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临床心理学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其发展速度和繁荣程度,令人注目和深思。临床心理学的性质如何?要简明回答这个问题确实困难。我们仅能对临床心理学性质、临床心理学家的培训和活动作如实描述,以便人们对临床心理学概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一、学科性质
我们很想提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和便于记忆的临床心理学定义,并以此组织本书的材料,然而翻阅有关书籍找不到这样的定义,究其本质原因实在是临床心理学发展太快、涉及的范围过广。没有定义势必使凡人对临床心理学的科学性感到怀疑,临床心理学专家也感到茫然。请君莫失望,这里将简述临床心理学的学科性质作为它的工作定义。
1.学科定位
临床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在学科分类中,把心理学分为三个二级学科:基础心理学、教育与发展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临床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分支学科。国内多数人把临床心理学看作心理学和医学的交叉学科,甚至把它作为医学心理学或心身医学的同义语。在我国医学分类中,医学心理学属于基础医学的分支学科;2005年卫生部临床学科分类中将临床心理学作为精神科的二级专科。尽管这些看法不科学,但适合中国国情。
2.研究对象
临床心理学主要研究人类行为。临床心理学同所有心理学分支一样,研究和解释的对象是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它几乎完全关注人类行为,仅在迫不得已或动物行为足以概括人类行为的普遍原则时,才研究动物行为。变态心理学和精神病学也是研究人类的问题行为,但更重要的是研究病理性问题行为。临床心理学更多的是从心理角度研究人类的行为问题,即便研究问题行为的物质基础,那也不是临床心理学的主流。临床心理学家虽对原理和定律研究感兴趣,但更注重用一般原理改变个体生活、解决问题和促进心理健康,即个案研究。
3.助人手段
临床心理学有两大助人手段:心理评估与诊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评估与诊断是探索问题和发现问题的手段,评定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问题的原因和性质;心理咨询与治疗是解决问题和促进发展的手段,帮助人们解决各种心理问题、促进个体潜能不断发展完善、提升生活质量。
4.主要工作
临床心理学主要工作是临床服务。国外临床心理学主要解决心理学中的临床问题,如情绪问题、适应障碍、智能障碍、学习障碍和行为问题。国内临床心理学既要解决心理学中临床问题,如焦虑障碍、强迫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还要解决临床医学中的心理问题,如心身疾病、生理心理障碍和其他躯体疾病患者的心理问题。除临床服务外,临床心理学家也从事科研、教学和管理,目的在于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持续服务。
上述描述给予我们这样印象:临床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应用心理学知识于临床实践,研究人类行为,从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尽管临床心理学很注重研究,但他们的研究是临床取向的,意指临床心理学通过临床研究和其他研究获得的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帮助有心理问题的人。
临床取向使临床学家区别于其他心理学家。其他心理学家主要研究人类行为问题原理和相互关系,有时也与临床心理发生关系,但更倾向抽象研究,即定律水平。临床心理学家虽对这类研究感兴趣,但更注重用一般原理改变个体生活、解决问题和治疗心理障碍,即个案研究水平。临床心理学家与其他助人行业不同,教育学家、精神科医师、心理卫生工作者、政治思想工作者和牧师等职业原本不注意系统研究和评估心理问题,只是针对具体患者给予相应帮助。就某一具体患者而言,精神病理学家寻找能解释障碍的心理或生物学原因;精神科医师考虑患者是否能从心理、药物或联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心理学家则计划进一步评估的策略,依靠评估的结果,制定干预措施。
美国心理学会给临床心理学作如下界定:临床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理解、预测和解决智力、情绪、心理和行为问题。它是研究、评估、干预的联合体。目的在于理解个体的行为和心理问题,这就是临床心理学的要旨。
本书对临床心理学做如下定界:临床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侧重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研究、理解和预测人类认知、情绪、行为和个性问题,其主要工作包括研究、评估和干预,目的在于解决个体心理行为问题和促进心身健康。有些临床心理学家可能会借用相关学科知识帮助来访者解决心理行为问题,尤其在我国,许多临床心理工作者具有医学背景,常会借助医学手段(如药物)解决心理行为障碍。
二、职业活动
在大众心目中,临床心理学家就是心理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或心理测验者,这些陈旧观念不完全正确。临床心理学家非常注重研究,也从事教学和行政管理,只是鲜为人知。可以说95%临床心理学家均从事下列六项活动:评估、治疗、研究、教学、咨询和行政管理。
1.心理评估
评估是收集来访者行为、心理问题、个性特征、能力和智力潜能等方面的信息,其目的包括:①诊断问题性行为;②指导来访者选择理想职业;③帮助选拔人才;④描述来访者的个性特征;⑤帮助住院和特殊安置的法律决策;⑥选择合适有效的治疗技术;⑦提供来访者问题的全面资料;⑧筛选参与心理学研究项目的合适对象;⑨建立治疗前来访者问题的基线水平和测量治疗后的改善程度;⑩其他不常见的目的。评估方法大致分为三大类:测验,晤谈和观察。
测验、晤谈和观察虽是独立评估方法,但并不是单独进行的,测验前和测验过程中常涉及晤谈和观察,三种方法相互取长补短,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料的精确性。有时晤谈和行为观察过程中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保证测验顺利实施。各种评估方式综合成评估成套和多维评估策略。临床家常联用各种评估方法或各种测验以获取最大信息,有时还必须从旁人那里收集资料作为补充或佐证。
