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府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
政府会计为了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设立了8个会计要素。其中财务会计设立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5个会计要素,以便全面准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预算会计设立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3个会计要素,以便全面准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
一、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五要素,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属性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资产
1.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2.资产的分类。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以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3.资产的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1)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4.资产计量。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公共基础设施等经管资产不使用名义金额计量。
(二)负债
1.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2.负债的分类。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3.负债的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1)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2)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负债的计量。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三)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收入
1.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2.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3)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费用
1.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2.费用的确认。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2)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3)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三要素,即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标准如下。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三)预算结余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三、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类目。《政府会计制度》共设置了103个一级会计科目,其中财务会计77个、预算会计26个。
《政府会计制度》总说明对会计科目的运用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第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第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第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