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民间组织研究:民间组织合法性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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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转型期民间组织合法性的来源——结构制度分析

社会转型意味着新旧社会的交替,在这个时期,现有的观念、制度(结构)、秩序等尽管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却要不断经受新兴观念、制度和秩序的挑战;另一方面,新的观念、制度和秩序在不断兴起,但也需要一个过程逐步获得认同和承认。最终,新旧观念、制度、秩序等经过碰撞、摩擦、融合,最终将形成一个全新的观念、制度和秩序体系。

与此相似,社会转型期合法性的来源也是多样化的。首先,从社会观念或价值来看,社会观念的分化达到的结果是已经不存在单一的、普遍的规范,有关各方只能在异中求同;其次,新旧社会制度的交替过程实际是一个博弈的对话过程,在复杂的行为之上必须有一种表述,以便在各方之间达成某种共识;最后,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在突破既存秩序的情况下却能够得到秩序的认可(高丙中,2000)。因此,合法性机制建立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秩序、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等重新建构并逐步取代旧观念、制度、秩序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但经济成分日益多元化,社会群体也逐渐分化,即“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组织体系的分化,各种各样的新型民间组织纷纷涌现。当前社会之所以能够出现并存在数量众多、种类庞杂的民间组织,与这些组织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前文对合法性的界定,也就是说,这些民间组织都在某些方面或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合法性。综合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学者的研究,当前民间组织的合法性来源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政治学提出了两种来源:统治秩序的认同和公众的支持(麦克尔·罗斯金,2009);法学提出了三种来源: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律性(谢海定,2004);社会学学者则提出了四种来源: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高丙中,2000)。

因为行政合法性更多地属于政治合法性的范畴,因此,我们借鉴上述所有合法性的分类但对其作适当调整后,按照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合法律性三个方面对当前民间组织取得合法性的基础进行分析。社会合法性意味着民间组织因为符合社会共识,得到了包括官员在内的社会大众的接受和认可;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民间组织因为符合当前的统治秩序,主要是政治秩序而获得了合法性;合法律性意味着对民间组织获得了社会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的一种事实承认,相当于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整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