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流动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的确认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高等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58号)要求,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在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理顺学校与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高等学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高等学校除了对资产公司追加投资外,不得再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高等学校经批准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如教育基金会、研究院等,不作对外投资处理。
二、长期投资的计量
(一)长期债券投资的计量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高等学校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3.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4.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5.高等学校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4)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高等学校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6.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三、长期投资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分别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账户。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借方登记高等学校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或者按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规定需要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数。贷方登记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账面成本等。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至期末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该账户应当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账户借方登记高等学校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数额,贷方登记转让或收回投资账面成本等。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至期末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价值。该账户应当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此外,投资类账户都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取得方式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账务处理。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5)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益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该账户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3)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3.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高等学校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账务处理。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3)报经批准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长期债券投资取得的账务处理。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2.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收益的账务处理。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时,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的账务处理。
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长期债券投资出售的账务处理。
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