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建筑研究与保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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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的文化资产制定及申请历程分析

本研究将澳门的文化资产制定与申请历程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澳葡政府时期,政策影响时间在1976—1999年12月。第二阶段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时期,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999年12月—2002年1月申报世界遗产前的准备工作。第二部分为2002年1月—2005年7月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第三部分为2005年7月之后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后的文化政策改变。

1.第一阶段:澳葡政府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

澳门官方首次对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始自1953年12月10日澳门总督史柏泰任命一个委员会来确立当时澳门具价值的建筑文物。

1976年8月7日澳门总督颁布第34/76/M号法令第34/76/M号法令。公报编号:32/1976,刊登日期:1976.8.7,版数:1110,网址:http://images.io.gov.mo/bo/i/76/32/dl-34-76.pdf.,此为澳门第一部较全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令,其内容规定澳门艺术财产分类,确定了受保护的建筑物、建筑群及地段的名单,并首次对澳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做出定义及分类。该法令并同时成立了“维护澳门都市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由总督委任的5名成员组成,直接由总督管辖,并可因应实际情形及利益关系,而临时委任其他委员,该委员会负责澳门文化遗产的评定和保护工作。

1977年12月31日,澳门总督颁布12月31日第52/77/M号法令,将文物清单调整,并修改上述1976年8月7日第34/76/M号法令第11条及第15条条文第52/77/M号法令。公报编号:53/1977,刊登日期:1977.12.31,版数:1510,网址:http://bo.io.gov.mo/bo/i/77/53/declei52_cn.asp.。经调整后,共有102项文化遗产被列入保护清单。

1982年9月4日澳门总督颁布第43/82/M号法令,成立了澳门政府澳门文化学会,性质为公务法人,该学会下设文化财产部门,负责澳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修复工作,并设立了全体委员会第43/82/M号法令。公报编号:36/1982,刊登日期:1982.9.4,版数:1532,网址:http://bo.io.gov.mo/bo/i/82/36/declei43_cn.asp.,以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修复工作。

1984年6月30日澳门总督颁布第56/84/M号法令,撤销8月7日第34/76/M号法令及12月31日第52/77/M号法令第56/84/M号法令。公报编号:27/1984,刊登日期:1984.6.30,版数:1390,http://bo.io.gov.mo/bo/i/84/27/declei56_cn.asp.。此次颁布对澳门的文化遗产做出更精确和全面的定义及分类。是此时期澳门执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的法规,随后数次的修改,都着重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调整、列表的修改及组织架构的重组,但皆以该法令为基础。

1986年8月30日社会设备政务司狄雅诚及教育文化政务司颁布8月30日第7/86号联合批示第7/86号联合批示。公报编号:35/1986,刊登日期:1986.8.30,http://bo.io.gov.mo/bo/i/86/35/despc07_cn.asp.,界定了澳门文化遗产的地点分布公元1986年9月澳葡政府原有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大三巴牌坊一带的葡式建筑物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并计划以非正式方式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申报文本,但当时因中国、葡萄牙两国正展开将澳门交还给中国的谈判及主权国的认定问题,故此申报未能持续。

1987年3月16日教育文化政务司颁布第2/SAEC/87号批示,修订及调整6月30日第56/84/M号法令附属文物分类名单。此为第三次调整分类名单第2/SAEC/87号批示,澳门政府公报第11期,刊登日期:1987年3月16日,http://bo.io.gov.mo/bo/i/87/11/bo11_cn.asp?mobile=1.

1989年5月15日澳门总督颁布第31/89/M号法令,成立文化委员会,为澳门政府的一个咨询组织,其中一个职权是对澳门的文化政策、推广及保护澳门文化遗产提供意见,该委员会有权对澳门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目录编制、研究、分类及保护,并对被认为有考古、民族、科学、历史、建筑、艺术或风景价值的遗迹、全体和地方分类进行修订,以及界定已分类之群体、地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区域提出意见第31/89/M号法令。公报编号:20/1989,刊登日期:1989.5.15,版数:2500,网址:http://bo.io.gov.mo/bo/i/89/20/declei31_cn.asp.

1989年9月25日澳门总督颁布第63/89/M号法令,该年10月1日起重组澳门文化学会,同时撤销保护建筑物、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改组文化财产部门为文物办公室,原属保护建筑物、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的技术和咨询职权转给文物办公室和澳门文化学会全体委员会,但不妨碍文化委员会之专有职权第63/89/M号法令。公报编号:39/1989,刊登日期:1989.9.25,版数:5279,网址:http://bo.io.gov.mo/bo/i/89/39/declei63_cn.asp.

