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财市场概述
理财业务在欧美、日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又被称为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发达国家的理财市场发展较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但真正兴起并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往往是伴随利率管制开放这一大环境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日本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阶段几乎与日元市场化同步。早在21世纪初,美国和日本的理财市场发展就已步入成熟期。但在中国,以产品为导向的理财市场中,把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都考虑在内,中国理财产品行业发展的历史至多不超过30年。2004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推出全国首只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正式登上了金融市场的大舞台。
一、理财业务的界定
理财业务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金融市场的发展制约着理财市场的起步与发展。由于当前各经济市场中理财业务的进展不同,各国对理财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会有所出入。
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似乎更注重理财产品的个性化服务和增值服务。根据国际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是专业机构利用投资者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其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指专业机构根据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以及其未来短期与长期的财务需求,结合客户的理财目标,在一定的财务假设条件下,分析客户当前与未来的生活状况与财务状况,由理财专业人员帮助客户制订出个性化的、行之有效的理财方案,并出具专业理财报告的一项综合金融服务。根据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会的定义,个人理财师需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明确其目标,通过制订合理的投资组合、财务计划、保险对策、遗产继承等综合财务方案,帮助客户达到财富和闲暇合理分配的人生目标。也就是说,理财不是单一地进行某项投资,而是有针对性地为客户资产进行金融组合与创新;理财也不仅仅针对投资者人生的某个阶段,而是包括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全面的财务规划、风险规划、投资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子女教育规划、住房规划、税收筹划、退休计划及遗产规划等各个方面。
在我国,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组织都有自己对理财的定义和理解。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将个人理财定义为专业理财人士收集客户家庭状况、财务状况和生涯目标等资料,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和风险属性,分析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为客户量身定制合理的理财方案并及时执行、监控和调整,最终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使其最终实现人生在财务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认为理财就是专业理财机构根据理财的基本原理,通过考察和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在确定合理的理财目标后,根据客户的理财需求,运用相关理财技术,在金融市场上选择可以满足理财对象需求缺口的投资工具,最终达到客户的理财目标;中国银行业协会认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理财产品的分类(按投资性质划分)
根据2018年理财新规中的分类标准,商业银行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一)固收类理财产品
固收类理财产品与市场利率挂钩。随着2006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开始从紧,基准利率开始进入一轮上升周期,特别是在2007年随着我国通货膨胀加速上升,央行也加快了对基准利率的上调速度,因此,这类产品的规模出现了空前的壮大。从风险角度看,这类产品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应该是在客观评估我国利率调整方向和时间周期的基础上制订的,这一类产品对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走势较为敏感。
(二)权益类理财产品
一般理财产品由于其保值、增值的特性,基本采用分散化投资,除了一些信贷类产品外,很少出现单一投资对象的情况。根据具体产品信息,我们又可以将权益类理财产品归为以下比较常见的三类:FOF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偏股型基金组合,可有少量资产进行新股申购、债券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基金混合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偏股型基金,可有少量资产进行新股申购、债券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可有少量资产进行新股申购、债券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当然还有其他投向的理财产品,如新股申购型(产品以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为主)和基金挂钩型产品(投资标的主要为票据)。与股票挂钩的理财产品主要依赖于对股市长短期的走势判断。
(三)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商品和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挂钩的基础资产相对而言种类繁多,包括商品市场中的黄金、农产品、原油等,也包括美指、恒生指数等股票指数,甚至出现了与艺术品、天气状况挂钩的理财产品。从金融创新角度看,衍生类金融理财产品是最具可塑性的产品,因为衍生合约的标的资产包括外汇、利率、股票(股指)、商品(指数)、信用等,也可以是这些资产的组合。从金融风险角度看,最容易暴露风险的也应属衍生类金融产品,其根本思路是借助金融市场上提供的金融衍生工具构造结构化模型,通过对冲避险等手段来达到降低风险获得稳定收益的目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必须基于准确的市场判断,其最终目的是在特定的风险水平下获得最佳收益率,这也决定了该产品的嵌套结构和基础标的资产的选择。从理财观念的角度,其所设计的产品结构和所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以理财产品设计者对市场的预判以及未来走向为基础,目的是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以达到保值、增值效果。例如,针对振荡市场采取的措施与单边市场采取的措施会截然不同,理财产品结构的设计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也必然不同,这最终导致了不同理财产品即使基础资产相同,也可能在同一时期得到的最终收益率产生很大的差别。
三、理财产品的分类(按运作方式划分)
2018年理财新规中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于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封闭式理财产品。
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后便不再进行运作,新募集资金也不再进入该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由于其起息与到期时资金均对接至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间没有资金的进出(存在紧急赎回的情况,但由于紧急赎回成本较高,仅有非常少数的客户会使用紧急赎回功能),因此,现金流可以由银行来进行控制,其产品规模与收益率往往与银行的关键时点有关。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对市场变化最敏感的理财产品。根据开放周期和频率不同,开放式理财产品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每日开放和定期开放,如每隔7天、14天、1个月开放一次等。根据期限长短,封闭式产品可以分为短期产品(一般为3个月以内),中长期产品(3个月至1年),长期产品(1年以上)。目前,短期限的产品逐渐增多,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曲线也出现了平坦化上行的趋势。由于理财的资产端期限相对稳定,因此,随着理财产品的短期化,期限错配的情况逐渐上升,需要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进行整治。
四、理财产品的分类(按募集方式划分)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新规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募产品其发售对象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是最常见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主要由银行按期次募集,投资者可以在多个不同产品之间进行选择,期限从短到长均有覆盖,非保本产品居多。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理财产品的发售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主要为高净值客户及企业闲置资金提供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并保障企业的流动性,因此私募产品中有相当部分为定制类产品,由企业向银行提出起息日和到期日的需求,并由银行报出收益率。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