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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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要Ⅰ”课程的基本设置

(一)英语水平测试和分组

“精要Ⅰ”是一门限制性选修课,选课同学只有在通过了何老师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后方有资格选修该课程。英语水平测试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进行,将遴选出40名左右的同学。

第一次正式上课前,何老师会召集并告知这40多名同学:在课堂上他们将会被分成4个小组,每组有一个组长,全班还有一名课代表,每位同学有权通过书面方式对分组提出要求,例如,要求和谁分在同一个小组,不和谁分在同一个小组。老师邀请每名同学在全班面前进行自我介绍,学生可以毛遂自荐担任组长或课代表。之后,老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同学的要求为原则,在正式分组前,何老师会请每位同学填写一张表格,指出自己希望与谁分在一组,不希望与谁分在一组。何老师还告诉同学们,“一定要在课上找一个朋友”,因为这门课的压力会很大。将40多名同学分成4个小组。分组名单在第一次上课前公布。

上课时,各组同学集中就座。座位一旦选定,整个学期便不再改动。课代表负责制定座位表并辅以每个同学的照片,以方便何老师进行课堂教学。

(二)教材

“精要Ⅰ”的教材由20个判例以下关于课程设置的例子,如非特别说明,均来自于2010年暑期“精要Ⅰ”课程。组成,分为若干单元。表1是这些判例的具体名称和索引。

表1 “精要Ⅰ”判例名称和索引

(三)学生的角色和任务

1.课程任务安排表

第一次正式上课前,学生会收到一份详细的课程任务安排表。该表详细列明了各个小组在学习每个判例时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判例报告、判例应答或者判例评论。在学习每一个判例时,每个小组都需要完成上述任务中的至少一项。

具体而言,应答小组(通常有2个)需要在课堂上回答何老师对具体判例提出的问题,其他小组则负责对该判例进行报告和评论(但不参与应答)。报告小组需要完成一份书面的判例报告,并在课堂上作口头报告。评论小组则需要对报告小组的书面报告进行书面评论,并对报告小组的口头报告进行口头评论。因此,学生们在学习每一个判例时,都会经过“应答——报告——评论”这三个步骤。

按照课程任务表的安排,各个小组将轮换进行应答、报告和评论。例如,如果某个小组是第1个判例的报告小组,那么在第2个判例时,则可能作为应答小组或评论小组。何老师通过精心编制课程任务表,使得每名学生都能在整个学期的各个判例中得到普通法教学的训练。

2.课堂应答

对于每个判例的学习均以课堂应答开始。只有应答小组的成员才可以在课堂上应答何老师提出的关于某个判例的具体问题。报告小组和评论小组均只能旁听。何老师一般首先会通过投影仪在黑板上打出判例的名称、当事人、法院、时间、事实、推理等,然后逐项对学生进行提问。

在学习每个判例时,何老师会根据课堂座位表随机点名提问,每名应答小组的成员都将被至少提问一次。学生一边回答,老师一边记录下该学生给出的答案并通过投影仪向全班展示。一般不允许学生自告奋勇回答问题,但如果问题难度较大且被提问者一时无法回答,则其他同学可以主动举手回答问题。

如果何老师认为某位同学的回答不正确或者有可以深究的地方,该同学将会被继续追问。根据同学们的普遍反映,课堂应答环节给同学们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了避免当众“丢脸”,应答小组的成员都会在课前熟读判例并做好笔记,提取判例中的基本信息。一个典型的应答过程如下:丁如:《探索中国特色的普通法教育:兰德尔教学法在中国的实践》,清华大学综合论文训练,17页。


何老师问:“A同学,判例的原、被告是谁?”

A学生:“玛丽 v.琼斯。”(原被告的姓名)

何老师:“有没有其他的表达方式?”

A学生:“……”

何老师:“如果这个时候我手头有一个案子,我需要借鉴先例,我没有时间细致地读案子资料,只能看题目,我最关注的是什么?是他的名字还是身份?还是其他的什么?”

B学生:“我们更关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何老师:“A同学,如果基于这个前提,我们该怎样表达双方当事人更好?”

A同学:“我们应该说原告是已过世的雇员的妻子,被告是雇主。”

……


有时候即使学生回答正确了,何老师也会通过追问来确认该学生是否真正理解了。例如,在学习U.S.Financial Securities Litigation,Re,609 F.2d.411(1979)一案时,何老师请学生用自己的话解释判例中多次出现的“joint venture”的含义,但学生回答时仅答出该词组的表面意思,而并未理解其在该判例中的内涵。何老师指出,以后如果碰到类似陌生的概念,应该在自己阅读判例时就去查专业字典,理解并把握其含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个问题都会在课堂应答环节中得到解答。相反,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并没有明确答案的。何老师几乎不会解答学生们的疑惑,反而会提出疑问,留下悬念,让报告小组的学生在接下来阅读、讨论判例并撰写判例报告的过程中寻找答案。

3.课堂报告

在经过课堂应答环节之后,下一环节便是进行判例报告。根据要求,报告小组的成员在旁听课堂应答之前必须首先自行阅读判例并形成一份书面的判例报告。同学们普遍反映,虽然这并非强制性要求(何老师并不检查在应答环节之前形成的判例报告),但是如果没有这样做,旁听课堂应答时将非常没有针对性,也无法按时保质完成判例报告。所以,在旁听课堂应答前,报告小组的成员(特别是负责起草报告的人)一般都已阅读了判例并进行过讨论。报告小组需要在课堂应答环节之后的几日内提交判例报告初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何老师就报告初稿进行课下讨论。何老师会将初稿中的存在的不足和错误分类,然后在每一类别之下用一到两个例子进行说明,然后要求报告小组依此对初稿中的其他同类问题加以修改。根据同学们反映,课下讨论比课堂应答有时候还难以应付。课下讨论参加的人少,针对的又是自己小组的报告,同学无法躲闪问题。何老师有时甚至会检查同学的笔记,看其是否认真阅读了判例。

课下授课之后,报告小组应根据何老师的意见对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终稿发给全班,然后在下次课上进行头口报告。关于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请见下文。

(四)课时安排

“精要Ⅰ”的教学分为课堂教学和课下教学两个部分。

何老师在清华法学院全职任教时,“精要Ⅰ”的课堂教学安排是每周2次课,每次2课时(每课时为1.5小时)。自2010年暑假起,“普通法精要”课改在暑期。暑期班的“精要Ⅰ”课程持续了47天,一般是隔天上课,上课时长为3~4.5小时/天。

课下授课即前述的何老师与报告小组成员就案件报告初稿进行的课下讨论,一般每周一次,每次大约2个小时,但会根据各组报告完成的情况而有所调整。在2010年暑期“精要Ⅰ”课上,第二小组同学曾经有两次只经历了半个小时的课下授课。一次是被何老师批评报告写得太少,太不丰满以至于何老师没有可以评论的地方;另一次是被何老师表扬报告完成得很好,只需要做略微的调整。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同学还可以借此机会向何老师提问。除非是与修改报告直接相关的问题,何老师一般都会认真地解答,无论该问题听上去有多么的简单。