1990年5月14日澳门总督颁布第20/90/M号法令,修改澳门文化司署章程第20/90/M号法令。公报编号:20/1990,刊登日期:1990.5.14,版数:1719,http://bo.io.gov.mo/bo/i/90/20/declei20_cn.asp.

1993年6月22日澳门总督颁布第29/93/M号法令,将澳门文化司署全体委员会撤销第29/93/M号法令。公报编号:25/1993,刊登日期:1993.6.21,版数:3269,http://bo.io.gov.mo/bo/i/93/25/declei29_cn.asp.

1994年5月16日澳门总督颁布第26/94/M号法令,规定自1994年5月17日起设立文化基金为享有行政与财政自治权的实体,承担为保存及保护文化遗产所进行之紧急工程及其他紧急工作的开支第26/94/M号法令。公报编号:20/1994,刊登日期:1994.5.16,版数:457,http://bo.io.gov.mo/bo/i/94/20/declei26_cn.asp.

1994年12月19日澳门总督颁布第63/94/M号法令,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再次改组澳门文化司署为行政财政自治实体,并将文物办公室改为文化财产厅第63/94/M号法令。公报编号:51/1994,刊登日期:1994.12.19,版数:1198,http://bo.io.gov.mo/bo/i/94/51/declei63_cn.asp.。在第8条规定文化财产厅之权限为:

(1)计划并促进对具考古、历史、艺术、人种志、建筑艺术、都市或景观价值之动产与不动产性质之文化财产进行研究、记录、编制清册、评定、复原、保养及保护等工作。

(2)就文化财产之评定及登记作出建议,以便核准,并建议落实及管理有关保护措施之方式。

(3)就已评定之财产,促进界定建筑群、地点及保护区之范围。

(4)如在都市化之研究、计划及项目之范围内,包括已评定之不动产或有关保护区,则从美学与文物保护之角度发出意见书,以及经总督命令,就在建筑艺术、都市化及景观上具重要意义之公共工程发出意见书。

(5)就不动产文物之修葺、保养及使之提高价值,促进计划之制定及工程之进行。

(6)对已评定之纪念物、楼宇、建筑群、地点、有关之保护区及已评定之不动产,就保养、维修、加固或改建之工作,以及就使用、转让及优先受让权之行使发表意见。

(7)建议行政上禁制在已评定之建筑群、地点及有关保护区内已评定之不动产上进行未经许可之任何工程或错误执行之任何工程,以及在现行法律明示规定之情况下,组织征收已评定之财产之程序。

(8)遇发生可能危及物质文化财产之活动时,采取或建议必要之保全措施。

1995年10月25日澳门以准会员身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澳门官员能够与该组织人员直接联系沟通,使申报世界遗产的各项准备工作能够达到世界遗产中心订定的技术要求及准则。

1998年7月14日澳门总督颁布第28/98号共和国总统令,写道:“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该公约系经6月6日第49/79号政府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于1979年6月6日第130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将1979年适于葡萄牙本国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延伸到澳门适用第28/98号共和国总统令。公报编号:38/1998,刊登日期:1998.9.21,版数:1184,http://bo.io.gov.mo/bo/i/98/38/decretopr28_cn.asp.

1998年7月20日澳门总督颁布第31/98/M号法令,澳门博物馆办公室改为附属于澳门文化司署,改设为厅级单位的澳门博物馆第31/98/M号法令。公报编号:29/1998,刊登日期:1998.7.20,版数:852,http://bo.io.gov.mo/bo/i/98/29/declei31_cn.asp.

