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是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的票据行为作保证的人。保证人需要指明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或任一背书人。若未注明被保证人名称,则要视票据种类而定。如果是支票或本票,则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是已获承兑的汇票,则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若汇票未获承兑,则仍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八)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指现在正持有汇票的人。持票人可能是汇票的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书人或者来人。
(九)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或合约)之物,如货物、劳务、金钱等。付过对价持票人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其前手付过对价转让到现在持有汇票的人,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如,背书人在转让前或转让后已付过对价,则对被背书人而言,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它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自己没有付过对价而持票的人。
《英国票据法》根据是否付过对价,对持票人规定不同的权利。
(十)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当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正当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他的前手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他自己付过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他的权利不受前手对票据权利存在缺陷的影响。
四、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汇票的票据行为可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前者为出票,后者为提示、承兑、背书、参加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等。
(一)出票(Issue)
出票是指汇票的出票人写成汇票经签字后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出票由两个动作组成,一是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由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出票后,即承担保证汇票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若付款人拒绝,则持票人就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对收款人来说,收款人取得汇票成为持票人,取得汇票上的权利。对付款人来说,付款人并不因此负有必须付款的义务。
(二)背书(Indorsement/Endorsement)
1.背书的定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其权利为目的而在汇票背面签字的一种行为。持票人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主要通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经交付来完成。但并不是所有的汇票都需要持票人通过背书这种行为来转让权利,只有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才需要通过背书转让权利。
2.背书的种类
背书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限制性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其权利转让给其在汇票背面所指定的某一人的一种行为。通常加注“Only”。经过限制性背书,汇票背面所指定的人即受让人只能自己去实现汇票所代表的权利,而不得将此汇票再转让他人。
例如,汇票正面的收款人为: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限制性背书如下:
Pay to DEF Co.only
For ABC Co.
Signature
这就表示ABC Co.将汇票转让给DEF Co.,而DEF Co.则不能再将汇票转让出去了。
(2)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特别背书,有称指示性背书或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权利转让给其指定的某人或某人的指定人的一种行为。例如,
汇票正面: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指示性背书如下:
Pay to the order of DEF Co.
For ABC Co.
Signature
或:
Pay to DEF Co.or Order
For ABC Co.
Signature
此时,背书人ABC Co.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DEF Co.或DEF Co.的指定人。被背书人DEF Co.可以继续将汇票转让下去。
(3)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一种背书行为。例如,
汇票正面: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空白背书如下:
For ABC Co.
Signature
汇票经持票人ABC Co.做成空白背书后,交付给一个不记名的受让人,此时,汇票的受让人可以不做背书仅凭交付再转让汇票,他对汇票不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在汇票背面签字。也可以将空白背书变成记名背书。
(4)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带有条件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
汇票正面: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带有条件背书如下:
Pay to the order of DEF Co.
On delivery of B/L No.123
For ABC Co.
Signature
开出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做成背书是可以带有条件的。附带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着约束作用,它与付款人、出票人无关。当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履行,可以照常付款给持票人,汇票即被解除责任。带有条件背书实际是指背书行为中的交付,只有在条件完成时方可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托收背书是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的背书。通常是在“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的前面或后面写上“for collection”字样。
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得到的是代理权而不是债权,因此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本不属于他的汇票权利了。但是,该被背书人为了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有权再委托他人,所以仍可做委托收款背书。
同样理由,由于委托收款背书并非转让票据权利,所有即便是限制性抬头的汇票,收款人也可做委托收款背书。
(三)提示(Presentment)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一种行为。即期汇票只需一次提示,即付款提示。而远期汇票需要两次提示,即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否则,持票人就丧失对其前手及出票人的追索权。至于提示的具体时间,各国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
(四)承兑(Acceptance)
1.承兑的定义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章于汇票的正面,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2.承兑的动作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上“Accepted”字样并签字,加注具体承兑日期,二是把已承兑的远期汇票交给持票人。交付可以是实际的交付,即在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也可以是推定的交付,只要付款人通知持票人在某日做了承兑,就算交付。远期成套汇票只能承兑其中一张,到期凭该张汇票付款。
3.承兑日的规定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
(3)付款人在收到提示的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承兑对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他就要对票据文义负责,并且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能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或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效力。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了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如果到期日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承兑人起诉。
4.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普通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所做的不对汇票内容进行修改或限制的承兑。如:
Accepted
15th June,2017
For ABC Co.