2.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指临床心理学帮助来访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悲痛的心理问题。心理干预可以称作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心理咨询或其他名称,取决于临床家的理论取向,包括来访者和治疗师的各种组合。心理治疗是临床心理学家最常见的活动,常见形式有个别治疗(一个治疗师处理一个来访者)和团体治疗(一个治疗师处理一组来访者,如家庭成员、同事或同伴、住院患者),有时两个或多个治疗师处理一个来访者、一对夫妇、一组来访者。治疗重点可以是了解目前的悲痛和(或)问题行为,还可以通过改变教育方式和社会环境,或改变高危人群或整个社区成员的行为方式,预防心理问题的发生。
临床心理学家的治疗对象可以是门诊患者或住院患者,时间从一个会期到几年。治疗会期包括从来访者或治疗师的自由漫谈到精心构造的激发强烈情绪的心理剧或促进新行为技能的任何事情,可以是结构式的访谈,也可以是完全自然的交流。治疗者和来访者的目的可以是局限性的(解决一个特殊问题)或全面彻底解决(如全面分析和人格重建)或介于二者之间。治疗可以是免费、酌情收费或高价收费。效果可以是恶化、没有改变或明显改善。
临床心理学家接待的来访者几乎涉及所有阶层和职业,有时也包括机构、公司和政府部门等组织。每个临床家平均每天接待六个来访者。涉及的问题相当广,最常见的问题包括如下几方面(以频数排列):①焦虑和抑郁,②人际关系困难,③婚姻问题,④学业问题,⑤心身和躯体症状群,⑥职业相关问题,⑦成瘾行为,⑧精神疾病,⑨智力迟滞,⑩人格障碍。
3.科学研究
按培训要求和传统,临床心理学家均是科研型人才。研究活动使他们更加出类拔萃,在某些领域内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心理治疗方面,治疗理论和实践过去主要基于个案研究、疗效主观评价和设计很差的研究,这类前科学时代已成过去。目前心理治疗研究已进入实验时代,科研质量明显提高,疗效结论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这些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临床心理学家。研究领域包括儿童心理发展与障碍、成人心理与个性障碍、老年心理卫生、神经心理学与行为医学、应激和社会支持、测验编制和信效度、心理治疗理论与技术、婚姻、家庭和性问题、心理治疗与行为干预效果。
近年来,临床心理学家的科研训练所有偏废,原因可能与经济利益驱动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忽视科研训练,潜心于职业目的,那么临床心理学家有可能成为心理卫生工作者的危险。
4.教学指导
临床心理学家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投入教学活动,有的完全脱产或半脱产从事研究生和大学生的理论教学,他们教授的课程包括:人格、变态心理学、临床心理学、心理治疗、行为矫正、晤谈、心理测量、科研设计和临床评估。临床心理学家也为研究生开专题讲座和指导他们的临床实习(如评估和心理治疗)。指导临床实习是一种特殊教学,他们结合研究发现和其他研究资料,根据自己的经验指导研究生评估和治疗来访者。实习教学的模式通常为:学生常规地接待来访者,会期之间与导师讨论问题,听取导师的忠告。他们可能指导一个学生或一组学生。
临床心理学家的实习教学是一项特别慎重的任务,学生喜欢导师给予充分自主权独立处理问题,导师必须考虑来访者的利益不允许学生出现重大的差错。有时这两者很难平衡而感受到左右为难,临床心理学家的教学大多是指导研究生科研,帮助学生选题,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建议阅读某些书籍,介绍科研设计和有关研究技巧。要做到这些需要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学生只是一个助手而已,只会执行命令,不能学会科研技巧和独立进行研究。临床心理学家的教学还包括心理、药物和其他内科治疗技术,教学对象包括社会工作者、护士、法官、警官、自杀预防和其他热线电话人员,教师、行政官员、商业经理、治疗工作者、律师、牙科医师和其他人员,他们学点心理学知识有助于提高职业技能。有时也教点心理治疗,可以帮助人们学会更适应的行为方式。
5.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指临床心理学家针对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参考意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它常涉及科研、评估、治疗和教学。临床心理学家认为这是一项满意而赚钱的活动,并全心投入。从中获益的有个人和政府机构和跨国公司,也包括邻近学科、治疗中心和其他社区机构。并非所有临床心理学家都参与各项咨询活动。咨询包括三个基本维度:①咨询的方向或目标,②咨询的责任性,③咨询功用。咨询方向分为病例导向,工程或管理导向。责任性分为责任和行为能力确定,是否住院或安置于特殊机构,是否能从治疗或教育中获益。功用包括教育、忠告、直接服务和缓解组织内部冲突。
6.行政管理
临床心理学家一般不愿从事这项活动,总觉麻烦太多及不自在。但他们具有敏锐观察力,较好人际关系技巧和研究专长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有时也被某些机构聘为行政管理官员。最多担任的职务为:大学心理系主任,学生咨询中心主任,咨询公司或测验中心主任,教育系统顾问,医院或诊所的主任心理学家,精神病院院长,社区心理卫生中心主任,政府机构的经理,退伍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VA)医院心理服务部主任。最近从事这项活动人数有增加趋势,据统计位于直接服务和学术研究之后,列为第三位。占据工作时间达16%。
不是所有临床心理学家都参与上述六项活动,有的只从事一项活动,有的从事几项活动。在美国,50%的临床心理学家从事两种以上职业活动,19%的人至少参与三项活动。他们从事临床服务的时间多于研究,多数人的主要工作是临床服务,而不是研究和教学。
三、专业队伍
在美国,心理学一直是大学生最常见的主修课,许多大学里,获得心理学博士的人数多于其他任何学科,每年约有3000~4000人获得心理学博士,其中40%的研究方向是临床心理学。美国心理协会(APA)约有10万会员,其中半数会员的工作性质是临床心理学,他们绝大多数是临床心理学分会(APA中的最大分会)会员。在美国从事临床心理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被称为临床心理学家(clinical psychologist),1949年在科罗拉多州Boulder市召开的临床心理学研究生教育研讨会确定了临床心理学家的培养模式,即科学和实践并重的培养模式(scientist-practitioner model)。这种模式对临床心理学家提出了如下要求:①临床心理学家必须在大学心理系接受训练,②他必须首先是心理学家,然后再成为临床学家,③必须作为临床实习生(clinical internship)从事一定时间的临床服务,④通过训练,最终必须获得博士学位,必须提交一篇原创性的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Boulder会议提出的培训模式是严格的理想化的培训程序,被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采纳,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许多变化。