1999年7月26日澳门总督颁布第76/99号通告,写道:“兹按上级命令公布:已透过葡萄牙常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之代表,通知作为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之《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保管人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上述公约之适用已延伸至澳门地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1999年7月30日在澳门开始生效第76/99号通告。公报编号:30/1999,刊登日期:1999.7.26,版数:1755,http://bo.io.gov.mo/bo/i/99/30/out04_cn.asp.。此为澳葡政府涉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后一次调整。

综上所述,第一阶段澳葡政府时期制定的法规,经过12月31日第83/92/M号法令修改的6月30日第56/84/M号法令,12月31日第83/92/M号法令、5月16日第26/94/M号法令,经过7月20日第31/98/M号法令修改的12月19日第63/94/M号法令、8月12日第44/96/M号法令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过渡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适用。此时期法令制定并没有针对文化遗产保护议题咨询公众意见,将建筑物列为受保护单位也没有向公众交代原委。

2.第二阶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

1)第一部分:1999年12月—2002年1月申报世界遗产前的准备工作

澳门回归中国后,特区政府基本上依循第一阶段澳葡政府时期的保护措施及工作,直至2005年之前都没有很大的转变。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澳门的最高位阶法规,该法第12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http://bo.io.gov.mo/bo/i/1999/leibasica/index_cn.asp.

2001年5月30日发布第33/2001号行政长官通告第33/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公报编号:23/2001,刊登日期:2001.6.6,版数:2648,http://bo.io.gov.mo/bo/ii/2001/23/aviso33_cn.asp.,宣告中国政府同意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起继续适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法令。

2001年4月2日颁布第65/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写道:“澳门作为一个融合东西方文化的城市,拥有多元文化的特色,这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而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澳门地区社会繁荣及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致力保留和珍惜这些资源,并在原有的基础上促进文化事业的兴盛,把澳门建设成为真正的文化城市。为此,有必要在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范畴内成立一个文化咨询委员会,就文化事务的各种问题出谋划策、进行研究及提供协助。”故依此设立“文化咨询委员会”第65/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公报编号:14/2001,刊登日期:2001.4.2,版数:636,http://bo.io.gov.mo/bo/i/2001/14/despce_cn.asp#65.。同年10月15日颁布第20/2001号行政法规,撤销“文化委员会”第20/2001号行政法规。公报编号:42/2001,刊登日期:2001.10.15,版数:1099,http://bo.io.gov.mo/bo/i/2001/42/regadm20_cn.asp.

此时期澳门特区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教育及推广等方面,进行多项重要工作,包括:

①加强对中式建筑物的修复。

②以换地方式收回郑家大屋的业权及进行修复。

③以新口岸地段换取凼仔旧城区土地,解决在凼仔旧城区附近兴建高楼,阻碍文物保护区保护的问题。

④将修复后的德成按交予私人管理及利用,设立典当业展示。

⑤规划望德堂区为发展创意产业区域。

⑥在旧区重整中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列为考虑重点及因素。

⑦推出计算机路线指南。

⑧实行《学术研究课题奖励规章》,吸引更多学者对澳门历史文物进行研究。

⑨举办不同类型国际研讨会。

⑩进行澳门世界遗产的推管计划。

⑪协助解决妈阁庙管理权争议风波。

⑫街区美化配合世界遗产警官。

⑬将文化遗产列为程序规划的重要部分。

其推广内容及管理保护的方向趋于多样化。

1999年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曾向中国国家文物局提出了澳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构想,将该构想作为文化政策的一部分来执行。在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审后,于2002年1月31日将已备选名单送交世界遗产中心,并于2003年确定为2005年唯一申报的项目。

2001年7月23日,澳门特区政府再次启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出将“澳门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同时展开为期1年的“全澳文化遗产推广计划”。

2)第二部分:2002年1月—2005年7月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

2003年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申请,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当时计划紧收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规定由该年开始每年全球只能有30处列入世界遗产,每个已有世界遗产的国家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须是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交替申报。故当时澳门申报案例被迫延后。

2004年澳门特区政府为配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将该年定为文物保护年。同年9月,负责世界文化遗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派遣地区专家来澳门实地考察。同年12月,澳门特区政府应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要求提交申报文本之补充文件,并根据世界遗产专家的建议,将澳门历史建筑群由原来分散的12个建筑物的概念,变成通过相邻的广场和街道,连接成一个以澳门旧城区为核心的历史街区。

2005年2月6日通过澳门历史建筑群的评估报告,向世界遗产委员会建议将澳门历史建筑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年7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南非德班市举行会议,审议通过将澳门历史城区(The Historic Centre of Macao)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的第31处世界遗产http://www.icomos.org/en/.