Signature
(2)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限制性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内容加以修改或限制的承兑。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有条件承兑,指付款人在承兑时是有条件的。如进口商一般会考虑出口商能否按照合同要求的品质发货,因此,进口商在承兑汇票时可能加上相应的条件。如:
Accepted
Payable providing the goods in order
15th June,2017
For ABC Co.
Signature
②部分承兑,指付款人只对汇票的部分金额承兑。例如,汇票金额为1万美元,承兑时仅承兑8000美元。
Accepted
Payable for USD8,000.00 only
15th June,2017
For ABC Co.
Signature
③地方性承兑,指只限在特定的地点支付票款的承兑。如:
Accepted
Payable at the Citi Bank, NY Branch and there only
15th June,2017
For ABC Co.
Signature
④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如汇票原规定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时注明见票后60天付款。
Accepted
Payable at 60 days after sight
15th June,2017
For ABC Co.
Signature
按票据法的一般规则,限制性承兑应视作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凭以行使追索权。如持票人不行使追索权而按所附条件提示要求付款,则承兑人仍应按所附条件承担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
参加承兑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行为。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作被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应记载的事项:“参加承兑”字样、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参加承兑日期及参加承兑人签字。例如:
ACCEPTED FOR HONOR
Of DEF Co.
18th July,2017
For ABC Co.
Signature
参加承兑的目的是保全汇票上有关债务人的信用,因而有的国家称之为“荣誉承兑”。参加承兑与一般承兑一样都在汇票的正面签名,但参加承兑通常应注明“参加承兑”字样,以示与一般承兑的区别。按票据法的一般规则,承兑人为主债务人,而参加承兑人只有在付款人到期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予以付款,因而是从债务人。而且参加承兑人只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承担义务。为此,参加承兑时应注明被参加承兑人的名称,如未注明,出票人被视为被参加承兑人。我国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做出规定。
(六)付款(Payment)
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付款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所谓正当付款是指以下几点。
(1)被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而不是被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
(2)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后付款,而不能在到期日以前付款。
(3)付给持票人。汇票如被转让,前手背书必须连续真实。《日内瓦统一法》只要求付款人鉴定背书连续。《英国票据法》还要求付款人认定背书必须真实。
(4)善意付款。付款人按照专业惯例,尽了专业职责,利用专业信息都不知道持票人权利有何缺陷而付款者,即为善意付款。
付款人向持票人正当付款之后,汇票就被解除责任,不仅解除了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且解除了所有的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以强制任一前手当事人(背书人或出票人)付款。但是背书人或出票人的付款并不能解除汇票,因为某一背书人被迫付了款以后,他可以向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索偿,并可对承兑人起诉。如果出票人被迫付了款,他同样可以对承兑人起诉,汇票仍有责任当事人,不能解除。所以只有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付款,一张汇票才能完成它的使命。
(七)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r)
参加付款指当票据被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参加付款人对票据进行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人包括预备付款人和其他人。预备付款人是出票人和背书人在票据上注明的另一付款人,以便在原指定付款人万一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向他提示取款。其他人也可以在票据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时,代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付款。
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作用同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而且两者都可指定任意债务人作为被参加人。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不需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而参加承兑须经持票人的同意;同时参加付款是在汇票遭拒绝付款时为之,而参加承兑则是在汇票遭拒绝承兑时为之。
我国票据法对参加付款未做规定。
(八)退票、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
1.退票(Dishonor)
汇票的退票,又称拒付,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做有效提示时,遭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退票行为可以是实际的,也可以是推定的。前者指持票人正式提示时,付款人或承兑人明确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从而构成实际退票;后者指付款人纯属虚构,或虽经努力仍无法找到,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已死亡,或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停止营业,则构成推定退票。
2.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汇票退票后,持票人应当做退票通知,使汇票的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并做好及时付款的准备。《英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未做通知或未及时发出通知,则其丧失追索权。《日内瓦统一法》认为,持票人并不丧失追索权,但如因未及时通知造成前手损失的,应负赔偿之责,其赔偿金额不超过汇票金额。
发出退票通知有两种方法:一是持票人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于接到通知后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二是持票人将退票事实通知全体前手,这样每个前手无须继续向前手通知了。
