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基于《政府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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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二)固定资产确认时应关注的问题

在进行固定资产确认过程中,还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高等学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3.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4.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确定。

5.高等学校举办的、经各级政府批准命名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博物馆、艺术馆、收藏馆等藏品,通过“文物文化资产”科目核算;其他为满足自身开展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6.高等学校拥有房产证、供内部教工周转使用的住房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学校暂时持有、未来要出售给教工的人才房、代建房等,不做房产证,不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垫付资金,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对相关信息要求在附注中披露。

此外,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不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成本是指历史成本,也称原始价值。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是指高等学校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各种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历史成本(入账价值)的确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高等学校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若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高等学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高等学校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4.高等学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7.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二)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造、折旧、处置等。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中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1.固定资产的改造。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等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高等学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遵循以下规定:

(1)高等学校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

(2)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考虑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表3-1。

表3-1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续表

续表

(3)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5)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高等学校还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6)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7)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8)学校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处置。

高等学校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或其他收入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变动与处置情况,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贷方登记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

“固定资产”账户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明细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高等学校为进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应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借方登记因固定资产减少而相应减少的累计折旧。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学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账户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取得的账务处理。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若需要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

(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通常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先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当发生改建、扩建等后续实际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或“其他收入”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3)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固定资产,参照“库存物品”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详见本章相关内容。

5.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