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与法规(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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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1975年某县某公社为发展养猪事业建猪场,占用甲大队土地50亩,乙大队土地50亩,丙大队土地57亩,合计157亩,当时未办征用土地手续。在该猪场共建房屋、建猪舍,房屋和猪舍共占地5亩。自1976年起,该片地的农业税和征购任务由全乡农民负担。1978年后,上述三个大队多次找该公社领导要求收回土地,补偿损失。198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前三条规定征用各大队土地亩数、每亩款数、还款时间,第四条规定征用上述三个大队的土地所有权归公社猪场,第五条规定猪场解散时按原价卖给原大队。1981年年底该公社分别以树苗、砖和现金按合同规定兑现了土地价款。1983年以后再没有养猪。猪场土地被四周群众挤占4.5亩。1988年5月该乡(原某公社)人民政府将其中40亩土地承包给某农民耕种,承包期为4年。1991年4月9日又将采伐树木腾出的70亩土地(1982年植树若干棵,1990年采伐),承包给该乡另外三位农民,承包期为30年。至此,甲乙丙三个村委会对养猪场的土地主张其集体所有权利,并与该乡人民政府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2.案例分析

原审第三人某乡政府未经批准占用三个村的集体耕地,尔后又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且1983年后已不再养猪,猪舍坍塌闲置,土地长期对外发包,已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故应将土地退回原村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