典型的临床心理学家先要在大学心理系完成学士学位课程,然后再接受5年的研究生训练,研究生训练包括4年的学位课程(包含完成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和1年临床实习,训练的内容包括评估、研究、诊断和治疗,多数人最终能从大学心理系获得哲学博士(Ph. D)。极少数人通过两年训练获得硕士学位就参加工作,但就业难度大、薪酬低、临床技能差、不能独立开业,所以他们多数以后还会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Boulder培训模式为美国和其他国家训练了大量的科学-实践型临床心理学家,但只有少数人真正成了科学家型的临床实践家,多数人还是普通的临床心理工作者。对后者来说,标准培训模式中有些培训内容是多余的,而实践中更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所以这种培训模式后来也受到不少批评。从20世纪70年代起,临床心理学家培训模式发生了一些改变,如有些大学把培训时间减到4年,减少一些研究课程,免除硕士学位论文,把博士学位研究论文改为专题报告或专题综述,毕业时授予心理学博士(Psy. D),而不是哲学博士学位(Ph. D)。美国有些州设立了培训心理学博士(Psy. D)的专门机构或学校,这些机构或学校一般不附属于大学心理系,他们的培训主要注重临床实践,不强调基础研究和论文。这种新模式后来被称为临床科学模式(clinical science model),新模式强调临床心理技术有效性的循证研究,如心理评估技术和心理治疗技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美国对临床心理学家的从业要求是严格的,在研究生训练的第三年要求通过心理学家资格考试,有些学校是举行三场笔试,每场考试持续4小时,有些学校举行持续5天的笔试,考试内容涉及心理学所有领域,有点像我国目前实施的住院医师资格考试,有些学校除了笔试,还有面试。通过这些考试只说明具备了心理学工作者的资格,相当于国内硕士生水平,但还不是临床心理学工作者。要获得临床心理学家资格,还必须经过理论和实践训练,获得博士学位,通过行业学会组织的临床心理学家资格考试。获得临床心理学家资格后,可以从事临床心理学工作,但所有工作必须在督导指导下进行,也不能独立开业。要获得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临床心理学家,还必须通过5年临床实践,积累丰富的经验,通过行业学会组织的临床心理学家执照考试,除笔试和面试外,还要提交一些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的案例报告。
国内临床心理学从业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目前在职业分类和职称晋升中没有临床心理学家(或临床心理医师)这个门类,所以无法统计本学科从业人员的数量。10年前龚耀先教授对国内457个单位的调查显示:从业人员大约2000人,其中心理评估1381人、心理治疗985人、心理咨询1122人,从事这三项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重叠的。这项调查对当时可能开展临床心理学工作的单位都发了调查表(1434份),收到回信的单位有457个,其中只有335个单位开展临床心理学工作,可见该调查对当时从业人员的估计是可靠的。从业人员中,只有少部分是专职的(主要是心理测验人员),大部分是兼职的,接受系统专业训练的人数极少(硕士、博士不到100人),大部分接受过短期培训,还有少数人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主要有三个来源:多数来自临床医学专业(80%左右),尤其是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兼任或改行的;少数属于心理学或教育学专业的(10%);其余的来自其他专业,如从事哲学或马列主义思想工作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人员。
现在离龚氏的调查已有10多年了,从业人员的状况已发生许多变化,许多综合性大学、医学院校和师范学院都设立了应用心理学硕士点或博士点,招收临床心理学或医学心理学的硕士生或博士生,也有一些大学或医学院校的心理系招收医学心理学或临床心理学专业的本科生,系统化专业训练的人数明显增多,估计目前全国临床心理学方向从业人员中,博士和硕士近1000人,本科生约5000人,但博士和硕士多数集中在高校或研究机构。2001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心理咨询师作为一个新的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培训,估计目前已有几十万人获得了心理咨询员或咨询师的从业资格证书。这批人良莠不齐,但确有少数人开设了私人心理咨询诊所,向社会提供服务,这项工作喜忧参半,加强行业管理势在必行。
四、工作场所
在美国,早期临床心理学家主要工作于儿童诊所或儿童指导中心,现在的工作场地很广,包括:医学院和大学心理系,公立和私立精神病院和综合医院,市县和私人心理诊疗所,社区心理卫生中心,大学生心理卫生和咨询中心,部队心理卫生中心,大学心理诊所,儿童治疗中心,公私立学校,MR机构,警察部门,监狱,青少年犯教养所,商业和工业公司……。近年来更倾向于心理治疗,减少心理测验,另一明显变化是近30年来从事私人服务的人数增加一倍。1/3人私人开业,2/3的人在私人诊所兼职。
在我国,临床心理学家数量非常有限,多数心理学背景的临床心理学家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工作,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也向大学生提供一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询服务;多数医学背景的临床心理学家则在精神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工作,主要向心理障碍和精神病患者提供临床服务,包括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也从事一些研究和教学工作;还有一支数量庞大的新生队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养的心理咨询师),其背景复杂、水平良莠不齐,分布在各个行业(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政府部门、公安监狱系统和私人心理诊所等)。少数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临床心理学家也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社会机构、政府部门和私人心理诊所兼职。