3.拒绝证书(Protest)
汇票退票后,持票人应当提供有关拒绝证书,以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者无从提示。
拒绝证书是指由退票地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公证的机构或当事人出具的证明退票事实的法律文件。持票人请求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时,应将汇票交出,由公证人向付款人再做提示,仍遭拒付时,即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做成拒绝证书,连同汇票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拒绝证书及退回的汇票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如拒付地点没有法定公证人,拒绝证书可由当地知名人士在两个见证人面前做成。在我国可请公证处做成拒绝证书。
(九)追索(Recourse)
1.追索的定义
追索是指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清偿汇票金额以及费用的票据行为。相应地,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退票,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因为他们要对持票人负连带的偿付责任。持票人是票据上的唯一债权人,他可向对汇票负责之任何当事人取得偿付。出票人被迫付款之后可以向承兑人取得偿付;背书人被迫付款之后可以向承兑人或出票人或其前手背书人取得偿付。
3.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4.追索金额
持票人选择追索对象后,应当确定追索金额。追索金额包括被拒付汇票金额、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与清偿日之间的利息、相关拒绝证书和退票通知的费用。
持票人向其前手背书人追索,被追索权人清偿了追索金额以后,取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有权对其前手进行再追索。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发出通知的费用。
(十)保证(Guarantee)
保证是指非汇票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的责任完全相同。为承兑人保证时,保证人负付款之责;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保证人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保证记载事项一般包括:“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及保证人签名。根据我国《票据法》,必须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及其签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获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例如:
PAYMENT GUARANTEED
For account of…
Signed by
Dated on
五、汇票的贴现
(一)贴现的含义
贴现(Discount)是指在远期汇票已承兑而尚未到期时,由银行或贴现公司按照汇票金额在扣除转让日到汇票付款日的利息后,将余款提前垫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业务,也是资金融通业务。贴现的汇票必须是经承兑的未到期的远期汇票。对于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实际上是做了一笔贷款,只是预先扣除利息。由于一般的商业汇票通常有贸易背景,以跟单汇票居多,而且汇票经过付款人的承兑,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小。银行或贴现公司对汇票贴现后,如需要资金周转,还可以把未到期的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对于企业来说,汇票贴现相当方便,手续也较为简单。
(二)贴现的计算
贴现息通常按日计算。一年以多少天计,各国习惯不一。大多数国家在计算贴现息时按一年360天计算,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按一年365天计算。
贴现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或365)
净款=票面金额-贴现息
例:一张面值为1万美元的汇票,见票后60天付款。付款人于2017年5月5日对该汇票承兑,则该汇票应于8月3日到期。持票人于6月4日持票去某银行要求贴现。如贴现率为9%,则银行实际应支付给持票人多少钱?
贴现息=10000.00×9%×60/360=150.00(美元)
贴现净款=10000.00-150.00=9850.00(美元)
六、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是没有规定付款期限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在将来确定的或可确定的时间进行支付的汇票。远期汇票通常由持票人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做承兑行为,以明确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商业汇票通常是由出口商开立,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的汇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银行签发汇票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汇票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三)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与跟单汇票
光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全靠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信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仅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时使用。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为条件。跟单汇票体现了钱款与单据对流的原则,对进出口双方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因此,在国际货款的结算中,较多以跟单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四)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由出口商按照进口国银行的授权签发以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付款银行承兑后,该付款银行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转让,进行流通。
(五)按流通领域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的居住地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汇票流通局限在同一个国家境内。
国际汇票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汇票流通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一份汇票通常同时具备几种属性。例如,一份汇票可以同时是即期的又是跟单汇票,或远期的又是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又是跟单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