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也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核心制度,是进入期货市场的第一步,其在整个期货交易市场中起着重要作用。
1.金融市场的放大镜——保证金制度
杠杆机制和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最明显的区别之一。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865年推出标准化合约时就确立了保证金制度,它是向合约的签约双方收取不超过合约价值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的保证。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保证金运用了资金的杠杆比率,提高了购买力。期货市场的保证金交易制度使投资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只要操作得当,就可以获取高额回报,因为只需交纳5%~20%的履约保证金就可控制100%的虚拟资金。当然,如果操作失误,损失也就更大,而且资金不足时还需追加保证金,如果不追加保证金,持有合约的资金就会被强制清零。所以期货市场更强调资金管理,新入行的投资者必须谨慎为之。
可以这样说,有了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就成了一种放大交易。其放大倍数和保证金比例呈反比,保证金比例越小,其放大倍数越大,反之亦然。保证金制度就如同一面放大镜,放大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交易所,其保证金的比例是不统一的,是根据市场的成熟度和当事国的交易政策而确定的。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2015年8月,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曾经一度把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提高到40%,大大限制了股指期货的投机行为。
2.保证金制度的分类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保证金可分成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在国际市场上期货保证金体系有两种,即固定保证金体系和比例保证金体系。
(1)在固定保证金体系下,保证金概念分初始保证金(开户按金)和维持保证金(维持按金)两种。
投资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时,必须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为每一项合约存入一笔最低数量的美元。这笔钱被称为初始保证金,其目的是为该合约建立良好的信誉保证。初始保证金可以采取诸如某种短期国库券这种付息有价证券的形式。当期货交易合约的价格发生波动时,投资者用于期货合约上的资本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在每个交易日收盘时,投资者的头寸会在市场上显示出来。因此,该项期货合约交易中的任何盈利或者亏损都会反映在投资者的资本账户上。用于显示那种市场头寸的价格,便是那一日的结算价格。所谓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款项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称为“头寸紧”。
(2)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会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维持保证金是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我国的维持保证金比率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为追加保证金。
举个例子,在玉米期货交易中,某客户以25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玉米后的第三天,玉米结算价下跌至24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500-2400)×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250元(即62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700×50×5%×0.75=4687.5元),客户须将保证金补足至6250元(2500×50×5%),须补充的保证金5000元(6250-1250〕就是追加保证金。
3.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是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所有的买方和卖方均须交存保证金方能进入期货市场。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有助于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交易所允许的国库券、标准仓单等。每一个客户都必须向期货经纪公司缴存一定数量的交易保证金。经纪公司把客户的保证金存入专门的账户,与公司的自有资金区分开来,然后,由经纪公司统一将保证金存入交易所。
不同的买卖期货合约所要求的保证金一般是不一样的,但通常只占合约价值很小的比例,一般在合约价值的5%~15%之间。一般情况下,所要求的保证金与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成正向关系。交易者在交易时无须支付全部的合约价值,只需要准备规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充分体现了期货市场的便利性,套期保值者能够用少量资金进行规模较大的期货投资,大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证金制度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性和风险性。举例来说,某投资者以10万元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股票市场,10万元资金按100%的足额保证金制只能买10万元的现货股票,如果投资的股价上涨10%,则盈利10%,如果股价下跌10%,则亏损10%,最多只是亏掉本金。
如果这位投资者改为投资期货市场,按10%的保证金制度,他可以购买100万元的期货合约。假定此投资者做多,如果期货合约价格朝有利方向(上涨)变动10%,也就是100万元增加10%至110万元,则他获利10万元,盈利率为100%;相反,如果期货合约价格朝不利方向(下跌)变动,也就是100万元减少10%至90万元,则他亏损10万元,亏损率为100%。
4.我国保证金的确定原则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不断的整顿规范之后,中国证监会对保留的三家交易所上市的12个品种规定了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为交易总额的5%,其余品种均为10%。根据不同品种每日最大涨跌幅度的标准,目前制定的收取比例可以认为是确保安全的。但是,保证金收取比例的高低,既关系到交易所和会员单位风险控制的力度,也关系到每个交易的交易成本。保证金收取标准超出正常风险范围,会增加交易者的成本;保证金收取过低,交易所或经纪公司又可能会为客户承担风险。因此,科学合理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以确保交易无风险为下限,概括起来,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以某种历史价格波动为依据,计算期货价格每天变化标准差。计算的方法一般分为三个时间范围:即从当日算起,往回数30个交易日内、60个交易日内、720个交易日内,分别计算出平均每天的价格波幅和最大波幅。
(2)以该品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依据,计算保证金收取水平。目前,由于国内每个期货品种都有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这为合理收取保证金、有效控制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以黄豆为例,在正常价幅限制内,每天最大波幅为正负1200元,即绝对数为2400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张合约交易所每天收取会员2400元,即可保证当日交易所无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特殊情况,即假如在一个单边上涨行情中,若某个交易者在当日跌停板的位置出卖后,当日又涨停板,在当日结算后,理论上该交易者宜将当日保证金(2400元)亏完,假如第二天开市前,该交易所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恰又遇上当日该交易者未能来得及平仓时,价格已涨停板(或已上涨至某价位),那么此时,交易者的风险便有可能转移给了经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