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民间组织
中国很早以来就有官民之分。民间组织,是相对于官方机构而言的一种组织形式。学者们一般又将其称为非政府组织(英文简称NGO)、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英文简称NPO)、第三部门、草根组织、公益组织、志愿组织等。对词语选择的不同,反映了使用者对民间组织的理解、关注点以及期盼也不尽相同。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民间组织分成不同的类别。例如,按照组织的性质,民间组织可以划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等四类组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民间组织可分成社会团体、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种类型;按照组织目标,民间组织可以划分成互助型和公益型等三类组织;按照自治程度的高低或与政府关系的远近,可以把民间组织分为草根组织、行业协会或学会、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群团组织等。
尽管上述词语表达的主体、背景等有所差异,本书将上述所有概念统一按民间组织称呼,指非政府不营利组织,但本书的研究重点将放在草根公益类的民间组织。
二、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法性概念,仅指合法律性,指一个行为或一种事物符合当时当地的法律规定;广义的合法性指一个行为或一种事物符合某种特定的秩序而被承认。这里的秩序,除法律规定的秩序以外,还包括政治秩序(统治者的统治)和社会秩序(文化传统与价值准则)等。
机制(mechanism),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借指有机体各部分的构造、功能、特性及其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新华词典,第445-446页),现已广泛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事物的存在与变化都由于有相互作用。通常可以认为有两类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一类是事物内部关系、内部相互作用(内因);一类是事物外部联系、外部因素作用(外因)。机制就属于事物内因,相应可形象地将事物外部作用叫作“强制”。如果说“机制”是“看不见的手”,那么“强制”就是“看得见的手”。
合法性机制(legitimacy mechanism),本书对合法性机制的研究采用新制度主义的概念,新制度主义认为,一个社会存在着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能被社会认可的组织结构与行为的观念力量,即合法性机制。不同于一般的组织研究,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的正式结构不仅受技术要求以及资源依赖的影响,还要受更广泛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这里的“环境”主要是指制度环境,包括法律制度,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等,组织结构本质上反映的是制度化的规则内容,合法性机制可以在无形中迫使组织接受特定制度环境中所要求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模式(周雪光,2003)。制度环境中最主要的是社会的共享观念及规范因素,也就是支撑社会生活稳定化和秩序化的、被普遍接受的符号体系及其共同意义,即一系列的社会共识。因此,合法性机制指的是一个事物或行为获得现行统治秩序认可和取得社会共识的过程。
社会转型期民间组织合法性机制的建构过程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共识的遵循或称制度迎合,即通过采纳可以被既有制度环境所接受的组织行为模式来迎合现行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是共识的生产,即通过建构新的共识及制度环境来突破旧制度的约束、实现制度创新并因此获得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