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的定义和功能
(一)金融的定义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则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与国际货币的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和信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金融不包括实物借贷而专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狭义金融),人们除了通过借贷货币融通资金之外,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通资金。(2)信用是指一切货币的借贷,金融(狭义)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人们之所以要在“信用”之外创造一个新的概念来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是为了概括一种新的经济现象;信用与货币流通这两个经济过程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而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因此金融也可定义为: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在时间和风险两个维度下,通过金融市场对资源进行跨期(最优)配置。
(二)金融的功能
传统的金融理论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着手研究金融体系,即所谓的机构金融观点。该理论认为,现存的金融市场活动主体及金融组织是既定的,并有与之相配套的金融规章和法律来规范各种组织的运行,现有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力图维持原有组织机构的稳定性。有关金融体系所有问题的解决,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等,都应在这种既定的框架下来解决,即使要牺牲效率也是值得的。上述观点存在的明显缺陷是当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以及这些组织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技术以较快的速度进行革新时,银行、保险及证券类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和变化,由于与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滞后于其变化,金融组织的运行将会变得无效率。针对这一缺陷,Merton(默顿)和Bodie(博迪)于1993年提出了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理论。
功能金融理论有两个假定: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Merton和Bodie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从金融机构的纵向来看,以银行为例,现代商业银行的组织设置和机构布局与早期的货币代管机构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金融机构的横向来看,处于不同地域的银行其组织设置也不同,但履行的功能却大致相同。二是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金融功能比金融的组织机构更重要,只有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使金融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
在上述假定前提下,Merton和Bodie认为,从功能金融观点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能够很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
功能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体系有三大核心功能。
一是便捷清算和支付的功能。金融体系提供完成商品、服务和资产清算及结算的工具。不同的金融工具在功能上可以替代,运作它们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不同。
二是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金融体系能够为企业或家庭的生产和消费筹集资金,同时还可以将聚集起来的资源在全社会重新进行有效分配。
三是分散风险的功能。金融体系可以提供管理和配置风险的方法。风险的管理和配置能够增加企业与家庭的福利。风险管理和配置功能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风险负担得以有效分离,从而使企业与家庭能够选择其愿意承担的风险,回避不愿承担的风险。
此外,金融体系还具有充分挖掘决策信息和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