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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本书在审稿期间,恰逢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税率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做了修改。由于时间原因,未来得及修改,在此表示致歉。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原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50万(工业)和80万(商业)的标准,调整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