澳门历史城区共计有8处广场及22处建筑。以建筑类型来区分,有3处汉式庙宇、2处汉式民宅、7处教堂或教堂遗址、2处炮台与8处其他类型的建筑物。被认为符合世界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标准。以澳门旧城区为核心,保留了澳门400多年中西交流的文化精髓,是中国境内现存年代最远、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和最集中的历史城区,以西式建筑为主,并有多栋中西合并建筑。见证了从16世纪中叶后的国际贸易的发展。整个城区的历史街道、住宅、宗教等各类建筑可以看到西方与东方间融合的独特美学、文化、建筑、技术的影响,见证了中国与西方之间最早及最长的交融过程(图1~图5)。

图1 中国澳门历史城区范围图

(来源:ICOMOS网站澳门特区政府申报世界遗产资料)

图2 大三巴牌坊(Ruins of St.Paul's),正式名称为“圣保罗大教堂遗址”,是位于圣保罗山的天主之母教堂(A lgreja da Madre de Deus)前壁。与大炮台及两者之间的前圣保罗学院为一整体。大三巴牌坊高27m、宽23.5m、石壁厚2.7m,属于矫饰主义风格,混合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与东方建筑风格。

图3 议事亭前地(Senado Square)是澳门四大广场之一,为狭长的三角形,是热闹的商业及文化活动区。因位于澳门议事会(即今日民政总署大楼)前而得名。议事亭前地处澳门中心区域,历来上任的澳门总督必在此举行仪式,检阅驻澳门的海陆军队。议事亭前地周围一带的建筑物极富欧洲特色,不少被评为纪念物及具建筑艺术价值列入受文物保护之建筑物,其立面都不许改动,只可以改动室内空间。20世纪90年代初澳葡政府重金聘请葡萄牙的技师以黑白相间之葡国石铺砌前地及相连街道地面,使之成为具有葡萄牙城市风格的行人专用区。

图4 亚婆井前地(Lilau Square)及周围古建筑被列为澳门建筑、历史和文化文物区,为澳门早期的葡萄牙人聚居此处,为此地最古老的住宅区之一。澳葡政府过去为保存此区的文化特色,进行了一系列重修工程,使亚婆井前地内的两株百年老榕树得以保留,并增设古典路灯和将石子路面改铺大理石等,于1996年1月重修工程竣工。

图5 郑家大屋(Mandarin's House),为中国近代思想家郑观应的故居,属岭南风格民宅,大宅由两座四合院式建筑组成,并以大内院相连,建筑材料以青砖为主,墙基则由花岗石筑砌。中式建筑特色表现于中式大宅的建筑格局与屋顶等,而西式建筑特色表现于屋内古典建筑装饰风格。约在1990年,有发展商从郑家后人收购了郑家大屋的屋权,后来澳葡政府跟发展商谈判收购郑家大屋,直至2001年成功用‘以地易地’的方式接收了郑家大屋的业权,便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复工作,对建筑物的原有结构,运用同类物料进行修复,尽可能恢复昔日面貌,于2010年2月中已完成整体修复工程。

3)第三部分:2005年7月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后的文化政策改变

2006年澳门旅游局与文化局定该年为“2006澳门世界遗产年”,合办多项文化及促销活动,藉以吸引各地游客。同年7月24日颁布第2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被评定属澳门历史城区的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及地点的图示范围及有关的保护区列入保护范围,作为12月31日第83/92/M号法令附件V的补充第2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公报编号:30/2006,刊登日期:2006.7.24,版数:996-998,http://bo.io.gov.mo/bo/i/2006/30/despce_cn.asp.

澳门历史城区核心区的保护受到官方的保护及维护,建筑立面不得随意修改,大致保持原貌。但是,在缓冲区的界定却出现了争端。例如2006—2008年期间,澳门发生了四件文化遗产保护的争议事件,包括东望洋灯塔景观保存事件及下环街市的重建、蓝屋仔拆建事件、望厦兵营拆卸事件。由这些事件发展的历程,显示出澳门特区政府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是以政治模式的方法操作决策过程。尤其在东望洋灯塔景观保存事件后期,于2008—2009年期间,特区政府向公众推出《文化遗产保护法》及城市规划政策的咨询文本,在各份咨询文本中就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议题提出一些看法及总结观点,并计划制定一些新的措施,重新建构一个制度去制定政策保护澳门的文化遗产。

回顾中国澳门历史城区登录为世界遗产历程,从第一阶段始1953年12月10日澳门总督史柏泰任命一个委员会来确立当时澳门具价值的建筑文物,到2005年7月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共历经52年。

今日澳门因世界文化遗产之故有大批的观光客前往,未来这些遗产的保护及管理仍待后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