五、美国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准则是一系列鼓励或处罚某些行为的原则,伦理是一些判定行为目的和方式正当与否的规范用语,每个职业均有各自的伦理准则,心理学作为一种职业,也必须制定一些行为准则指导其成员的行为。
心理学第一套伦理准则发表于1953年,根据这套准则,心理学家向APA提供了许多本领域的严重事故,包括一些无法抉择的伦理问题。委员会通过分析这些现实问题,于1959年提出一套综合伦理准则。通过三年试用,1963年被APA修正和正式采用,以后对一些准则不断修改完善,至1981年基本定型并为APA采用,1990年又作了一些修正。
1967年,APA发表第一本《心理学家伦理标准案例集》(Casebook on Ethical Stand-ards of Psychologists),它包含1963年伦理准则重述和1959~1962年间的部分实际案例。案例集企图指导怎样把伦理准则应用于实际案例,这是心理学家衡量自己职业道德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案例集的最新版发表于1987年,实际伦理案例和解决情况的综述不定期地发表于《美国心理学家》(American Psychologist),目前有关心理学伦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多。
1990年的伦理准则包含前言和基本心理活动的十项准则:科研,教学标准,治疗,测验和诊断。这些准则均与临床心理学有关。
心理学家应尊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为保存和保护基本人权而努力奋斗,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应用这些知识提高人类幸福。在追求这些目的的同时应尽最大努力保护来访者和自愿受试者的福利。仅能把自己的技术用于上述目的,绝不允许心照不宣地让别人误用这些技术。心理学家在要求询问和交谈自由的同时,必须接受这种自由应担负的责任:应用技术的资格和目的;关心来访者、同事、学生、自愿研究被试和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追求这些理想时,心理学家必须遵循下列准则。
第一条准则:责任心(responsibility)在提供服务时,心理学家要保持本专业的最高水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努力保证各项服务的适当应用。
第二条准则:能力水平(competence)为公众和职业整体利益着想,所有心理学家有责任保持能力的高水准。认识自己能力的有限性和技术的局限性,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应用经培训和经验获得使用资格的技术,对那些还没有公认标准的技术应谨慎使用,确保来访者的利益,保持最新的科学和职业知识(与从事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准则:道德和法律标准(moral and legal standards)心理学家的道德和伦理标准虽是个人的事,但毫无例外地累及职业责任的履行和降低公众对心理学和心理学家的信任,除考虑自己的行为外,对占优势的团体行为和可能影响遵守这些准则或偏离这些准则行为要敏感的反应。因为这些行为影响心理学家的行为性质,同时也必须意识自己的公开行为对同事履行职业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四条准则:公开宣传(public statements)公开声明、服务告示、广告和心理学家宣传活动旨在帮助公众做出明智判断和选择。心理学家必须准确客观地呈现自己资格、执照和职业范围及与自己有关的机构和组织,在公开宣传中提供心理学常识或职业观点或心理产品,发表书刊和服务方面的信息。心理学家的宣传须建立在科学上可接受的心理学发现的基础上,并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的限制和不肯定性。
第五条准则: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心理学家有对资料保密的基本职责,未取得本人和法律代理人的同意,绝不向别人公开这些资料,除在特殊情境下,不这样做将会对本人(来访者)和别人造成危险,在适当的时候,心理学家告诉来访者保密性的法律限制。
第六条准则:消费者利益(welfare of the consumer)心理学家必须正直、廉政,保护来访者的利益,当来访者和心理学家雇用机构实际利益发生冲突时,心理学家应澄清自己忠诚和责任的性质和定向,使各方理解自己的承诺。使消费者理解评价、治疗、教育或训练程序的目的和性质,要感激来访、学生或自愿研究被试,他们有自由参与或退出研究的选择权。
第七条准则:职业关系(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s)心理学家行为要考虑到心理学和其他职业同事的需要、特殊能力和职责。尊重这些同事所属机构或组织的特权和职责。
第八条准则:评估技术(assessment techniques)在编制发表和使用心理评估技术时,心理学家必须尽力保持来访者的福利和利益,制止或防止评估结果的错误使用。尊重来访者了解结果、要求解释、结论和忠告根据的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力维持测验和其他评估技术的保密性,为保证评估技术的适当应用而努力奋斗。
第九条准则:人类受试的研究(research with human participants)研究决定必须基于对心理科学的贡献和人类的福利,在做出研究决定时,心理学家必须考虑能投资的人力和财力,同时研究时要尊重受试的尊严和福利和服从政府和州有关人类被试做研究的条例和职业标准。
第十条准则:动物的使用和管理(care and use of animal)动物行为的研究要为提出供基本行为原理的理解和(或)有利于改善人类健康和福利而努力奋斗,在追求这些目的同时,研究者要保证动物的福利,以人道的方法对待他们。目前虽没有法律和案例,动物的直接保护取决于科学自己的良心。
六、中国的职业伦理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2006年)制定了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2006年版草案),目的是让心理工作者、来访者及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和专业责任,并借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的专业服务水准,保障来访者和心理工作者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该守则亦可作为注册心理咨询师和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伦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则
