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例如A公司欠B公司工程款300万元,约定在2000年5月31日前付清。但期满时A公司分文未付,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03年5月31日届满,2001年3月10日,B公司派员催促A公司付款。因此,B公司的催促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2001年3月11日起重新计算,直到2004年3月10日才届满。
(4)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例如某开发商拖欠工程材料款,诉讼时效为3年,当诉讼时效进行到二年零八个月,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2个月,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限。
表2.2为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表2.2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例题11】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支付工程款。2005年9月1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若施工单位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B)。
A. 2006年8月,施工单位所在地突发洪灾,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B. 2008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C. 2007年7月,施工单位注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痊愈出院
D. 2007年9月,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后撤诉
解析:本题考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该题应分两个层次,一是诉讼时效的期限;二是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最后 6个月,因此先找一个时间节点,即2008年3月1日之后,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例题12】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王某是为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故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起算时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起算日为2002年5月29日;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但是,6月10日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故此时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10日重新起算,故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次日,王某去法院起诉,突遭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故选项C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