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及预先支付但尚未实现支出的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应收票据,是指高等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是指高等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以及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是指高等学校购买货物、服务等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应收股利,是指高等学校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应收利息,是指高等学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其他应收款,是指高等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
关于“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政府会计制度》与《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
1.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应设置“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预算额度,贷方登记下年初转回零余额账户继续使用的预算额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该账户应依据支付方式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2.账务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年度终了,高等学校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高等学校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年度终了,高等学校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做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高等学校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3)下年初,高等学校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做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高等学校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二)《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
1.科目设置。
科目设置与《政府会计制度》相同。
2.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2)年度终了,高等学校依据本年度零余额账户未用用款指标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做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高等学校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或“事业收入”科目。
(3)下年初,高等学校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做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应收票据的面值和期末计提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背书转让或申请贴现的票据价值。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持有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该账户应当按照开出、承兑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2.高等学校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金额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3.高等学校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四、应收账款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以及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应设置“应收账款”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从事销售、服务等活动应收而未收账款,贷方登记已实际收回账款。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尚未收回的账款。
该账户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高等学校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
高等学校出租资产、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1)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1)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购买货物、服务等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应设置“预付账款”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按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的账款,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贷方登记收到货物、服务时的应付账款,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以及预付账款退回款。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该账户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按照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5.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六、应收股利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学校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应设置“应收股利”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长期股权投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享有的份额;贷方登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该账户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下)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科目。
3.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七、应收利息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应设置“应收利息”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取得长期债券投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贷方登记收到投资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资利息。
该账户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高等学校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二)账务处理
1.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2.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八、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应设置“其他应收款”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暂借给校内部门或人员的款项,贷方登记已收回款项。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该账户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学校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高等学校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5.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具体说明参见“预付账款”科目。
6.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1)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九、坏账准备的核算
(一)坏账准备的确认
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高等学校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应设置“坏账准备”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提取坏账准备,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金额,借方登记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学校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该账户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2.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