善行:心理师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专业服务的最高水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
诚信:心理师在临床实践活动、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应努力保持其行为的诚实性和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其他人员。心理师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的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心理师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
(2)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服务工作开始时和工作过程中,心理师应首先让对方了解专业服务工作的目的、专业关系、相关技术、工作过程、专业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隐私权、可能的危害以及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利益等相关信息。
(3)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性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不允许心理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4)心理师要明了自己对寻求专业帮助者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和引起依赖的情况发生。
(5)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帮助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6)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
(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的亲密关系),应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9)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10)心理师在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心理师认为自己已不适合对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工作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师。转介时应向接受转介的心理师介绍自己对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进行的治疗工作,并将转介情况做书面记录留底保存。
(12)在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当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鼓励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当寻求专业服务者需要同时得到不同形式的专业服务时(例如个体治疗及家庭治疗),或需要同时得到不同专业领域的服务时(例如精神科和心理治疗),心理师应尽量与有关专业人员建立起积极而合作的专业联系。
(13)心理师应认识到与同行间交流的质量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师应与同行建立一种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体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2.隐私权与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①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②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③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④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2)中的①、②和③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有关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2)中④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5)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非心理师不得接触这类资料。
(6)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7)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3.职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努力以开放、诚实和准确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1)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心理师只有在接受过相关培训和督导之后,才能进行新的专业领域的实践工作,以确保自己能胜任工作并避免给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
(2)心理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心理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心理师应警惕自己的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6)心理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7)当心理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当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4.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3)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
(5)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露相关测验的内容。
(6)心理师必须在证明测量或评估工具有效的基础上,在获得足够的支持其论断的检测结果并结合其他心理评估手段所得到的资料综合分析后,方可给出有关个体心理特性的意见(例如给出建议、报告、诊断或评估的评述意见以及做法庭证言)。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7)心理师应运用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力求避免偏差,并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
5.教学、培训和督导
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1)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
(2)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及被督导者注意自己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3)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培训与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具备培训师或督导师的专业资格,认真从事培训或督导工作,使接受培训或督导者获得充分的理论知识、实践训练和经验。
(4)负责教学及培训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
(5)担任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被督导者定期的反馈,避免因督导疏忽而出现被督导者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情况。
(6)临床专业培训师及督导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或被督导者的个别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对其不足给予适当的注意和关心,必要时应设法给予发展或补救的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协助对方重新考虑学习及职业方向。
(7)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对其培训的学生、被督导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8)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清楚地界定与自己的学生及被督导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不得与学生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或心理咨询及治疗关系。
(9)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对学生或被督导者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研究和发表
提倡心理师进行专业研究以便对专业学科领域有所贡献,并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师在实施研究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并且关注参与者的福祉。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1)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
(2)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当研究对象缺乏判断力、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时,心理师应给予其他途径的解释和说明,以争取参与者的同意,并应征求其合法监护人或合法代表的同意。
(4)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5)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7)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8)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9)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10)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该学生应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他们的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1)心理师可以从本学会、有关认证或注册机构获得本学会的伦理规范,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辩解理由。
(2)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3)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该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4)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应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5)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6)心理师有责任配合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心理师应熟悉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7)本伦理规范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申诉。
(8)本学会设有伦理委员会,以贯彻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并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